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龙区、伊滨区被征地农民
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一、洛龙区:
洛龙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分为《洛阳新区核心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核心区)、《洛阳市洛龙区实行新区核心区以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核心区以外)
(一)政策依据(核心区、核心区以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河南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洛政[2010]136号)文件规定。
(二)组织实施(核心区、核心区以外):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由区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区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有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解缴。
区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由征地政府承担的有关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拨付和基金专户的监管,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
区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检查审核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落实到位情况以及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
区发展改革、监察、审计、民政、卫生、公安、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相关工作。
(三)保障对象及范围
1、核心区:2003年1月1日新区开发建设以来,因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致人均占有耕地0.3亩及以下,征用土地时获得土地补偿金的农业人口及新生人口、婚迁人员。
2、核心区以外:年满16周岁(以签订征地或拆迁补偿协议时间为基准),因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致其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耕地0.3亩及以下)的在册农业人口,适用本办法。
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每人3000元,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四)资金来源
1、核心区:
(1)市政府参照豫劳社办〔2008〕7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自新区建设征地以来按核心区征地亩数,将征地社会保障费划拨到洛龙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账户;
(2)市、区两级政府从上缴财政税收中每年暂提取8%,划拨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账户,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根据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支付情况,基金亏空时,市、区两级政府按同比例增加资金提取;基金节余过多时,市、区两级政府按同比例减少资金提取。
(3)当地政府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4)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缴纳的养老保障费;
(5)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收益。
2、核心区以外:
(1)土地征收之前征用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费,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年12月17日下发的《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2)村集体缴纳的养老保障费每人10000元;
(3)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养老保障费6000元;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收益;
(5)从市、区两级财政税收中每年分别提取5%补充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
(6)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五)养老金领取条件和待遇标准
1、核心区:
符合保障对象的农民年满60周岁后,从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每人每月280元(含当地政府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2、核心区以外
(1)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后(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待遇,每人每月360元。
(2)年满60周岁(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不缴纳个人养老保障费,由本人申请,从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310元。基本养老保障金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当地政府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65元/月。
征地社会保障费用补贴173元/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72元/月(村集体缴纳的养老保障费每人10000元除以139个月)。
(3)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缴纳个人养老保障费的,享受以下保障政策:
(4)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最多可领取24个月的就业生活补助金,每人160元/月。
(5)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最多可领取到60周岁的就业生活补助金,每人240元/月。
(6)年满60周岁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每人360元。
(7)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未缴纳个人养老保障费的,待其达到60周岁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每人310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