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绿色食品
【发文字号】辽政发[2015]4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辽政发〔2015〕4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保障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局的重大任务。近年来,我省食品安全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将辽宁建设成为食品安全放心省,食品产业取得长足发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普遍落实,监管能力显著提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群众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隐患问题解决率达到 1 / 3
100%,食用农产品监测合格率达到97%以上,食品抽检监测问题发现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以上。
二、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一)全面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的要求。科学规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确保食品安全标准覆盖所有食品品种;建立食品安全标准数据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优化标准服务,加强标准执行的跟踪评价。遵循食品生产经营规律,建立问题收集机制,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全领域、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每年对辖区内20%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随机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每5年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品种全部覆盖一次。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严重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着力解决高毒剧毒农药违规使用、抗生素激素滥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突出问题。坚决惩处明知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公开监督检查、抽检监测和案件查处结果等信息。严肃追究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以及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作为的监管人员的责任。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地区要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每年至少听取一次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形势,解决重大问题,制定政策措施。要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把确保食品安全的工作成效作为衡量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制定实施各领域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标准,督促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施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质量自我声明、质量追溯制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实施更为严格的主体责任标准,加强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建设。到2020年,全省食品生产经营者100%达到主体责任标准,食用农产品 2 / 3
合作社、农产品龙头企业以及重点领域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100%实现可追溯。积
极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到2020年重点领域70%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四)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民意征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联系点制度,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建立覆盖城乡、互联互通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体系,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完善并落实有奖举报政策。鼓励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线索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要动员各条战线及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科普宣传。新闻媒体要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倡导健康营养的食物消费理念,引导公众提高食品安全素养,曝光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注重发挥食品安全专家智库在咨政建言、风险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发挥第三方机构在检验检测、信用评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支持消费者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维护合法权益。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三、深化食品安全领域改革
(五)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全面落实“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有手段”的要求,优化职能分工和工作流程,解决监管空白和职能交叉等问题。推进食品药品犯罪侦查队伍接受公安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双重领导。2015年底前,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食品安全监管首要职责,在内设机构、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保障到位。2017年底前,规划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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