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公司所管辖各维抢修中心、维抢修队的抢修队伍管理。
第二条 为规范抢修队伍的日常管理,适应管道快速应急抢修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抢修队伍工作模式
第三条 维抢修中心、维抢修队实行24小时在岗待命工作制,即:各维抢修中心、维抢修队根据本中心(或队)的人员实际情况,组成2个或多个抢修小分队,轮流在岗值班,每天保证1个抢修小分队24小时在岗。
第四条 每个抢修小分队一般由以下人员组成: 1名维抢修中心(或维抢修队)领导(主任或副主任、队长或副队长)、1名技术员、2名焊工、2名管工(或钳工)、2名电工、司机3名(指挥车、抢修工程车、平板拖车)、1名挖掘机操作手、1名发电机工。有封堵设备的单位增加2名封堵工,上述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兼职,在不影响抢修的情况下人员可做局部调整。
第五条 在岗的抢修小分队成员,正常工作时间(白班)应工作在各自相应的岗位上,完成本岗位工作;其它时间,应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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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地点(如宿舍)处于抢修待命状态,抢修待命状态下的人员可以轮换休息。
第三章 抢修队伍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各维抢修中心、维抢修队必须保证2部固定电话保持24小时同时畅通,且有人接听,专用于管道抢修。
第七条 在岗的抢修小分队成员必须能够熟练启用维抢修中心、维抢修队所有抢修设备、工具,持有抢修物资库房、工具库、设备库等所有与抢修相关场所的钥匙,并保证抢修设备、工具的完好和抢修物资的充足。
第八条 在岗的抢修小分队成员必须了解和掌握本单位所负责抢修的管道区段内的重要设施、河流、铁路、公路、穿越处的里程桩号及所有道路路况、河流、穿越铁路情况及到达管道事故点最佳路线。
第九条 在岗的抢修小分队成员不许离岗、不许饮酒,保持良好身体状况。
第十条 非在岗当班的抢修小分队人员应保证通讯畅通,具备抢修后方支援和增援现场抢修的条件。
第四章 抢修队伍的职责
第十一条 在岗抢修小分队职责: 1、执行在岗期间的管道事故抢修任务;
2、保证设备的完好和抢修工具、抢修物资的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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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真实、有效、及时传达抢修信息;
4、当在岗抢修小分队不能单独完成抢修任务时,应及时调动其他抢修人员、其它抢修小分队或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5、完成分公司下达的指定维修任务; 6、执行管道系统的演练和培训任务; 7、协助执行其它分公司的抢修任务。 第十二条 非在岗抢修小分队职责: 1、抢修后方支援和增援现场抢修任务; 2、执行管道系统的演练任务。
第五章 抢修队伍的调动和指挥
第十三条 管道发生事故后,各分公司应优先调动本分公司的抢修队伍。
第十四条 当本分公司的抢修队伍不能独立完成抢修任务时,应及时要求其它抢修队伍支援。东北地区的抢修队伍由沈阳调度中心直接调动和指挥,东北地区以外的抢修队伍由管道公司直接调动和指挥,社会抢修力量由所在地区的分公司直接调动。
第六章 抢修
第十五条 接到抢修命令后,即时启动相应级别的事故抢修应急预案,在岗的抢修小分队人员应在30分钟内迅速准备好抢修工具和设备,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并向相关部门及时通报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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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抢修小分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立即组织人员控制现场,将泄漏控制在污染的最小范围内,防止次生事故和灾害的发生。
第十七条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应迅速制定出抢修方案,包括开挖导流、查找漏点、堵漏、封堵、排油、排水、引流、回收、恢复地貌、清除污物等方案,并根据方案实施抢修。
第十八条 及时判断是否需要其它抢修力量支援,如果需要,迅速发出支援请求,并对事故现场情况、需要支援内容等作出准确描述。
第十九条 确定现场抢修设备、工具及材料用量计划,并对缺少的部分及时提出增补请求。
第二十条 做好抢修过程影像资料、施工记录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特别是隐蔽工程部分。
第二十一条 事故抢修完成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抢修总结上报管道公司管道处(东北地区的分公司还须将抢修总结抄报沈阳调度中心)或上载到管道抢修管理系统网页上。事故抢修总结应包括:事故发生地点、原因、抢修方案、抢修过程、抢修结果、泄漏情况、污染情况、损失情况以及分公司对本次抢修的评价等内容,并附有事故抢修前、过程中、泄漏、污染、抢修后等影像资料。
第七章 演练与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分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针对管道事故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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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的抢修演练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分公司每年还应进行管道抢修技术演练和培训,内容一般包括:
1、管道干线动火碰头的模拟切管、测量下料,对口焊接等操作;
2、手动开孔钻在带压条件下,开孔、下堵操作; 3、快速连接排油、排水、通风系统装置操作; 4、防毒面具使用操作;
5、液压(或电动)开孔机带压开孔操作;
6、封堵器在带水带压管段上模拟封堵操作。
第二十四条 执行管道公司(或沈阳调度中心)组织的抢修演练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每季度末(3、6、9、12月的25日),将演练和培训总结上报管道公司管道处(东北地区的分公司还须将抢修总结抄送沈阳调度中心)或上载到管道抢修管理系统网页上。
第二十六条 对于规模较大的演练和培训,应在演练和培训前7天通知管道公司管道处(或沈阳调度中心)。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未经许可,抢修用设备、机具、材料等不得它用。
第二十八条 抢修队伍外出作业必须经本分公司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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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管道公司管道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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