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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2024-07-18 来源:乌哈旅游
太原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3.02.16 2013.02.16 医疗机构与医师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太原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医疗质量和管理水平,增强群众对社区卫生信任感,提升群众满意度,重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形象,,现就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业行为

(一)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科目准入

各区(市)卫生局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设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康复医学科、中医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站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诊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含民族医学)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严禁超范围开展医疗服务活动。 (二)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技术人员准入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准入的监督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必须获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严禁聘用不具备行医资质人员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大中型医院延伸服务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执业注册,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已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 号)有关要求,做好备案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全科医师只能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 二、严禁以下执业行为

(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或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二)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单位,擅自配制使用治疗用制剂。 (三)采取雇佣“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患者。

(四)违反医师请会诊或外出会诊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违规请会诊或者外出会诊疏于管理。

(五)居民就诊时未按照《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收费。 (六)未按规定公示医疗机构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内容。 (七)隐匿、伪造、销毁或者未按有关规定保存病历及有关资料。 (八)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九)未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 (十)泄漏患者个人信息。

(十一)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药品、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 (十二)从不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药品。

(十三)出卖、转让、出借或变相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

(十四)承包或出租科室开展诊疗活动。

(十五)买卖、出借和转让标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资料、药品分装袋等,或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资料、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十六)居民就诊不出具正规合法的收费票据。

(十七)以虚假违法的服务信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误导居民接受服务。 三、开展以下执业行为,须经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一)引进、开展医疗新技术、新项目(含科研项目)。

(二)组织或与其他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大型义诊、咨询、宣传、普查活动。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要变更机构类别、关闭、停业的,必须提前3个月上报。 (四)与其他单位开展技术合作及相关医疗保健活动。

凡开展上述执业行为的,须经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开展。 四、具体要求

(一)各区(市)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在机构、人员、执业科目设置和审批中应征求妇社科意见,使管理科室和审批科室有效衔接,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打造成全市百姓放心、满意、安全的健康服务平台。

(二)各区(市)卫生局要加强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将本通知涉及的内容作为督查重点,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撤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资格。 (三)各区(市)卫生局要建立和完善机构退出机制,对条件不具备、服务不规范、不能很好履行服务功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坚决取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资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停止提供社区卫生服务时须将居民健康档案等资料交由区卫生局妥善处理。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使用专有名称、专用标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命名。各区(市)卫生局要加强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一经发现要坚决取缔,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太原市卫生局 201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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