目 录
XX市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操作规程 ............................................................................................................................................... 1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申请 .......................................................................................................................................................................................... 3 第三章 标准 ........................................................................................................................................................................................ 3 第四章 核准 .......................................................................................................................................................................................... 6 第五章 监督 .......................................................................................................................................................................................... 8 第六章 附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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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核准依据】 为做好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管理工作,规范审批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结建定义】本规程所称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修建的防空工程和轨道交通人防工程。
本规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是指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或区城市更新局批准,以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为主体,出地面的建构筑物仅为疏散楼梯、电梯间、设备房、入口门厅和风井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核准原则】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遵循应建尽建、以建为主原则,做到布局均衡、功能齐全、平战结合。
第四条【核准部门职责】XX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统筹制定全市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标准、核准程序,并履行相应监督职责,负责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车辆段、停车场等房屋建筑项目以及规划批复为单独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除外)人防工程报建审批工作;负责跨区建设项目的应建人防工程审批。各区住建(人防)部门负责本辖区其他所有建设项目的应建人防工程的审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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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建设要求】新建民用建筑(详见附件1)和建筑面积大于800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均应结合修建符合人民防空规范要求的地下防空工程,地下轨道交通项目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规范全线设防。
第六条【申请主体】按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地下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等。
第七条【申请材料】
(一)XX市人防工程报建登记表;
(二)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含《人防工程应建面积计算表》);
第八条【不予受理情形】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标准
第九条【应建面积核准标准】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符合人民防空规范要求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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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下室或者防空工程:
(一)新建十层及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超过三米(含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二)新建基础埋深小于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低于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
(三)建筑面积大于八百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确定的设防区域内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规划确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
轨道交通等地下交通干线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规范全线设防。
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不属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经核准不需要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详见附件2)。
第十条【战时功能核准标准】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配置按标准审核(详见附件3)。新建医疗卫生项目应根据建设规模先行修建医疗救护工程,再配套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后修建人员掩蔽工程、药品库等;人防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队组建部门和单位在新建项目时,应先行结合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其他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配建人员掩蔽工程,并根据规模适当配建防空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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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站。
第十一条【防护等级和抗力级别核准标准】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人防工程按照甲类设防,即:防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的袭击,抗力等级为防常规武器抗力5级、防核武器抗力5级(即甲5级)和防常规武器抗力6级、防核武器抗力6级(即甲6级)。各类人防工程的抗力级别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统筹建设项目核准标准】原则上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复函批复的建设项目,按一个人防工程报建项目申报,规划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分期申报人防工程建设。不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复函批复的建设项目, 申请统筹或合并建设人防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复函载明的用地单位,且申请单位(用地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二)申请统筹或合并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地块红线最近距离应不大于200米。
(三)建设单位(申请单位)应明确承诺申请合并或统筹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同步开工建设或结合建设人防工程的项目地块先行建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申请统筹或合并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地下室之间应相互连通(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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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同意统筹或合并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按统筹或合并后的人防建设规模确定其战时功能和防护级别等指标。
第十三条【规划保留项目核准原则】对于已经规划部门批复同意的规划保留项目,人防部门应核实项目是否建设人防工程,已建人防工程的应主动对接住房建设等部门确认项目人防工程质量情况,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后予以补办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手续。
第十四条【地铁人防工程核准原则】地下轨道交通人防工程按一站一区间设防,需设防站点的20%按重点站标准设防,其他需设防站点按一般站设防,抗力等级为6级,战时功能为人员掩蔽工程、物资储备场所以及疏散干道。地铁建设形成的地铁车站和区间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原则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开展人防设防的审批工作。如部分车站和区间自然形成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区或预留物业开发和市政配套区域等)规划批复为单独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则应按照人防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人防工程,由项目所在区住建(人防)部门核准;如批复为地铁车站和区间的组成部分,则该部分地下空间采用地铁人防设计标准,同属地铁车站人防设防单元,以保证其所属地铁车站加相邻区间防护单元的完整性。
第四章 核准
第十五条【核准原则】应严格按照规定核定人防工程建设规模、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严格核准免建项目。
第十六条【核准程序】人防部门应建立至少包括审核、复核、批准等3个环节的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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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审核人员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
(二)复核。业务处(科)室负责人应根据申报材料和规定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报请审批部门领导批准。
(三)批准。由审批部门负责人签发《XX市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意见》。
第十七条【核准意见内容】《XX市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指标文件编号、用地性质、用地面积、规定建筑面积和建筑功能等;建筑设计方案明确的建筑栋数、层数、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含核增)及其建筑功能、地面以下建筑面积及其建筑功能。
(二)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内容。应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战时功能、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防化等级。
(三)防空警报间建设要求。设置位置、配建面积和基本设施要求。
(四)告知提醒。告知申请人取得核准文件之后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核准时限】人防工程的核准工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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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人防部门应当将人防工程核准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审批结果在网上公开。
第二十条【违规情形】人防工程审批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的,均属于违规情形:
(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二)不按核准条件和标准进行核准的;
(三)无正当理由审批超时。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各区人防部门应对审查、核对、批准等环节进行内控监督,每年度抽取不少于10%的人防工程建设核准项目,对核准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市人防部门每年按人防工程建设核准项目总数的5%,对建设核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条文解释】本规定由XX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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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实施期限】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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