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投资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北京市大兴区签署。
甲方:青旅联合物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徐云波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24号1幢1层101-115
乙方:北京网达天下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徐雪姣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24号1幢2层216至218 (甲方、乙方以下合称“双方”或“发起人”) 鉴于:
为寻求合作发展,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北京中青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目标公司”),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投资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目标公司概况
目标公司名称拟定为北京中青影业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最后工商核定名称为准。 目标公司住所拟设在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24号1幢2层244。 目标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承担:甲、乙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目标公司承担责任,目标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目标公司经营范围
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营范围以工商实际注册业务为准):电影摄制;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开发、推广、咨询;影视策划;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制作、代理广告;图文设计、制作;动漫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不含食宿);承办展览展示;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第三条 注册资本
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出资为 (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其中:
甲方认缴的出资额为1530万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1%,对应51%目标公司股权;
乙方认缴的出资额为1470万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9%,对应49%目标公司股权。 第四条 出资时间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目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目标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甲方首期出资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整,于目标公司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缴清,剩余款项于【】年【】月【】日之前缴清;
乙方首期出资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整,于目标公司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缴清,剩余款项于【】年【】月【】日之前缴清。 第五条 出资评估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出资证明
目标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目标公司向其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目标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七条 股权的转让
目标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目标公司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应当取得另一方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另一方股东征求同意,另一方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另一方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公司登记
就目标公司登记事宜,双方同意指定 (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登记业务。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第九条 目标公司组织结构
9.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执行监事、总经理。
9.2公司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9.3公司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 1名,由【】方委派。 9.4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 各发起人的权利
10.1申请设立目标公司,随时了解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10.2签署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10.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10.4在目标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其他应由股东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发起人的义务
11.1及时提供目标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有文件材料。
11.2在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过失方对公司承担赔偿责。
11.3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目标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1.4目标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
11.5在目标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其他应由股东承担的义务。
第十二条 费用承担
12.1在目标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目标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目标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12.2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目标公司已不能体现发起人原本意愿时,经全体发起人一
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
13.1目标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13.2目标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13.3目标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的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13.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三十(30)日前置备于目标公司,供股东查阅。
13.5目标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13.6目标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13.7目标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确认,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13.8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13.9目标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3.10目标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薄外,不得另立会计帐薄。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四条 经营期限
14.1目标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14.2双方协商终止目标公司的经营或出现其他法定清算事由的,双方应依法对目标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各自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其行为给目标公司及/或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的签署双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双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并拥有合法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双方作为目标公司的发起人,各自投入公司的资金,均为其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双方向对方及/或目标公司及/或政府部门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十七条 保密
本协议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保密条款项下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中止而被免除。 第十八条 通知
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第十九条 协议的变更与补充
19.1未经本协议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解除本协议。
19.2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3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无效、不合法或无法通过任何法律或公共政策进行强制执行,则只要本协议中所拟议交易的经济或法律实质未发生任何会对任何其他一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本协议中所有其他的条款和规定仍将保持完全的效力。在确定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后,各方应通过善意协商修改本协议以求以一种可以接受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反映出各方的本意,从而使得本协议中所拟议的交易能最大限度按照最初的计划完成。
第二十条 法律适用及纠纷解决
20.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异议的解决,受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0.2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协议双方应尽量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若在争议发生后的三十(30)日内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裁决。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21.1如发生诸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军事行动、出现罢工、暴动、战争、或其他协议一方所不能合理控制的不可预见之不可抗力事件(每一项均称为“不可抗力事件“), 阻碍该方履行本协议,该方应毫不延迟地立即通知本协议对方, 并在通知发出后七(7)日内提供该等事件的详细资料和证明文件, 解释不能或延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原因。双方应通过协商寻求找到并执行协议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法。
21.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无需对任何其他协议方因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害、成本增加或损失负责,而该等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协议。声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协议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并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尝试恢复履行被不可抗力事件延误或阻碍履行的义务。
21.3如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阻碍一方或双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为期一年以上则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协议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并免除本协议规定的部分义务或延迟本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
22.1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2.2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目标公司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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