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鉴定逾期的规定
当事⼈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在⼈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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