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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制职工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2022-11-30 来源:乌哈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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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制职工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草稿、方案一)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杭人政〔2004〕383号)及上级部门相关要求,通过评价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其聘用、奖惩以及调整工资和岗位等提供依据,激励干部职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思想和业务素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中心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对象

在本中心工作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市局局管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不在本办法考核范畴)。

二、考核基本内容

考核期间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

德:主要考核理论学习、思想素质、品德修养、群众观念、团结协作等方面的情况;

能:主要考核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开拓创新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事业心、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等方面的情况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贯彻执行有关党风党纪规定以及自身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三、考核组织、原则和类别

(一)为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维护考核的严肃性,确保考核的公平、公正,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温兴水,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组织人事处、办公室负责。 监督小组日常工作由监察室负责。

(二)原则上按管理层次一级考核一级;不同事业编制人员合并进行考核。

(三)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评定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原则。全体参与考核和被考核的干部职工,必须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参与。

(四)考核分为平时工作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 四、平时工作考核

平时工作考核的目的是规范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为年度综合考核提供依据。

平时工作考核由处室、部门、企业负责,与月度考勤同时进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月工作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1、违反相关规定,受到处分的;

2、不遵守规章制度、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工作任务、有失职行为等原因,严重影响工作,造成单位利益损失损害的;

3、因损害集体利益、失职渎职、谋取私利、挥霍浪费、违反道德公德等而受到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指名曝光的;

4、不遵守廉政规定经查实的; 5、旷工累计1天及以上的;

6、其他确定为不称职的情况。 五、年度综合考核

年度综合考核在次年1月进行,分为部门年度优秀评定和个人年度综合考核。

(一)年度部门优秀评定。

部门年度评定是对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的综合评价,也是对部门团队工作表现的一种检验方式。

部门年度评定主要是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各部门工作成就确定优秀部门。评定优秀部门因处室或其下属部门在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中,或在中心开拓性工作中,或在完成上级布置的重点任务中有否突出表现而定。

年度部门优秀评定,由各处室自荐或推荐,经考核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二)个人年度综合考核。

个人年度综合考核由个人季度工作考评、民主评议、年度业绩评定三部分组成,分别按30%、30%、40%权重,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个人年度综合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

1、个人季度工作考评。

个人季度工作考评是根据职工承担工作任务及其工作质量情况,对其平时履行职责、工作表现进行的基本评价。

每季度末进行个人季度工作考评。中层干部由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评定,组织人事处组织进行;一般职工由处室评定,并具体组织进行考评,结果提交组织人事处。

个人季度工作考评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

季度工作考评优秀或良好的比例各不超过25%。有平时工作考核不称职情况的,季度工作考评不能确定为优秀和良好。

季度中有平时工作考核2次不称职情况的,评定为季度工作考评不合格。

个人季度工作考评结果,在年度综合考核计分时,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分别为95、85、70、45分计算,取四季度平均值计入年度考核总分。

个人季度工作考评结果是年度综合考核的组成部分,不作为季度奖发放的考核依据。

2、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是指评议人根据被评议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对被评议人进行量化评价。

民主评议分取参加评议人员的平均分值。

在处室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民主评议;在部门、企业工作人员由处室负责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在民主评议中,对于特别高分(满分)和特别低分(以百分制计算60分以下),评议人应作相应说明,评议负责部门组织进行复议,如果确实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该评议表作为废票处理。

3、年度业绩评定。

年度业绩评定是对职工个人职责履行情况、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协作配合和工作质量的综合评定。

中层干部由领导班子评定。职工由处室评定,分管领导监督。 4、考核等次确定。

经综合计分后,职工、中层干部分别按总分排名,报考核领导小

组,综合平衡后,确定考核等次。

年度综合考核优秀等次不超过13%;良好等次15%~20%。平时工作考核有不称职的,不能确定为优秀和良好等次。

综合计分在60分以下的,年度综合考核可确定为基本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年度综合考核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综合考核,经教育帮助后仍坚持不改正的;

(2)旷工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 (4)经查实违反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的;

(5)受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6)受行政降级、撤职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 (7)其他应确定为不合格的情况。 六、考核结果应用

1、平时工作考核是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度奖、阶段工作目标奖发放基本依据之一,中心事业编制人员按照中心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执行;在中心工作的公路局事业编制人员按照公路局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执行。

2、个人年度综合考核是年度综合目标奖基本依据之一,按照中心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执行;在中心工作的公路局事业编制人员评定为良好等次的,按考核合格报公路局,按照公路局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执行。

3、部门年度评定优秀的,按照中心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发放年度优秀部门奖。

4、个人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作为中心中层干部选聘、续聘、解聘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职称评聘、签订岗位聘约等的依据之一。

连续两年以上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职晋级资格。 年度综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在三个月内根据不同情况,办理降低职务、工资或低聘、解聘、辞退等手续。

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或者年度综合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七、其它

1、对于不适于列入年度工作考核,或年度计划外的重大工作任务,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单项工作考核。

2、上级部门及有关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在机关处室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非事业编制合同制工作人员参与考核。不计入考核中各类比例名额。评定为优秀和良好的,给予适当奖励。

4、本方案已经2014年xx月xx日职工大会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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