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案例大全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一种新型的民事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可界定为物业管理人和物业管理服务人之间的关系。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案例大全,希望大家喜欢。
物业管理案例大全篇一
[案例描述]
某业主于2001年10月购买了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正丰豪苑C型别墅,办理完相关购房手续后,房地产将房屋的锁匙交到管理处,并向该业主发出了收楼通知书,因业主原因一直未办理收楼。
[处理过程]
直至2004年5月,公司要求各管理处对所有欠费户进行清查追缴,管理处多次向此业主催交管理费(据管理处财务统计:该业主所欠管理费为15035元)催款过程中业主以各种原因拒交管理费,后经过公司领导多方协调,业主答应在5月底来交清所欠费用,同时要求管理处将其房门锁更换。业主如期在月底交清所欠费用,交费后管理处向业主移交了该物业的锁匙。6月处业主委托他人到管理处办理装修手续,管理处按平常一样为业主办理了装修手续。房地产公司人员在无意间发现该房在装修,经核对该业主尚欠房地产公司的办证费1万多元,而且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房地产及时与该业主联系,但业主不愿意交所欠费用,理由是房屋已办理装修,何来欠费?
[案例点评]
针对业主办理入伙,公司制订了严格的受理流程,其中重关键的一项就是必须得到房地产公司财务部的认可后,管理处才能为其办理其余手续。管理处在没有收到房地产公司财务部的确认前,就为业主办理了交楼手续以及装修手续,导致事件的发生,这反映了管理处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公司制度的执行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只有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制度,才能避免带来工作的被动与失误。加强团队执行力,显得更加迫切。
物业管理案例大全篇二
2004年7月,购物城在人员紧缺的情况下,顶住了各方面的压力和困难,对2003年以前的欠费进行总催收,催收工作至今尚在进行中。现把此段时间在收费工作上所用的方法与心得报告如下,以便与大家共同交流和学习。
[处理过程]
1、发挥团队精神
由于购物城尚属代管阶段,人员欠缺没有事务助理及文员,只有经理和收银台。但负责人集思广益,努力让大家发挥各自的才能,并鼓励大家要在恶劣的条件下干出成绩,干出我们三正人的风格。
2、灵活的采用了多种措施、方法收费
本次催收的大多是01年和02年的欠费,有的已超过诉讼时效。还有的业主公开向管理处挑战,声称不怕起诉,这部分业主当中有的有本地背景,关系复杂。所以收费面临着
很大困难,管理处针对此情况进行一一分析,一一解决。
欠费户有的称铺面丢过东西,不交管理费,管理处就与其解释《物业管理条例》对此情况的规定和保险费用的规定。有的称当年未出租不用交费,管理处与他们说道理,拉关系、套近乎、硬是把欠费收回。对一些现已出租的铺面,租户想交而业主不交的则采取向租户加压,使业主认识错误等等方法………。
3、努力改善管理处与客户的关系
不能因收费问题导致与客户对立,只有处理好客户与管理处的关系才能做好其它工作,非不得已不采取停止服务措施。
[案例点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有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但有时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效果不一定好。所以,在加强与业主之间沟通的基础上,要善于把握时机,区分不同的业主,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催缴。同时,加强我们的服务工作,用服务感动业主,取得业主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不失为一种解决欠费的好办法。购物城的做好值得我们效仿与推广。
物业管理案例大全篇三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的全资子公司,理所当
然承接开发商的物业进行管理是不正确的,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本案例中,虽然物业公司“理所当然”接管了该物业,也应与开发商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明确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以及小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业主入住后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和服务标准产生质疑,设定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达到合同规定标准,那么可见,在买房前期业主没有清楚地了解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内容,而造成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矛盾。因此,开发商应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中包含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服务约定。业主应依法接受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内容。
4、本案中显示业主大会已经成立。
既然物业公司与小业主之间对物业费和服务标准之间存在很多纠纷,业主大会成立后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利用这一时机与业主大会沟通相关事宜。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要求的服务标准给出相应的服务和相应收费;如双方确系分歧很大,也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重新选聘物业公司。
启示与思考
1、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公司,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相关条款应在销售合同中与买受人明确约定。这是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明确规定的内容。从事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相关条款操作。
2、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管理服务条款,应包括服务内容、标准、收费、违约责任等主要部分。避免因业主买房时对物业管理相关内容不清晰,业主入住后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收费等事宜产生质疑,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3、首次业主大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物业公司应与业主大会做好充分的沟通,明确物业管理合同的条款。
4、物业公司要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来确定服务收费。《条例》颁布以后,建管分开,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各自独立经营是市场化的必然,物业公司必须靠自身实力才能赢得市场。
车辆破损进入车场后推卸责任怎么办
去年7月15日23时40分,某花园B栋一业主将私家车驶进小区,停放在地面私家车位后上楼休息。随后赶到的巡逻护卫员发现车的后窗玻璃已经破碎,当即向护卫班班长汇报,并做了详细记录。考虑到车主可能已经就寝,且现场情况可以认定车窗是在车场以外损坏的,就没有打扰他予以核对确认。 早晨6时20分, 护卫员向车主通报其车辆后窗破碎。不料车主竟一口咬定是停进私家车位后被高空抛物所致,反倒要求管理处予以赔偿。护卫员拿出查车记录加以说明,并让其仔细查看一直保护着的现场情况。车主否认记录和现场具有真实性。一方据理评说,一方拒不认帐,一时难以扯清。
[提示] 遇到一些可能产生争议的问题时,聪明人从一开始就注意搜集和留存相关证据。有了证据,一旦出现纠纷,处理起来就可以省去许多麻烦。因为,事实胜于雄辩。若对方硬要拿不是当理说,有据为证的事实就是最有说服力的回答。
1.尽量不打扰业主,并不是就不能打扰。发现这么大一件事,还是打扰一下为好。当时打扰一下,可能就少了后面的麻烦
2.遇有治安问题纠缠不清,及时请权威机关来处理,是最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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