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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

2020-03-16 来源:乌哈旅游


引题:(5分钟)

中国公务员考试(国家能源局一个职位4895:1)——科举制度————隋唐——

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环节(10分钟左右)补充历史知识。

1、唐朝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封建王朝。中国人在国外居住地被称为“唐人街”,就是因为在唐朝的时候开始有中国人在日本开始聚住才有的称呼。和以前讲过的汉朝一样,中国人在国内被称为“汉族”就是从汉朝开始的,当然,汉族的本意是指“星河、星汉”的意思。

2、中国每逢乱世后的第一个朝代都不是很长,而且其后的一个朝代基本上都会天下大治。春秋战国—秦(B221-B206)—汉(B206-A220);南北朝—隋(581-618)—唐(618-907); 五代—后周(严格地说是宋朝的开拓者)—宋

3、爆料:本节历史时间段出现了,史上最牛的老丈人

独孤信(503-557),本名独孤如愿。生于北魏末期,武川镇(今内蒙武川西南)人,祖籍云中(今山西大同),是鲜卑化的匈奴人。独孤信玉树临风,长相俊美。《北史》称其“美容仪,善骑射”,武功还很过硬。就像现在的歌星,既有型又能唱,肯定迷倒一片。他生了三个贵为皇后的女儿,分别是北周明敬后、唐元贞后和隋文献后,这在历史上实属罕见。独孤信的长女嫁给了宇文泰的长子宇文毓,宇文毓就是南北朝北周的第二个皇帝。

独孤信的四女儿是唐朝开国皇帝李渊的母亲。

独孤信的小女儿独孤伽罗嫁给了后来隋朝的开国皇帝,隋文帝杨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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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公元581年,隋王朝建立,结束东晋南北朝以来三百多年的分裂、混乱局面,重新建立了多民族统一的国家,隋王朝存在了三十七年。

唐朝,公元618-907,共289年。

第一节 杨坚除削烦苛的立法和司法主张

杨坚(隋文帝,前北周丞相,541年7月27日-604年8月13日,581年3月4日-604年8月13日在位,604年被其子杨广杀害)取得政权后,积极加强中央政权,巩固国家统一,实行了一些改革,特别致力于封建法制建设,并制定颁布了《开皇律》。《开皇律》是后来唐朝时期《唐律疏议》的雏形。隋朝开皇年间疆域辽阔,人口达到700余万,是人类历史上农耕文明的颠峰时期。

杨坚是西方人眼中最伟大的中国皇帝,被尊为“圣人可汗”。

一、抑制兼并,“轻徭薄赋”

杨坚称帝后,立即颁布新令,继续实行北魏以来的均田制。

发布多种诏令,轻徭薄赋。把男子服徭役的年龄从18随提高到21岁;把每年徭役从30天降低到20天;把徭役中的稠绢从4丈降低到2丈。

效果: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减轻农民的负担缓解了阶级矛盾。

历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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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1)男子15岁以上,授种粟谷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同样授田。耕牛1头授田叨亩,限4头牛。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2)男子授桑田20亩。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0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

二、尊重人才 开设科举(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所以还要重视人才)

隋朝统一全国后,隋文帝为了适应封建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为了扩大封建统治阶级参与政权的要求,加强中央集权,于是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员,他令\"诸州岁贡三人\"参加考试,合格者可以做官。据史载,开皇三年(583年)正月,隋文帝曾下诏举“贤良”。开皇十八年(598年)七月,又令京官五品以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四月,诏令文武官员有职事者,可以“孝悌有闻”“德行敦厚”“结义可称”“操履清洁”“强毅正直”“执宪不饶”“学业优敏”“文才秀美”“才堪将略”“膂力骄壮”等10科举人。大业五年(609年)正月,又诏令诸郡以“学业该通,才艺优洽”“膂力骄壮,超绝等伦”“在官勤慎,堪理政事”“立性正直,不避强御”等4科举人。大业年间,隋炀帝还设置明经,进士二科,并以“试策”取士,这标志着科举制正式诞生了。

三、更定新律“以轻代重”

立法思想:开皇元年和开皇三年两次修定的新律,史称《开皇律》。〈开皇律〉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前代刑罚之野蛮性,较集中地体现了杨坚“以轻代重”的立法思想。581年,曾经发布诏令:“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可见其重视因时而立法,随势而更律。用现代话说就是用与时俱进的方法解决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滞后性,当代法哲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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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坚的立法、司法思想主张和实践大致如下:

(一)“以轻代重”废除苛惨之法。

废除了一些酷刑如鞭刑、枭首、轘裂等刑,减省一些刑律如减少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罪等千余条,只留500条刑律。(现代:200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修订并公布施行了一批新的罪名。现在我国刑亊犯罪的罪名已经增加到445种。最新的罪名从11月3日开始执行;我国现行刑法共452条)

《开皇律》中刑名有5:死(绞、斩)、流(1000里、1500里、2000里,里数比唐律疏议各少1000里,时间分别为2年、2年半、3年)、徒(1年、1年半、2年、2年半、3年)、杖(60、70、80、90、100共五等)、笞(10、20、30、40、50)。笞和杖均可打背、屁股和大腿。(中国当代: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只是上述刑罚中的枭首后来被反复利用,直到1905年4月24日清廷废除死刑中的凌迟、枭首、戮尸。

(二)尊重生命,慎断死罪

尊重生命:联系当代

判处死罪必须向他报告

死刑必须三复奏。即勾决下达执行死刑命令之日,由刑科给事中三次复奏,请皇帝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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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中国当代死刑复核权):2006年10月31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个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三)行罚不避亲贵

(四)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八议(这八种人是: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减一等;九品以上的官员,可以用钱赎罪。

本节考虑:仔细考虑刑法的谦抑性,和“以轻代重”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换言之,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四、喜即将无常“用法益峻”

自开皇中叶以后,法制逐渐受到破坏,执行时常不依法律,生杀任情,他常在朝延上拜杖杀官吏,“一日之中,威至数四”,到了晚年,生杀益峻。

第二节 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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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隋为鉴,“安人宁国”

李世民及其主要辅佐者房玄龄、魏征等人亲自经历了隋王朝由盛而衰,迅速灭亡的全过程,深深感受到农民起义的威力。

李世民曾多次以水比喻人民,以舟比喻君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可不畏惧”!怎样缓解与人民的矛盾?“安人宁国”。

在“安人宁国”的方针的指导下,李世民统治集团采取了一系列与民休息,不夺农时,轻徭薄赋,少兴土木兵戈的政策,重视法制,力戒奢靡,从而出现了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百姓安乐”的局面,史称“贞观之治”

李世民崇尚儒学,对道家的清静无为的思想也尽量吸收。

在“安人宁国”方针的指导下,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在法律思想方面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

二、立法公平、务求宽简

李世民集团对法律发表了许多看法,形成了一种以“宽简”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一)既制礼又立刑,主张礼法兼用

(二)立法必须公平

强调立法公平,法律应当成为衡量人们行为的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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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法令,惟须简约”

(四)法须稳定:“不可数变”

三、慎狱恤刑,务求其“实”

李世民不仅在立法方面强调宽简,而且在司法方面也注重慎狱恤刑,务求其实。

(一)慎狱恤刑

(二)创立九卿仪刑制度。即由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和大理寺九个部门组成最高一级审判组织,但其所判决的案件,仍需报皇帝最后核准,才能执行。(清朝九卿为吏、户、礼、兵、刑、工各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史和大理寺卿)

(三)完善死刑的审批程序,规定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

(四)反对严讯,务求其“实”

一再强调禁止严刑讯副供,注重犯罪事实。

四、明正赏罚“一断以律”

赏不遗亲远,法不阿亲贵。李世民注重法治,带头守法,官吏“一断以律”依法判罪。

五、纳谏与执法相结合

李世民纳谏如流,在帝王中是首屈一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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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求谏纳谏“以成治道”

(二)各尽其言,群策群力

(三)纳谏与执法相结合,君臣共同守法

第三节 《唐律疏义》中的法律思想

唐高宗李治时,在《武德律》、《贞观律》的基础上,又命长孙无忌等编篡了《永徽律》随后又命长孙无忌等十九人予以注释,叫做“律疏”疏与律统答为《永徽律疏》后世称为《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相当丰富,在此只就其礼法结合、维护“三纲”和等级特权的思想进行论述。

一、“德礼为本、政教为用”

唐代以前,对礼仪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的认识总有对应或制裂的趋向,到了唐代,才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二、封建纲常的法律化

“三纲”是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和制订封建法律的一个根本原则。

(一)“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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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皇帝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李唐王朝在法律上作了严格的规定,凡属 违反“君为臣纲”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属罪大恶报,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这些犯罪主要有:①谋反、谋大逆,②危害皇帝安全,③大不敬三类。

(二)“父为子纲”在法律上的反映

(三)“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三、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一)贵族官吏有罪无刑

当贵族触犯国法时(犯十恶者除外),唐律制定了议、请减、赎、官当(dàng)等减免刑罚处分的规定,不同身份等级的贵族犯罪,享受不同的权利,均可适当减免。

(二)良贱异法

良指良人、平民,贱指贱民。大体来说,贱民又分为杂户、官户和部曲、奴婢三等。凡是贱民,法律规定他们在政治、经济、诉讼、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地位与良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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