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药品监督行政处罚中“小额”案件的程序适用
在药品监督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常遇到类似这样的问题:现场发现某零售药店或医疗诊所存在违法行为,查明违法所得、货值的总值小于100元,在这种情况下,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呢?目前执法实践中有四种做法:1、对“小额”案件,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就一律适用简易程序;2、为稳妥起见,一律适用一般程序;3、适用一般程序,但只没收物品,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法;4、一般责令改正,对依法应当没收、销毁的物品责令其自行销毁,或者由药监部门销毁。5、对初次违法,按照第4种方案处理,发现再犯,一律适用一般程序从中处罚。何种方法从法律程序和执法实践能够较好的结合呢?笔者就此问题有如下探讨。
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法》是一部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局令发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将《行政处罚法》在原有的基础根据药品监督工作的实际予以细化,更具可操作性。在《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行政处罚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一般应遵守的手续和做法,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操作规程,包括立案、调查、决定等主要步骤,程序设定非常严谨。
2、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一般程序的对称,是一般程序的简化,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事事清楚、证据确凿的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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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社会管理成本,但是,简易程序使行政机关处于绝对的优势,增大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几率。《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有明确的条件限制,《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可见,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由严格的要求,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具体为:
(1)、当场发现、当场处罚。简易程序是在当场发现违法行为后当即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不是执法人员当场发现的,是举报投诉、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2)、情节轻微、案情简单。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仅适用于轻微违反行政法律关系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没有引起具体的伤害,也没有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二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当场可以作出判断,不需要另外调查取证。
(3)、适用较轻微的行政处罚种类。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简易程序只能适用申诫罚(警告)和小额罚款,除此以外,不能适用于其他行政处罚种类,因此对应当处以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不适用简易程序。
(4)、作出行政处罚应有法定的依据。一是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二是法律明确规定此违法行为应承担申诫罚(警告)和小额罚款的法则,具有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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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额”案件的程序适用
对“小额”案件,在前面所述的五种做法中,从行政效率和节约管理成本的角度分析,第一种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实践容易操作,但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是“可以”而不是“一律”,并不是所有的“小额”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比如像销售、使用过期失效药品的违法行为,虽然在货值比较小的时候按规定可以构成小额罚款,但因为还有其他的行政处罚种类的设定,不合简易程序的唯一法定罚则,故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种做法,在程序和法律的执行上没有问题,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就可能面临着效率的问题,如果每一个轻微的违法行为都适用一般程序,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增加了行政成本,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笔者比较赞同第五种做法,但还有自己的一点补充,赞同的理由如下:
1、从行政处罚的目的而言,在行政处罚中,没收及销毁非法财物的目的在于消除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罚款的目的在于通过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其对社会造成的损害。药监部门在遇到药品违法行为,首先应该是尽快消除违法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其次才是根据实际的社会危害程度,根据法律作出罚款的决定,第五种做法比较符合行政处罚的目的。
2、符合效率原则,节约了行政执法成本,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容易操作,把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今后的监管联系起来,能够进行长期监管。
但是,对第五种做法,笔者有以下补充:
1、 对“小额”案件,并不能仅仅根据其违法所得、罚没物品价值和罚款的金额就此来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因为这并不是确定适用何种程序的唯一条件。如果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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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件都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在程序上不会存在错误之处,但是,如果把符合简易程序的违法行为也适用一般程序,这样就增加了行政成本,不符合效益原则。因此,对小额案件,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按照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对符合简易程序的违法行为,应该适用简易程序,节约管理成本,并且能够起到惩罚的作用。
2、 在第五种做法中,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应具体分类,如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当场处罚。而对情节轻微,货值较小的违法行为,但又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可以采取销毁违法物品、责令改正的方式来达到消除违法行为现实的存在,并按规定进行复查,再次发现,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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