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品名 规格 生产厂家 批号 有效期 数量 其他质量 处理结果 检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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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
1.药房、药库应配备专职的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熟悉药品保管和养护要求。
2.药库、药房工作人员负责储存和陈列药品的日常养护工作,每月对所保管的药品进行质量养护,对发现的问题,有记录可查。
3.药品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储存药品的仓库应阴凉、干燥、通风;有安全、防霉、防蛀、防鼠、防虫、防潮、防污染等设施,库内保持清洁卫生。
4.药库、药房工作人员须认真检查仓库及陈列环境的温、湿度是否符合药品储存要求,每日上、下午定时做好二次记录,有异常情况即采取相应措施如:开窗通风、闭窗防湿;电扇或空调机降温;干石灰或除湿机吸潮降湿等,并记录采取措施后的温湿度。
5.质量管理员每月对库房库存药品进行质量抽查,及时了解库存、陈列药品质量状况,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对3个月内近效期药品,按月及时催销。
6.对新进品种、易变质药品、近效期药品、曾发生质量问题的相邻批号的品种以及滞销、贮存日久的品种应加强重点养护。
7.养护中发现药品质量问题,要及时与药房负责人联系,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报废、待处理及有问题的药品,必须与正常药品分开,并建立不合格药品台帐,防止错用或重复报损,造成帐货混乱和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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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1)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3)距失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4)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5)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可设置近效期标志。 (6)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7)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 (8)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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