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的情形
饮酒、醉酒驾车肇事的事件时有发生,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饮酒、醉酒驾车的处罚亦颇为严厉。检验车辆驾驶人是否饮酒、醉酒的,一般采取酒精呼吸测试、酒精血液检测等方式。
按照交管部门的规定,交通肇事者具有下列情形的,车辆驾驶人须接受酒精含量检验:
(1)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2)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的;
(3)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三人以上的;
(4)发生交通事故有恶劣影响的;
(5)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有酒后驾车嫌疑的;
(6)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怀疑或指控另一方当事人饮酒的;
(7)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擅自离开现场并在24小时内返回或被抓获的;交警值勤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后驾车嫌疑或有醉酒后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嫌疑;
(8)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后,车辆驾驶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或测试结果超过醉酒
临界值的。
针对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交警在执法时对驾驶员进行酒精呼吸测试,遇下列情况可对驾驶员进行抽血检验:
(1)对酒精呼吸测试的酒精含量有异议的;
(2)经呼吸测试超过醉酒临界值的;
(3)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4)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