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刑法修正案(九),11月1日起若父母生下孩子后,遗弃或出卖孩子,从孩子被救开始一年零三个月后,如找不到亲生父母,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收养。办完收养后,亲生父母不能把孩子要回去。
该条规定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来规定的,是说遭遗弃或者出卖的孩子被按照正常的法律收养的,亲生父母是不能再次领会孩子的。
从法律规定上来说,该条法律体现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收养法》严格规定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必备条件,收养的程序,收养的登记机关,收养的生效日期,都非常的严格,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被收养人,也是为了保护收养人。
一、遭遗弃或者出卖的孩子,说明该小孩的亲生父母已经放弃了对小孩的抚养或者监护,并且有些情况下是亲生父母已经无能力抚养这个孩子了才会把小孩遗弃或者出卖。
二、从孩子被救开始一年零三个月后,这是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间,这个合理期间对于孩子的亲生父母是一个期间的缓冲,允许父
母可以反悔的期间,一旦父母反悔的话还是可以把小孩领回去抚养的,而对于养父母来说,在对待这个小孩上对养父母是有一定的经济和情感要求的,如果养父母也有悔意的话也有余地。这个合理期间的设定其实最终的保护对象是小孩。孩子的利益最大化才是法律的出发
点,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才是关键所在。
三、收养程序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及送养人的具备条件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对于收养人必须有抚养能力及其抚养目的的要求必须符合社会人文道德,送养人也必须有无法抚养和送养的目的的考察,一切的规定都是为了能让小孩重获家的温暖。收养是人为组建的新家庭,不是靠血缘,所以它有硬性的程序上的要求,所以也需要第三机构的参与,收养双方必须提供书面上的证明及身份证件来证明,收养机关也必须登记在案。如果要收养的话,一定要按照法定程序办完所有的收养手续,收养才正式生效。
四、关于办完收养程序之后,亲生父母不可以再领回
遗弃或者出卖孩子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对小孩已经造成了一次伤害,再经过一年多的与养父母的相处和抚养,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稳定的家庭关系,这是亲生父母再出现和再领对孩子来说会造成第二次伤害,对于养父母来说也是无法承受的。而当初是按照法律程序来办的收养,如果因为亲生父母的出现而轻易解除收养关系,会影响法律的公信力,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也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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