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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
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豫国税发﹝2001﹞221号【发文日期】2001-08-22【实施时间】2001-08-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济源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问题,继续按照《河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免税条件、免税程序和手续、质检机构及审批权限和时间等有关要求办理。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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