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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上墙

2022-01-31 来源:乌哈旅游
安远合隆制衣有限公司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管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安全事故

的责任追究,保障职工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根据《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西省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1.2 原则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厂长或分管安全经理组织进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1.3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追究的对象为:造成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1.3.1 厂长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经理在厂长授权下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公司级领导对所分管工作(部门和业务)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的主管为该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安全督导员、专(兼)职安全员对本部门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1.3.2 对责任事故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事故责任人应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原因分析来确定。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为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为管理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为监督管理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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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为主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为次要责任者。

1.3.3 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西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1.3.4 对下列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本规定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a) 因工伤亡事故; b) 火灾事故; c) 交通事故;

d)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e) 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药品安全事故; f) 刑事、治安案件; g) 其它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的鉴定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2 安全事故防范职责

2.1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保证基础设施、安全设施、隐患治理的投入;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2.2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做好国家法规、国家标准、规章、培训、检查、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特种设备、危险化学药品、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3各车间、各部门应组织员工对《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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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强化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使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及防范安全事故的常识,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妥善地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4 各部门应当定期(每月一次)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使员工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对安全事故防范引起高度重视,各级责任人应经常督促、检查并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2.5 各部门应当对部门内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设施设备和生产现场,明确指定安全事故防范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各部门员工应能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类事故隐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预防和减少安全隐患。

2.6 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人员对各类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及时排除安全事故隐患。如果在排除安全隐患的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时,应暂时停止生产活动,直到安全隐患被彻底排除。

2.7 各部门对本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确实无法排除时,应当及时向公司生产部汇报,情况紧急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停止生产),生产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人进行处理,同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8各部门应按照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持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组织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 事故认定和事故责任界定

3.1 事故认定

3.1.1一般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参与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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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重大及其以上的事故:以上级公司或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调查认定结果为准。

3.2对发生经鉴定属于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按本公司的规定执行,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责任界定如下:

3.2.1该事故是因公司厂长未履行安全事故防范职责所致的,则公司厂长负主要责任,分管安全经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负次要责任。

3.2.2该事故是因分管安全经理未履行安全事故防范职责所致,则分管安全经理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负次要责任。

3.2.3该事故是因部门负责人未履行安全事故防范职责所致,则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部门内相关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负次要责任。

3.2.4该事故是因班组长未履行安全事故防范职责所致,则班组长负主要责任,部门内相关管理人员、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负次要责任。

3.2.5若该事故是因直接责任人未履行安全事故防范职责所致,则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相关管理人员、负责人和领导负次要责任。

3.2.6该事故是因部门专(兼)职安全员未履行安全事故防范监督管理职责所致,则专(兼)职安全员负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相关安全管理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负次要责任。

3.2.7事故是因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所致,则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负主要责任;直接责任人负次要责任。

3.2.8若该事故是因直接责任人违章操作或违反劳动纪律所致,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次要责任。

3.3 若发生的安全事故是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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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的,属于非责任事故,相关人员不负责任。对乙方负全责的交通安全事故,相关人员不负责任。

3.4 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公司规定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4 附则

4.1经济处罚的按《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执行,行政处分的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4.2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未尽事宜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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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通过检查对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的查证,确定其存在状态,以便制订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和危险、有害因素,确保安全生产。

1.2 适用于公司各级安全生产检查。 2.职责

2.1生产部负责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并对存在的隐患、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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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2.2各部门负责对部门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危险因素、缺陷等制订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整改。

2.3班组负责对所属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检查。

2.4各级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危险因素、缺陷等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整改,生产部负责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验证。 3.工作程序

3.1安全生产检查分为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专业安全生产检查和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

3.2公司定期安全检查每月和重大节日组织一次,公司各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各部门每周组织一次,生产班组坚持每日组织一次现场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3日常安全检查由各部门班、组组织进行,各部门专(兼)职安全管理员进行监督巡查。

3.4公司对电气、焊机、机动车辆、压力容器、等特种作业设备设施,每年组织一次专业安全检查,对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组织一次专业安全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3.5安全生产检查应该始终贯彻领导与职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职工,采取边检查、边整改的办法及时处理隐患,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生产部,由生产部制订出整改措施计划,进行整改。

3.6各部门每月对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上报生产部。生产部门进行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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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了强化安全管理,规范事故统计、分析、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1.3本制度所称事故,是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伤亡事故;中毒事故;火灾事故;压力容器爆炸和机器设备、设施损坏事故;交通事故;被盗和刑事案件等事故。

1.4 事故及事故处理报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 2.管理内容

2.1 事故报告

2.1.1发生安全事故或内部治安案件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生产部和公司主要领导。

2.1.2 发生重、特大事故时,按照公司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抢救人员、财产、保护好现场。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1小时内向管委会报告,并在24小时以内提出书面报告。

2.2 事故报告范围

2.2.1 有下列事故之一者,均要及时报告公司生产部,并由公司安全委员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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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及公司的有关要求,报告地方相关职能部门:

a) 火灾事故(无论损失大小);

b) 因工伤亡事故,其他重伤事故(含重伤事故)以上; c) 发生职工中毒事故; d) 机器设备、设施损坏事故; e)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f) 被盗案件,被骗案件;

g) 公共安全、公共财产受损事故; h) 内部治安刑事案件(无论大小)等。 2.3 事故报告内容

2.3.1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部位。

2.3.2 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

2.3.3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2.3.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2.4 职工因工负伤且歇工在一天以上者,必须填报“事故报告单”,行政部凭生产部签证批给工伤假。

2.5 事故结案报告

2.5.1 调查组组成情况及调查工作有关情况。

2.5.2 事故的经过、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及有关认定材料。 2.5.3 事故发生原因及有关判定依据。 2.5.4 事故的定性和事故的责任。

2.5.5 事故直接责任人和事故间接责任人的认定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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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保险及其它赔付材料。 2.5.7 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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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防止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级人员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 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对公司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培训进行归口管理,负责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公司级培训,对部门、班组级培训进行指导。

3.2 各部门负责开展本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及部门、班组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培训。

4.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

4.1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后,方可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3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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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公司对新上岗人员实行“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公司级培训不少于6学时,部门级不少于8学时,班组级不少于10学时,累计不少于24学时。

4.3.2 公司、部门、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按《成都XX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大纲》中的教育培训内容执行。

4.3.3在公司内调整工作岗位,转岗或因病假、事假、等离开岗位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时,必须进行部门和班组级安全教育;因工伤愈上班前必须进行上述教育,否则不得上岗作业。

4.3.4公司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4 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

4.4.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再教育由公司组织外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4.4.2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

4.4.2.1 生产部负责编制、修订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培训大纲,并指导各部门开展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4.2.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编制与工作的组织实施。 4.4.2.3 公司级、部门级安全教育培训教师由取得相应安全管理资格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担任;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教师由班(组)长指定。

4.4.2.4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生产部门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编制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案,对其有效性和适用性进行评审。

4.4.2.5 对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继续教育培训由各部门组织实施,每月至少一次,每年不得少于16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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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培训效果验证

4.5.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5.2公司级、部门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采取答卷形式,达到规定分值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5.3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采取理论考核与实操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培训人和班组长对受培训人员是否符合安全上岗要求进行评价确认;未确认者为不合格。

4.5.4对于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进行再次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若仍不合格者,不予上岗作业。

4.6培训考核

对岗位变动的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考核。

4.7培训资料归档

4.7.1对三级教育培训和采取“四新”(指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资料必须归档。

4.7.2行政部负责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资料档案,详细、准确记载职工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4.7.3各部门必须将本部门人员参加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个人材料报行政部归入本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4.8安全教育培训经费由行政部纳入公司年度职工培训经费预算开支。 5.附则

5.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主要负责人,厂级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生产部和各部门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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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人员以及实习的人员。

安远合隆制衣有限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安全、环保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3.2 环境污染:指由于单位或个人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造成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3.3“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4.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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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4.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对道路交通安全、火灾、特种设备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类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类。

4.2 事故的报告 4.2.1 事故报告范围

有下列事故之一者,应按规定报告: 4.2.1.1 火灾事故; 4.2.1.2 因工伤亡事故;

4.2.1.3 在生产经营中发生职工中毒事故; 4.2.1.4 职业病;

4.2.1.5 机器设备、设施损坏事故; 4.2.1.6 交通事故; 4.2.1.7 被盗案件; 4.2.1.8 被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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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9 原辅材料、产成品损坏事故; 4.2.1.10 环境污染事故;

4.2.1.11 轻伤事故或其他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4.2.2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2.3 事故报告流程

4.2.3.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司生产部,由生产部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并于1小时内向属地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报告。

4.2.3.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报告。

4.2.3.4 公司各级人员接到报告,应记录事故报告的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经过及事故处置情况等重要信息。

4.2.3.5 发生事故后公司必须在24小时内按事故报告的内容向家具园区生产部门和属地安全监管职能部门递交书面报告。

4.2.4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2.4.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2.4.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2.4.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2.4.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2.4.5 已经采取的措施; 4.2.4.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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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3事故的救援

4.3.1 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事故类别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在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后,组织抢救人员和物资,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3.2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4.4.1 事故调查的权限

4.4.1.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部门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4.1.2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包括轻伤事故),由公司厂长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生产部门、工会、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4.4.2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公司厂长或分管安全的经理担任。事故调查组实行事故调查组长负责制。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4.3 公司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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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4.4.3.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4.4.3.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4.3.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4.4.3.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4.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4.4.4.1 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4.4.2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4.4.3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4.4.5 由公司负责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4.6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4.6.1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4.4.6.2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4.6.3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4.6.4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4.6.5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4.6.6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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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上签名。

4.4.7 由行业上级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进行的调查,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行业上级部门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由公司组织进行调查处理的,完成处理后即结束。

4.4.8 公司需报行业上级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应及时报其备案。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的相关资料应由公司生产部归档保存。

4.5 事故处理

4.5.1 凡是由政府或行业上级部门组织进行调查的,以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或行业上级部门的处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4.5.2 由公司组织进行调查的,按《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需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批复的,以批复处理的决定对相关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4.5.3 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6 事故的教育

不论事故大小,事故部门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开展调查分析,及时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按“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吸取教训。

4.7 对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管理由行政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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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合隆制衣有限公司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作业安全管理,规范作业流程,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公司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过程管理及危险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公司危险作业安全包含动火作业、油漆喷涂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货物升降运输作业。 3.安全生产过程管理

3.1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厉查处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杜绝“三违”现象,防止各类事故,确保公司安全生产。

3.2术语

三违:是指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3.3职责

3.3.1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值班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规定组织对“三违”现象查处。

3.3.2干部带班,必须严查“三违”现象、查事故隐患、查规章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作业现场无“三违”、无隐患。

3.3.3安全值班人员应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三违”现象应立即制止,并向值班干部报告。

3.4检查方法

3.4.1查人的不安全行为:即生产活动中,来自人员自身或人为性质的隐患,如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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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作业、不当操作、指挥失误、防护不当、违反劳动纪律等人的意识和行为缺陷;

3.4.2查物的不安全状态:即机械、设备、设施、材料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包括设备故障或损坏、材料性能缺陷或发生异常、防护装置缺失或损坏等物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缺陷;

3.4.3查作业环境的不良条件:即生产作业环境中的隐患,如现场道路、照明、通风、异味、恶劣气候、自然灾害等环境条件的缺陷;

3.5教育管理

3.5.1各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人员要进行谈话、教育帮助,使“三违”人员真正认识到违章的危害性。

3.5.2帮助教育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让“三违”人员真正明白安全就是家庭最大的幸福,安全就是自己最大的福利。

3.5.3帮助教育“三违”人员树立正确的安全思想观念,纠正错误、规范行为、远离“三违”,更好地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3.6检查记录

3.6.1发生“三违”的部门要建立分析记录,为安全教育提供材料。

3.6.2各级管理人员检查到的“三违”问题都必须报生产部统一登记、存档,对“三违”人员生产部或相关职能部门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理通报下发各部门,各部门要组织职工学习、讨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经过教育处理的“三违”人员要达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通过教育帮助,使其由一个违章者变成一个反“三违”者。

3.7考核

3.7.1凡出现严重“三违”现象的,“三违”者必须立即停止工作,经调查分析处理和本人认识清楚后才允许安排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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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生产部要对各级管理人员上岗反“三违”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每月考核一次,对不履行职责的将依据公司《劳动组织纪律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3.7.3当天发生的“三违”,必须当天进行分析处理,分析原因、找出安全管理和日常工作中的不足,同时制定相应的措施,强化教育。 4.作业安全管理

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1禁止动火区严禁动火。

4.1.2因生产、施工、设备维修、抢险需要,需要动火的必须转移到公司安全的地方,在办理相关的动火手续后方可动火。

4.1.3动火证的办理、使用:

4.1.3.1申请动火部门,在落实好动火防护措施和监护人后方可申请动火,并按要求认真填写《临时动用明火申请表》(见表一)。

4.1.3.2动火证由申请动火的部门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到生产部门办理《动火证》(见表二)。生产部在办理动火证审批时,必须到现场审查,向动火单位负责人详细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动火单位负责人都必须如实回答。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4.1.3.3申请动火的单位必须在批准动火的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1.3.4操作人员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1.4动火安全措施:

4.1.4.1在设备上动火时应切断电源,将动火设备周围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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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净,保证作业范围内无可燃、爆炸气体或液体。切断动火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间易燃易爆物料。

4.1.4.2能拆下的管道,阀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指定的安全地带动火。 4.1.4.3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处置措施,备好灭火器材。

4.1.4.4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措施齐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7米以上。

4.1.4.5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封闭隔离。

4.1.4.6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

4.1.4.7动火过程中出现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后按3.1.3动火证的办理、使用程序,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4.1.4.8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3.1.4.9动火完毕,操作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4.1.4.10动火结束,现场监护人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以防意外。

4.1.4.11现场安全监护人员有权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在动火期间不得离开监督现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4.2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2.1术语定义

4.2.1.1受限空间: 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工作的;自然通风不良、存在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作业人员的物料或氧含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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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的空间。如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封闭粮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4.2.1.2受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缺氧、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或粉尘中毒危险)且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如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封闭粮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等)的作业活动。

4.2.2职责

4.2.2.1所在部门应做好施工作业前的清扫、清洗、置换、检测等工作。按《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见表三)的要求检测填写。

4.2.2.2所在部门和生产部门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测,并记录检测数据,确认符合施工要求后,方可进入。

4.2.2.3作业所在部门,必须派专人监护,做好应急防护措施,以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4.2.3工作程序

4.2.3.1置换: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受限空间内进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a)氧含量19.5%-21.5%。

b)有毒气体硫化氢低于10ppm,一氧化碳低于35ppm。 c)可燃气体为0。

d)打开所有人孔、手控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e)必要时可以采取机械通风。

f)采用管道通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不准向设备内输入氧气或富氧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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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在缺氧环境中作业应配戴空气呼吸器。在有毒环境中作业应配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4.2.3.2监测

a)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作业环境内气体、粉尘、氧含量等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b)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c)作业人员离开作业现场时应将作业工用具带出,不准留在作业现场。 4.2.3.3照明和防护措施

a)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b)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c)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照明电压应该小于36伏,在潮湿、狭小、导电性强容易引起触电的作业环境应小于等于12伏。

d)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2.3.4监护

a)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并做好安全应急处置措施。

b)进入在受限空间作业时监护人应同作业人员一起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并在入口处挂正在作业标示牌。

c)在危险性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加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人员随时取得联系。

d)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e)进入受限空间内事故抢险、救护人员必须作好自身防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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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能实施抢险。

4.2.4《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管理

4.2.4.1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2.4.2《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安全措施。

4.2.4.3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继续作业。

4.2.4.4按《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要求,相关人员必须详细填写作业设备的具体名称、作业时间、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检测数据的记录。

4.2.5受限空间作业审批程序

所有受限空间作业需填写《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所在部门填写并报生产部审批,施工单位(部门)做好各项安全措施达到安全作业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现场作业。生产部按要求对受限空间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4.3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4.3.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公司范围内日常性和临时性用电作业活动的管理。 4.3.2术语和定义

临时用电:在公司内固定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时限不超过30天)的用电。 4.3.3职责

4.3.3.1生产部负责公司各类用电设备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线路的日常维护维修。

4.3.3.2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使用的用电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 4.3.3.3生产部门负责对公司安全用电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4.3.4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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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1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按其工作性质,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运行维修操作规程,并经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b)电气作业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重大隐患的违章指挥。

c)电气作业人员应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4.3.4.2电气作业防触电的技术措施

a)停电:对所有能够给检修部分送电的线路,要全部切断;并采取防止误合闸的措施,而且每至少一个明显的断开点;对于多回路的线路,要注意防止从其他方面突然来电、特别要注意防低压方面的反送电。

b)验电:在停电线路上进行作业时,对已停电的线路或设备,不论其经常接入的电压表或其他信号是否指示无电,均应验电。验电时,应按额定电压选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在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作业活动;验电时发现有电或其它疑问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处理后再进行作业活动。

c)挂接地线:为了防止意外送电和二次系统意外的反送电,以及为了消除其他方面的感应电,应在被检修部分外端装设临时接地线。接地线必须用专用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d)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在部分停电检修时,应将带电部分遮栏起来,使检修工作人员与带电体之间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在临近带电部位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等标示;在其检修设备的操作把手上,应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 等标示; 检修时应有专人监护,监护人除应集中精力认真监护外,还应考虑处理意外事故的紧急措施。

4.4.4.3日常性用电作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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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凡未经检验合格的用电设备设施均不得安装投入使用。

b)使用电设备时,应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或设备设施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并经常进行检查,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禁止带故障运行。

c)办公和生产区域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到均应经常保持完好状态,若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和维护。

d)下班时,各用电设备设施使用者,应切断本区域内除应急电源外的所有用电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的电源,以确保用电安全。

e)凡使用移动式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使用前应进行严格检查。电源线不应有破损、老化等现象,其自身附带的开关必须安装牢固,动作灵敏可靠。禁止使用金属丝绑扎开关。插头、插座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

4.3.5临时用电管理 4.3.5.1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a) 公司内各部门需临时用电,应统一报生产部负责人审批,设备主管安排电气维修人员负责安装。

b)外协单位在公司内作业需临时用电时,由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向生产部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在指定的电源线路上搭接临时用电。

4.3.5.2临时用电管理

a)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操作。严禁擅自接用电源。

b)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c)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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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d) 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e)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锁闭。

f)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g)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h)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i)临时供电前,制造部要派专业人员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通知送电。

j) 对临时用电设施,用电部门和承办部门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k)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制造部有权停止供电。

l)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m) 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部门应及时通知生产部停电。公司内由生产部派人拆除。外协施工单位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n)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拆除后,由用电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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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负责人共同检查验收签字。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交批准部门注销。

o)《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生产部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4.4登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4.1术语

登高作业:凡是在坠落基面超过2米(含2米)高度的设备设施、平台上从事生产、设备维修、检修、基建维修,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4.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建筑施工和登高作业。 4.4.3管理规定

4.4.3.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4.4.3.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4.4.3.3高处作业人员的衣着要灵便,但决不可赤膊裸身。脚下要穿软底防滑鞋,决不能穿着拖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靴鞋。

4.4.3.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3.4.3.5凡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严禁上下垂直交叉作业。

4.4.3.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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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抛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4.3.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距离,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低压)。

4.4.3.8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安全要求。

4.4.3.9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是否坚固,放置是否平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

4.4.3.10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4.3.11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4.2.12作业过程中若发现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务必及时报告并立即处理解决。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

4.5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5.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的吊装作业。 4.5.2安全管理

4.5.2.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4.5.2.2吊装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生产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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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4.5.2.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4.5.2.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雾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5.2.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4.5.2.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4.5.2.7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4.5.2.8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4.5.2.8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 4.5.2.9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5.2.10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b)斜拉重物;

c)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d)重物下站人;

e)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f)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h)重物越人头; l)安全装置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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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人数,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引用范围

3.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2010]30号令 3.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监局[2005]140号文 4.术语

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5.公司现有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5.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5.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5.4压力容器作业

5.5起重机械作业(含电梯) 5.6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叉车) 5.7登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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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职责

6.1生产部负责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6.2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公司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行政部、生产部经同意后方可变动。 7.管理内容

7.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培训。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7.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7.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公司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7.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7.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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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7.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7.8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生产部应加强对日常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督导。

7.9各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教育和处理。

7.10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对有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8.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8.1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8.2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各部门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生产部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行政部负责安排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培训考核结束后,应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行政部保存。

8.3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公司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8.4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若需调动应到公司生产部备案。 8.5外来人员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需报生产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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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外来人员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人员,生产部及工程所在部门应将公司的职业健康、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外来方进行教育培训,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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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使安全设施设备随时处于灵敏有效的完好状态。特制定公司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 3.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定义:

3.1安全设施是指永久性的安全装置,如消防管道、消防栓、安全标志、标识等。 3.2安全设备指安全生产所配置的设备,如消防抽水泵,机器设备的安全连锁装置、防护罩、盖、挡板(包括设备的接地与接零),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灭火系统、灭火器材,视频监控系统,压力容器上的压力表、安全阀、减压阀、排污阀等,安全工器具(如:配电用的绝缘手套及靴,接地线、高压验电笔(器)及绝缘棒、绝缘垫。)等也属于安全设备。 4.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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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公司必须树立高度的消防意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及消防方面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保障安全设施、设备方面的资金投入。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更新安全设施,保证作业环境的安全。

4.2采购的安全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必须是有资质企业生产的产品。 4.3公司内的安全设施设备,由生产部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设施设备台账及管理卡,按照分类编号管理入账,做到定期盘点,帐、卡、物相符。

4.3公司各部门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保持消防设施器随时处于灵敏有效的良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报生产部。

4.5消防设备、设施不能随意移动、转借或损坏,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丢失,应按价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6消防水泵每季度必须定期启动一次,检验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有效,发现消防水带老化、泄漏时要及时更换。

4.7防雷防静电设施应按气象部门要求每年定期监测,保证接地电阻满足要求。 4.8配电用的绝缘手套及靴,接地线、高压验电笔(器)及绝缘棒、绝缘垫,必需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

4.9 对消防监控设施要进行常规保养、维护,保证正常、有效使用。 4.10。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挪作它用。

4.11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同时完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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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1. 目的:

总结前期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处理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预防、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传达上级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安排,安排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级、部门(车间)、班组。 3.职责:

2.1 公司厂长或分管安全生产的经理负责主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例会的召开,生产部负责会议的安排和有关资料的准备。

2.2 生产部负责组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例会的召开。 2.3 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例会的召开。 2.4 班组负责本班组安全例会的召开。 4.管理内容

4.1 定期召开月、季、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检查、总结上期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布置下期安全生产工作和表彰奖励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4.2在特殊情况下,由厂长或分管安全生产的经理主持召开专题安全工作会议,安排布置专项检查整治工作,通报开展专项检查整治情况和总结专项检查整治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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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通报安全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安全隐患整治落实措施,事故原因分析和复查结果等。

4.4组织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4.5研究和处理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安全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增加安全防范措施。

4.6总结和表彰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个人。 4.7参加会议人员为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及相关人员。 4.8做好安全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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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仓储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物资仓储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仓储物资的安全管理包括物资作业的全过程。 3.职责

3.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物资储存安全状况的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确保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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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的安全。

3.2库房:是公司原辅材料的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部门,负责对到公司的原辅材料和入库成品数量进行清点,对储存物资的安全负责,对发放的数量进行清点,确保库存物资的帐物相符。 4 .物资仓储安全管理原则

公司物资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原则。 5.管理内容

5.1总要求

5.1.1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公司“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5.1.2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良好的思想素质,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感;具备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意识,能处理本岗位一般安全隐患的能力。

5.1.3 仓库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业务技能,掌握仓储安全知识,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会报警,会处置初期火灾。

5.2仓库消防安全管理

5.2.1 库区严禁吸烟,所有进入库内的人员禁带火源、火种,并设立明显禁烟禁火标志,仓库管理员负责所管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

5.2.2加强火源管理,严禁在库区内违章使用电源;在库区内从事电、气焊等动火作业,须报生产部批准,并取得动火证,仓库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动火前后的安全管理。

5.2.3 仓库管理员要坚守岗位,离库时,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库房的电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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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与可燃物品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不准乱拉临时电源。

5.2.4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栓、灭火器,仓库管理员要定期对消防栓、灭火器进行检查,发现失效的要立即报告公司生产部维修或更换,确保灭火装置和器材的有效性。

5.2.5 进入库区的机动车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各类机动车辆在库区内加、放油料;夜间禁止车辆停在库区内。

5.2.6 仓库的消防报警系统要随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系统正常使用。

5.2.7 保证消防道路通畅,严禁在消防设施周围堆放杂物。对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库内要有良好的通风设备。

5.2.8仓库主管要定期(每周)组织对消防设施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

5.2.9加强维护和保养各种消防器具、设施、设备,确保安全、有效。

5.2.10仓库主管每年要组织对仓库的危险源辨识,制定控制措施,并进行实施。 5.2.10.1对火灾事故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库区内要针对储存的物资种类制定相应的现场预案。

5.2.10.2定期组织对现场预案的培训,仓库组全体人员要熟练掌握现场应急措施。

5.2.10.3仓库组要定期组织对现场预案的演练、评审、修订完善。

5.2.10.4仓库管理员在当天下班前,要对分管的库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关好、锁好门窗;确认安全后,做好交接班工作。

5.2.11当仓库内出现火险或者发生火灾时,仓库管理员要及时报告,仓库主管要及时组织人员对初期火灾的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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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 严禁酒后上班、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 5.3仓库防洪管理

5.3.1 仓库主管负责组织对本仓库区域各仓库的防洪物资、工具储备,防洪措施的落实、检查、考核。

5.3.2 在汛期来临前,根据公司统一安排仓库主管要组织对仓库排洪管道的检查,发现堵塞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清理疏通;发现损坏的要申请进行维修,确保排洪管道畅通。

5.3.2.1根据仓库的面积和储存物资的情况向生产部提出申请需要的防洪物资、工器具。包括:沙袋、雨衣、雨鞋、铁丝、钢管等。生产部按照规定组织采购,采购的物资要确保质量满足要求。

5.3.2.2仓库应组织库管员参加公司举办的防洪知识、防洪技能等进行培训,使仓库各级人员会防洪、会抗洪、会抢救物资和人员。

5.3.3 进入汛期后,仓库组要做好防洪安排,当出现汛情时及时报告有关人员组织抗洪抢险。

5.4叉车作业安全管理 详见《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5.5安全检查

5.5.1安全检查坚持定期检查、日常检查与专业安全检查相结合。

5.5.2生产部和仓库组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每周组织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5.5.3日常安全检查由仓库自查和生产部经常性安全巡查的形式进行。 5.5.4 对安全检查中查的问题和隐患,由责任部门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实施整改,生产部进行验证,确保安全隐患整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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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了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行业的有关要求,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1.2 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设备和特殊工种及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包括叉车、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特殊工种包括叉车驾驶员、喷涂工、配电、电焊、气焊、电工等。 2.术语和定义

2.1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气体、液态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体。

2.2压力管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及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

2.3升降设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沿固定线路运行货物和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载货升降机)电梯等。

2.4起重机械: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额定起重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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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或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m的起重机械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 职责

3.1生产部是特种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 3.2 各使用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3.3 行政部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 3.4 生产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4.管理内容

4.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4.1.1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

a)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的单位,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证。

b) 生产部负责对从事以上活动单位的资质监督审查。

c)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同时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1.2 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a)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20日内,由生产部将相关资料汇总,报质量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b) 公司应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c)公司应建立特种设备的运行档案:①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③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④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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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d)使用部门应对在用特种设备每月进行不少于2次的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e)委外进行维保的特种设备由生产部负责对维保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维保协议。对特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做好维保记录。

4.1.3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a)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界满前1个月,由生产部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其检测周期为:

①安全阀检测周期为1年,压力表及控制仪表:检验周期为半年。(A类属强检,检验周期为半年,B类检验周期为1年,C类检验周期为2年)。

② 电梯(升降机):检验周期为1年。 ③压力容器:检验周期为1年。

b)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必须经过整改,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c)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d) 公司编制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生产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复审上岗证、办理新上岗证由行政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部协助。

4.2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4.2.1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须提交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总图和必要的部件图以及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给生产部门,生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取得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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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在用压力容器的设备管理由生产部具体负责;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生产部门监督管理。

4.2.3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面对面进行交班,交清设备运行情况和设备安全情况,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4.2.4对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报警装置、连锁装置等安全附件定期进行校验、试验,确保安全附件灵敏、可靠,并做好记录。

4.2.5由行政部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4.2.6使用部门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清洁卫生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并严格遵照执行。

4.2.7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维修产生的废弃物严格按照废弃物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4.3 电梯设备安全管理

4.3.1 新安装和大修或改变性能的电梯应当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检测合格,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4.3.2 电梯的结构和安装电梯的地基、机房、轨道及其建筑物,必须稳固、安全并能承受最大负荷,并且保证其有足够的稳定性,以防倾倒,坠落。平衡铁及其平衡物应当安装稳固可靠,使其不致发生移位脱落或改变重量的现象。

4.3.3 电梯上的金属构架、轨道、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其他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必须有保护性接地。

4.3.4 电梯设备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操作,并建立健全起重电梯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安全操作规程和交接班制度,并要求有关人员认真执行。

4.3.5 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电梯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做到持证操作,提高操作人员的责任心,加强责任感,落实保养维护制度,达到电梯安全、经济、正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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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4.3.6 电梯在定期检修或加油时和修理试运期间,不得乘载人员或装货物,同时应悬挂检修停用的牌示,货运电梯禁止当客运电梯使用。

4.3.7 电梯在进行修理、检验、清洁工作时应将机房的电源开关断开,确保安全。 4.3.8 电梯在进行检修时所用的行灯必须采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安装电梯时应在机房,井道坑、轿厢顶或轿厢底装设检修用的低压插座和低压照明灯。

4.4 配电室安全管理

4.4.1办公室组织对变配电操作人员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4.2 操作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上班时,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4.4.3 操作人员神志不清或身体不适时不得上岗作业。上班前,做好个人劳动防护,女工必须戴工作帽(或发网),必须穿绝缘鞋;交接班时必须做好交接班工作;不准带食物进入配电室。高压操作工具,防护用品定期检测按规定位置整齐摆放。

4.4.4 无关人员不准进入配电室,非配电室工作人员因公进入配电室,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4.4.5 认真执行公司停送电检修操作规程。在正常运行时,如遇突然跳闸,通知电器维修人员检修后方可送电。

4.4.6 配电室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了解各类灭火器性能,掌握其使用方法,如发生火情,应沉着冷静,首先断掉高压电开关,使用气体或干粉灭火器扑救,严禁使用泡沫火器或水扑救电气火灾。

4.5 特殊工种管理

4.5.1特殊工种是指从叉抱车、空压操作,机动车辆、电(气)焊工、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电工、配电的维护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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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上岗前必须接受国家认定的培训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4.5.3特殊工种操作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审或换证。办证或换证生产部负责办理。

4.5.4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上岗时应随身携带操作证。

4.5.5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专业知识培训。每次不少于8学时,每年不少于16学时。

安远合隆制衣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确保员工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原则

2.1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2.2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业务归口、全面监督、逐级考核”的安全管理模式,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全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行业、地方政府、相关方、群众的全面监督。 3.组织保障

3.1公司设立以厂长为主任、分管生产安全经理为副主任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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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指导各部门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讨论、提出对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处理意见。

3.2公司设立生产部,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并按需聘任委员会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下,负责检查、督促和指导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标准要求;组织对各部门安全工作业绩进行检查和考核。

3.3公司各部门应设置至少1名兼职安全管理员,协助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4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原则性强、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熟悉安全管理、有较强组织能力与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安全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且参加安监局培训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 4.基础安全管理

4.1制度保障

4.1.1生产部应按照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4.1.2各部门应按规定认真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不得违章作业,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

4.1.3公司应建立健全以下4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1.3.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a)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的岗位安全责任制; b)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安全责任制; c)一般管理人员(主管、班组长)的岗位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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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一般从业人员的岗位安全责任制。 4.1.3.2综合安全管理制度: a)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b)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c)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d)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e)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制度; f)安全值班制度; g)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 h)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i)各类应急救援预案; j)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k)其他方面的综合安全管理制度。 4.1.3.3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a)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b)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c)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d)危险源和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e)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f)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g)其他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4.1.3.4职业健康和劳动卫生管理制度: a)职工体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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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职业病管理制度;

c)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包括劳动保护设施及用品管理); d)其他方面的职业健康和劳动卫生管理制度。 4.2安全管理要求

4.2.1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要求

4.2.1.1各部门对防尘、防噪音等防护装置设施,应加强管理,定期检查,使之保持完好无损,灵敏可靠。对安全设备设施不得任意拆除、挪用和废弃。

4.2.1.2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条例、规程,加强对压力容器、变配电系统、电梯、制冷主机等特种设备的管理,确保其运行使用安全可靠。

4.2.1.3电气(电器)的安装、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电器检修执行电力部门颁发的有关电工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执行“两票制”和“挂牌制”。

4.2.1.4每年雷雨季节前,对公司区域、库区的避雷装置,应认真进行接地电阻测试,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及时检修整改,以防雷击造成事故。

4.2.1.5相关部门应对机械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其运动部位处于可靠的安全防护状态;检修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出现人身伤害。在设计、制作、使用平台、步梯、安全标志等辅助设施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4.2.1.6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除尘设备、使用燃气设备等易燃易爆设备的巡视检查,制定相应的使用、维护保养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4.2.1.7一切机动车辆,应保持机件和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车辆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行业相关规定,严禁无证驾驶或酒后驾车,严禁超载、超速行驶,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4.2.1.8仓库应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达到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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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要求。 5.安全教育培训

5.1公司每年应制订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运用各种形式和宣传工具不断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使其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掌握有关的安全技术,自觉地遵章守纪,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生产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员工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进行考核,促进员工的安全学习,并保留相关培训记录。

5.2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培训,具备与从事的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持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5.3新录用员工、调入人员,均应进行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驾驶人员每年持续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5.4公司、部门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的人员,应重新接受部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5.5公司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由主管部门制定操作规程,由技术负责人对有关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5.6对配电(维修)操作工、电梯操作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叉车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依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当地有关部门考试合格,获得证书,方可上岗操作。并应按规定进行复审和持续教育。

5.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未遂事件),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事故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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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技术措施

6.1公司制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均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6.2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书时,应当同时提出职业健康和劳动卫生方面的措施;所需资金应列入项目计划。

6.3公司应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在年度预算中应单独列出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科目,用于隐患整改、安全教育培训及各类安全活动的开展。安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7.事故管理

7.1事故分类:

7.1.1生产事故:生产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安全规则造成原料、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损失的,或因保管不善造成经济损失的。

7.1.2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仪表装置、管道、建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

7.1.3交通运输事故:违反交通法规,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 7.1.4火灾事故:因着火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7.1.5工伤事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7.2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其划分如下:

7.2.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2.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2.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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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或者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2.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3事故(除轻伤事故外)发生后,均应启动公司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各种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做好与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衔接,以便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7.4事故报告范围

有下列事故之一者,均要按规定报告: 7.4.1火灾事故(无论损失大小);

7.4.2因工伤亡事故,其他重伤事故(含重伤事故)以上; 7.4.3在生产经营中发生员工中毒事故; 7.4.4机器设备、设施损坏损失3万元及其以上; 7.4.5交通事故损失3万元及其以上; 7.4.6被盗案件,价值在2万元及其以上; 7.4.7被骗案件,被骗价值在2万元及其以上;

7.4.8产品、原辅材料损坏事故,价值在2万元及其以上。 7.5事故报告程序

7.5.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逐级报告或直接报告公司厂长。

7.5.2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在1小时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以内提交书面报告。

7.2.3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处理报告,应在事故定性、定案结束时立即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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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考核

8.1公司对各部门的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年初制定目标考核项目,每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照相应的制度进行处罚。

8.2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进行事故调查,并按事故情节、性质、损失程度等的不同,根据《安全生产法》中第十三条及行业、公司的规定,进行有关的责任追究。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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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1.2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班组和岗位职工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报告。 2.定义和术语

2.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工作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不良环境影响。

2.2 事故隐患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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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2.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职责

3.1厂长负责对安全隐患的治理提供必要的人员、资金和物资。

3.2 分管安全经理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报告、报表的审批。

3.3 生产部门负责对公司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对部门级、班组级和岗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工作的督导和检查考核;负责对重大隐患和需要多部门进行整改隐患的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隐患整改的效果验证。

3.4 各部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本部门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 4.工作内容

4.1 隐患排查 4.1.1 隐患排查的分类

4.1.1.1按照隐患排查的级别分为四级: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和岗位级。 4.1.1.2按照隐患排查对象分为:

a)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包括:压力容器隐患排查、电梯隐患排查、叉抱车隐患排查、配电系统隐患排查、空压系统隐患排查等。

b)特种作业隐患排查。包括:带电作业、气焊作业、动火作业等。 c)基础设施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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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生产、作业现场隐患排查。 e)电器及其线路隐患排查。 f)仓库安全隐患排查。 g)车辆交通隐患排查。 h)综合管理隐患排查。

i)反“三违”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排查。 j)应急救援预案的隐患排查。 k)其它隐患排查。 4.1.2排查方式

排查治理公司及其生产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观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b)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c)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d)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e)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f)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g)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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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i)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j)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 (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k)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l)对公司区域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容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4.1.3排查的重点及主要内容

4.1.3.1隐患排查的重点是:综合管理、交通、消防、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及重要基础设施等。

4.1.3.2 排查的主要内容:具体排查内容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表》的内容进行。

4.1.4 公司级隐患排查 4.1.4.1公司隐患排查的组织

公司隐患排查由生产部门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参与。 4.1.4.2排查频次: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如有其它安排时可追加排查。 4.1.4.3每次排查参加人员必须签字进行确认,并指定人员详细记录。 4.1.5 部门级隐患排查 4.1.5.1部门级隐患排查的组织

部门级隐患排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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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2排查频次:一般情况下每周一次,如有其它安排时可追加排查。 4.1.5.3部门级隐患排查以制度排查和现场排查的方式进行。 4.1.5.4每次排查参加人员必须签字进行确认,并指定人员详细记录。 4.1.6 班组级隐患排查 4.1.6.1班组级隐患排查的组织

班组级隐患排查由班长组织,班组人员共同参加。

4.1.6.2排查频次:一般情况下每班一次,如有其它安排时可追加排查。 4.1.6.3 班组级排查以现场排查为主,重点是现场生产过程中设备、设施,按章操作等。

4.1.6.4 每次排查参加人员必须签字进行确认,并指定人员详细记录。 4.1.6 岗位级隐患排查

岗位级安全隐患排查由岗位人员日常自行进行,对所管辖区域的作业活动现场、设备设施、安全连锁、安全附件和反“三违”的情况以及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排查。

4.2 安全隐患的治理

4.2.1 隐患治理的方法及其适用范围 4.2.1.1隐患的治理分为纠正和纠正措施。

4.2.1.2纠正适用于只需要现场改正就可以进行治理的隐患。

4.2.1.3纠正措施适用于对存在的隐患需要采取技术措施或管理措施或技术改造才能进行治理的隐患。

4.2.1.4纠正措施的实施必须遵循PDCA循环。责任部门要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纠正措施,落实责任人和完成时间,由责任部门实施治理,对治理结果由排查组组织对措施的有效性和治理结果的验证后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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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隐患治理的责任鉴定

4.2.2.1对只进行现场纠正就可以治理的隐患,整改的责任人为纠正的实施人。 4.2.2.2 对需要采取纠正措施才能进行治理的安全隐患,治理的责任部门为隐患存在的部门。

4.2.2.3 对需要多部门配合才能治理的安全隐患,其治理的责任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进行协调。

4.2.3 防范措施

4.2.3.1 对暂时不能治理的隐患,或者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责任部门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2.3.2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3 安全隐患的记录和报告

4.3.1 安全隐患一经查出,排查人必须详细在《安全检查整改记录》上进行记录。 4.3.2 安全隐患以部门为单位,对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情况分类进行进行汇总,于每月的25日将汇总结果报生产部门。

4.3.3 生产部门按照公司要求进行汇总分析,报上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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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达到安全机构和人员的动态管理目的。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机构设置和安全人员配置及日常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

3.1专职安全管理员:指公司生产部门配置的负责本公司日常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职业卫生、治安保卫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3.2兼职安全管理员:指公司各部门配置的协助本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人员。 4.职责

4.1 厂长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担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负责组织设置各职能部门和人员。

4.2分管安全经理直接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具体组织配置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

4.3生产部门是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工作进行督导。

4.4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培训和资质确认,负责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等工作。

4.5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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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程序及要求

5.1 安全机构设置

5.1.1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厂长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为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的议事、决策和监督的最高安全领导机构。

5.1.2公司领导班子作为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的最高安全管理层,负责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下,按各自职责和权限,组织领导开展各项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

5.1.3公司设置生产部,是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开展,具体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5.1.4 公司各部门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具体负责各自责任范围内的相关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

5.1.5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专职内保队伍和(义务)应急救援队,负责内部治安保卫、现场巡查和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应急事故处置等安全工作。

5.1.6专职内保队伍和(义务)应急救援队的设置和工作要求。执行《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专职内保队伍由生产部负责管理,(义务)应急救援队应由生产部负责组建。

5.2 安全管理人员配置

5.2.1公司厂长是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对公司的职业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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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5.2.2主管安全经理协助厂长和厂长领导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5.2.3公司根据需要在生产部门设置部门负责人、专职(兼)安全管理员等岗位。 5.2.4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

5.2.5公司各部门应配置兼职安全员,协助本部门开展好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

5.2.6各类安全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安全员除应具备其岗位说明书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5.2.6.1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领导应经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管理、交通安全和职业危害管理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培训证书》或《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5.2.6.2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二年以上生产经营或安全工作经验,且身体健康,并具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后持证上岗。

5.2.6.3兼职安全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一年以上生产经营或安全工作经验,且身体健康,并经公司组织进行相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危害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交通安全等培训考试合格。

5.2.7根据内保工作需要,公司设置保安员岗位和消防控制操作工岗位。保安人员应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5.2.8生产部门在组建(义务)应急救援队时,结合公司实际按总人数的15%的比例配置。应急救援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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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发生火灾时应履行扑救火灾、引导人员疏散和应急事故处置的义务。

5.3 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

5.3.1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方面的持续教育培训,保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和安全管理能力提升。

5.3.2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本岗位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职责要求,定期或经常性的组织、参与和实施各类安全检查、安全活动和日常安全管理控制。

5.3.3公司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安全员应接受上级生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5.3.4公司专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特种设备管理资格证书定期进行复训、复审。

5.3.5公司对保安人员和(义务)应急救援队员的管理,应按照《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内部治安保卫管理规定》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5.4 安全机构和人员的动态管理

5.4.1 安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实施动态管理,生产部门负责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台账》(附件A),其中应登记机构的类别、各级人员及其联系电话等,并随时更新。

5.4.2 各部门设置的安全管理人员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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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合隆制衣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预防、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发生,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与绩效测量等方面,确保本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 3.职责

生产部及其相关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的相关事项。 4.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4.1安全生产责任制由生产部负责起草后交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审阅。 4.2 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审阅后提出修改意见。

4.3生产部修改后下发相关至各级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 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

5.1生产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及时下发相关至各级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并征求意见。

5.2 生产部将征求的意见汇总后反馈给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

5.3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代表召开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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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生产部根据修订会结果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稿。 6.培训

6.1生产部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解释。

6.2生产部应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对其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学习。

6.3每次培训学习应有学习记录。 7.评审、修改

7.1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小组由公司领导干部、各个部门负责人组成。 7.2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小组对已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并由责任制的起草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

7.3经评审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上至下层层互相签字实施。 8.考核

8.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由生产部根据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 8.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结果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认可生效。 8.3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 9.周期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每年应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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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备设施安装、验收和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设备设施安装、验收、报废、拆除全过程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有设备设施:生产装置设备、安全设施设备、特种设备设施、检维修设备设施等。 3.职责

1、车间及其他设备设施使用单位负责提供设备设施的购买、报废需求; 2、生产部负责对需求进行审核,并负责对新设备的购买及报废设备的处理; 3、生产部、生产部负责新增设备设施的验收; 4、生产部负责设备设施安装、拆除过程的安全监管; 5、生产部负责新增设备设施原始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 4.控制程序

1、新增设备设施的申请、安装、验收 1.1 新增设备设施的申请

车间及设备设施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提出新增设备,在进行可行性方面的评估后,确定需增加相应设备、设施,按本单位相关程序审批签字。经公司同意后,由采购部进行设备设施的采购。

1.2 新增设备设施的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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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备进单位后,由车间(设备使用单位)、生产部、生产部、供应商共同开箱、安装调试,并保证施工安装的质量。重点、关键设备或特殊设备应委托专业安装单位进行。

1.3 新增设备设施的验收

1.3.1 新设备安装调试后,经车间及设备使用单位、生产部、生产部共同验证合格后,填写《设备安装验收单》,正式移交使用部门。

1.3.2 新设备验收经试车不合格者,由采购部通知供应商处理。重新进行调试后方能移交使用部门。

1.3.3 设备使用说明书、图纸、合格证等资料交生产部归档管理。 2、旧设备设施的报废、拆除

2.1 凡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报废,申请单位填写《设备设施报废、拆除申请表》:

2.1.1 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生产效率低,且不能改装利用或大修虽能恢复精度,但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

2.1.2 使用年限未到,但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建筑物改造或工艺布局必须拆毁的。 2.1.3 设备损耗严重,大修后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的。腐蚀过甚,绝缘老化,性能低劣且无修复价值者或易发生危险的。

2.1.4 因事故或其他灾害,使设备遭受严重损耗无修复价值的。 2.1.5 国家规定的淘汰产品。 2.2 旧设备设施的报废

2.2.1 生产部指派专人对设备使用年限、损坏情况、影响工作情况、残值情况,更换新设备的价值及货源情况等进行鉴定与评估,将鉴定与评估意见与设备设施报废申请一并上报,按本单位相关程序审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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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设备未经批准报废前,任何部门不得拆卸、挪用其零部件和自行报废处理。 2.2.3 报废的设备设施应在相应的管理台帐上予以注销。 2.3 旧设备设施的拆除

2.3.1 旧设备设施批准报废后,首先由生产部、生产部对拆除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车间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制定拆除计划或方案。

2.3.2 凡拆除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应先用水和空气置换,直至清洗干净,经安全人员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拆除。

2.3.3 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及清洗产生的废水要集中收集处理,以免产生环境污染。

2.3.4 旧设备设施使用部门与接收单位要填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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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保养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保养,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保养,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长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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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工作。 3.职责

生产部负责设备使用及维护制度的协调和控制。 4.工作程序

4.1人员应定期培训(每年至少一次)。

4.2新工人必须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4.3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转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应随时注意设备的运行情况,并认真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4.4在操作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机修或电工,如遇紧急情况,应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车,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或值班干部报告。

4.5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4.6认真做好设备的润滑工作,保证设备润滑状况良好。

4.7及时消除设备的非正常状态,保持设备和环境整齐、清洁,做到设备见本色。 4.8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员应如实向接班人员说明设备情况。 4.9使用设备时,如果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相关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所在部门或生产部有权对其处以10-100元罚款,若造成设备损坏,根据情节轻重,责任人按设备原价值的10%-30%赔偿,情节严重者,按蓄意破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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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警示标志安全防护工作,保证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标志的管理。 3.内容

3.1安全标志牌的管理

(1)现场应配备相应数量和种类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以便与作业人员和其他进入生产现场的人员易于看到。

(3)各种安全标志设置后,未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 (4)应设置专人负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对标牌、警示灯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残缺或毁坏的标志牌等要及时更新、更换。

(5)要经常教育工作人员遵守安全警示标志牌要求,爱护安全标志牌,对破坏安全警示牌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3.2安全警示标志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 2) 蓝色:表示指令 3)黄色:表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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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绿色:表示允许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3.3安全标志的使用

(1)在进生产现场的大门入口,必须悬挂进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等标志牌。

(2)具有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必须悬挂禁止吸烟等标志牌。 (3)升降机周边等场所应悬挂当心坠落等标志牌。 (4)在各种需要动火等场所,必须悬挂当心火灾等标志牌。 (5)旋转的机械加工设备旁必须悬挂当心伤手等标志牌。

(6)设备、线路检修、零部件更换,应在相应设施、设备、开关箱等附近悬挂禁止合闸等标志牌。

(7)有坍塌危险设备、物料提升机等场所,必须悬挂当心坍塌等标志牌。 (8)有危险的作业区必须悬挂禁止通行等标志牌。

(9)专用的运输车道、作业场所的沟、坎、洞等地方,必须悬挂禁止靠近等标志牌。

(10)在总配电房、总配电箱、各级开关箱等处必须悬挂当心触电等标志牌。 (11)在通向紧急出口的通道、楼梯口、消防通道口、出入通口必须悬挂安全通道等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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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促进应急管理规范化,保证应急救援的及时和可靠,使应急救援工作始终保持良好状态,真正做到“有事必应、行动迅速、保障有力”,特制定本制度。 2.加强领导、建全机构

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始终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要经常检查、督促,不断改进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公司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明确小组成员的内部分工、职责、工作范围,以及在应急救援中的其它事项。 3.应急预案编制和培训

3.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方位防止事故发生,落实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发生事故时能有效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遇险人员,消除或降低事故的影响。

3.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概况、组织机构、预警预防机制、应急响应、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恢复及后期处置等。

3.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生产部门组织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编制,由公司厂长审核批准,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实施。报XX区安监局备案。

3.4事故应急培训由各部门组织自培,公司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全面培训。 4.应急准备

4.1公司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负责事故的决策和指挥以及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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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救护,应急救援队成员按分工各负其职,一切行动听从指挥部的指挥。

4.2生产部门要根据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应急救灾物资和设备要按预案要求配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确保应急救灾物资和设备齐全、完好。

4.3生产部门要做好值班工作安排,保证人员、车辆和电话畅通,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

4.4所有应急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电话、手机),接到通知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到岗。 5.应急响应与救援

5.1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或人员就近及时上报。现场人员要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力所能及的救援,不能盲目或在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救援。

5.2公司领导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根据事故情况来确定是否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若需上级单位帮助救援的,要向上级单位报告事故并请求支援。

5.3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应急措施,现场处置人员要严格按照应急处置措施进行现场救护。

5.4事故现场的班组长要听从指挥命令,积极采取措施,有序地组织现场人员安全撤退。

5.5现场救护人员遇到遇险人员时要坚持“先活后死、先重伤后轻伤、先易后难”的救护原则进行。

5.6公司每年组织应急救援队员进行一次专项应急演练,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参与的综合应急救援演习,对演习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订。 6.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

6.1公司每年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评审,确保预案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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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在事故发生或演练后及时进行评审,对预案中的不符合部分加以修改和补充,使其不断完善。

安远合隆制衣有限公司 危险物品及危险源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通过识别生产生产场所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危险源,以便预防控制,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内容

3.1企业负责人应组织分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保卫、电气等管理人员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企业危险源的识别。

3.2危险源的识别

(1)第一类危险源,从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识别。

1)供给能量一旦失控,产生巨大能量的装置、设备:锅炉、变配电设备、分配柜(箱)、空压机、压力储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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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人体或物体具有较高势能的装置、设备:高处作业、起重机械等。 3)危险物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等。 4)能量载体:压力管道、电源线路等。

(2)第二类危险源,从导致约束、限制能量的措施失效或破坏的各类因素识别。 1)人的不安全行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操作失误、不安全装束等。 2)物的不安全状态:无防护、防护不当、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防护用具缺少或有缺陷等。

3)环境的不良:照明光线不良、通风不良、作业场所狭窄、杂乱、地面湿滑、环境温度、湿度不良等。

(3)可能导致的安全事故:

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车辆伤害、火灾、爆炸、触电、灼烫、中毒等事故。

3.3危险源管理与控制措施

(1)对已识别出的危险源,在设备、设施上,及周围场所张贴明显的警示标识及控制措施。

(2)在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时,同时检查危险源的管理,控制情况或定期组织对危险源的专项检查。

(3)定期对特种设备,生产危害因素的场所委托专业部门进行检测。 (4)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本岗位危险源分布,控制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5)对危险源实施,厂级,车间,班组,三级管理

3.4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企业危险源登记建档,明确危险源的部位,管理部门或人员,检测评估日期,隐患及整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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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制定危险源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员工进行演练,应急救援措施及演练情况应建档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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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三、责任

1、公司生产部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四、法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五、工伤事故范围

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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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 患职业病的;

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以及下落不明的; 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 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 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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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亡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报告

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班组或车间负责人报告,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必须立即向行政部或企业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主管部门报告;死亡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安监部门或事故发生地安监局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上级安监部门或事故发生地安监局报告。 八、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籍贯、伤害程度); 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救护到就近医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应立即停产, 撤离所有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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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无关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有关物体痕迹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或安监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①现场目击者;②班组、车间负责人; ③安全管理人员;④企业主要领导等。 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1、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1 轻伤事故由生产部牵头组织行政部、生产部、车间、班组负责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1.2 重伤事故由公司领导、安全管理人员配合上级安监部门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1.3 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生产部门配合上级安监部门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2、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明确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4.1 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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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4.3 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 造成重大伤亡的;

4.4 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5 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工伤事故的善后的经济补偿处理,由行政部负责联系陪同进行工伤鉴定后,会同当地镇劳动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生产部门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 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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