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豫卫医[2005]127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
现将《河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卫生厅反馈。
二○○五年十二月 日
河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医疗机构申请设臵审批和执业登记评审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建立及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医疗机构的设臵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变更、歇业、医疗技术应用等准入项目的评审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员应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兼任。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组,委员由卫生行政、财务、医疗、护理、医技、医院感染控制、妇幼保健、医学教育、科研、 统计、建筑、后勤等方面的行政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二、申请设臵医疗机构除按照《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㈠《医疗机构设臵规划》; ㈡《医疗机构分类申请书》;
㈢有资质的金融部门出具的近3个月的资信证明;
㈣关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说明; ㈤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10份。
三、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现场考察,并提交评审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评审报告及有关规定办理设臵审批手续。
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四、实行医疗机构建设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新设臵医疗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将建设进展情况报送向其颁发《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卫生行政部门。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㈠医疗机构人员名录,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调令或劳动合同书及复印件;
㈡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见附件一);
㈣《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请表;
㈤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
㈥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㈦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终末质量检测报告; ㈧医疗机构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㈨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会计事务所资质证件复印件;
㈩受理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10份,申请资料不齐全不予受理,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
六、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外,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㈠《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超过期限未变更的; ㈡流动资金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的;
㈢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能全部到位或卫生技术人员构成比例不合格的;
㈣医疗设备证件不齐和不能满足开设诊疗科目需求的; ㈤科室名称不符合规定的; ㈥建筑面积不达标的; ㈦消防、环保不达标的;
㈧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情形的。
七、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申报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
评审报告和本规定第五款的申请资料办理审批手续。
八、医疗机构获得执业许可的同时,应按照诊疗科目为卫生技术人员办理有关证件或变更注册事宜。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执业文件以及人员注册证件一并交付设臵申请人,且医疗机构批准执业日期与医务人员注册日期应当一致。其中批准的诊疗科目在文件中要以文字表达,不得单独使用代码。
九、实行医疗机构开业公告制度。医疗机构批准执业后,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刊登开业公告。公告格式见附件二。
十、实行医疗机构开业复审制度。医疗机构在开业一个月、六个月后,发证机关应分别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对其进行复审。根据复审报告,分别做出如下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㈠经复审,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本规定的,准予继续执业。
㈡经复审,达不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本规定的,视情况给予限期整改、变更登记、或注销处理,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㈢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医疗机构审批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南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
的要求,及时做好审批档案的分类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管理规范,查阅方便。
十二、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医疗机构经批准执业后,应当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审批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医疗机构合法执业。对未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本规定审批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通报全省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一: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及必备专科设备对应关系表 单位名称(公章):
拟设 诊疗科目 合 计
开设床位 拟注册人员(人) 医师 护理 必备专科设备(台件)
附件二:
医疗机构开业公告格式
公 告
经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批准(批准文号),我院于 年 月 日开业。
批准诊疗科目(中文表述,禁用代码): 执业地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特此公告。
(医院名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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