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签订时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 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 图纸: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所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3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4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另有规定之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
第二条 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
2.1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2.1.1 合同履行中,甲方乙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1.2 本工程合同;
2.1.3 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本合同依据招标订立)或:合同条件约谈、 记录(如果本合同依据议标订立);
2.1.4 工程质量保修书;
2.1.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1.6 图纸和(或)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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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工程量清单; 2.1.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2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2.1 本工程施工及验收依据的规范和国家标准: 2.2.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2.2.3 图纸
2.2.4 甲方于开工前向乙方提供图纸 套,并要求乙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甲方、监理有关人员查阅。
2.2.5 如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于开工之前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的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甲方进行提示。
2.2.6 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2.2.7 乙方负责设计或完善的,以上图纸条款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2.8 乙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次招投标及本合同履行,乙方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
第三条 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3.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3.2承包范围: 。
第四条 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
4.1合同价款(暂定)为:¥ (小写),人。 民币 (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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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工程承包方式及计价依据:
4.2.1 合同价款是由乙方按照甲方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本合同条款、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等,根据经甲方确认的投标报价的单价并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原则确定。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况以外,经双方协商确认的投标报价的单价不得调整,并且适用于此后工程的变更。
4.2.2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图纸、施工或装修标准、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本工程所在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并充分理解,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的投标报价的单价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的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施工措施、管理、利润、税金等各项因素并计算了全部费用,保证投标单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乙方负责。
4.2.3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收等部门缴纳。
4.3 合同价款的调整
4.3.1 材差调整:材料设备价格不得调整 。
4.3.2 人工费调整:人工费用不得调整。 4.3.3 工程量调整(设计变更) 4.4 工程款支付
4.4.1 本工程预付款(人民币): 。
4.4.2 工程进度款按形象进度节点支付,具体付款时间约定如下:
4.4.3 付款条件特别说明:
(1)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报表时附质量进度报告,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2)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保修金,甲方在保修期满之后支付给乙方;保修期自工程竣工资料、图纸、钥匙移交完毕、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3)各种对乙方的违约金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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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达到付款节点时,须于当月20日前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报告》以及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的《工程付款报告》、预算书、《分项工程验收报告》(完工时),如乙方未及时申报或未及时提供有效的付款证明文件,造成工程款延期支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不得影响任何工程进展。
第五条 双方的人员、设备 5.1 甲方
5.1.1 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为 先生/女士,甲方的所有文件经甲方工地总代表签署并加盖甲方项目经理部公章后方有效。
5.1.2 甲方委托 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为 先生/女士,监理行使职权范围按国家监理法规进行工程监理,包括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及合同、信息管理,但付款、投资审批、签证变更、停工令等还需甲方审核方可生效。
5.2 乙方
5.2.1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乙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 200元,如实际到位的乙方项目经理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乙方应在48小时内调换合适人选并经甲方批准。
5.2.2 本工程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为 ,其它管理人员名单见附件。 5.2.3 乙方项目经理即为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加盖乙方公章后递交甲方。
5.2.4 如甲方有要求,则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人次。
5.2.5 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监理和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和年审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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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以下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甲方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项目,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 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2)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 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4) 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5)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6)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7)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 第六条 甲方责任 6.1 施工准备
6.1.1 负责办理施工许可的相关手续,乙方协助办理并支付按政府及法规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6.1.2 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必要时乙方应进一步探明。 6.1.3 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6.1.4 组织有甲方、乙方、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
6.2 施工期间
6.2.1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6.2.2 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乙方责任
7.1 乙方负责办妥政府规定的、应该由乙方办理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全部手续,并使甲方免于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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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执行本合同中乙方的有关权利和责任,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
7.3乙方应于开工前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经监理和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7.4不能阻碍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场地。 7.5不能滥用或破坏甲方提供的设施。
7.6 除甲方书面批准外,乙方不得允许工人在工地上住宿。
7.7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监理和总承包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7.8 根据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 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设计院、监理确认后使用。
7.9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以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7.10每月25日前向甲方、监理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7.11每周例会前一天向甲方、监理报送周报,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7.12 按合同约定内容,为本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参加相关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如超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时间施工,造成周边居民投诉,则每有效投诉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7.13 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政府部门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7.14 已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如保护期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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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损坏,乙方自费负责修复。
7.15 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 %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7.16 凡乙方未能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7.17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 年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万元违约金。
7.18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7.19 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7.20 乙方须与甲方签订《廉洁合作协议》,并严格遵守之,《廉洁合作协议》见附件。
7.21 应管理单位要求,乙方在开工前应与管理单位签订配合协议。
7.22 乙方必须保证具备承担本工程所必要的资质,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乙方承担包工期、包材料、包质量、包验收、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税金等所需的一切费用等。
第八条 工期 8.1 开工、竣工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经甲方、丙方及监理公司验收合格之日,已充分考虑下雨、台风、停水、停电、节假日等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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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进度计划: 以甲方的现场通知为准。
8.2.1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的3日内向甲方、监理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甲方、监理在乙方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8.2.2 乙方的施工进度应符合以下要求:以甲方的现场通知为准。
8.2.3 如乙方未能按甲方施工进度要求如期完成工程讲度,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 元;在保证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乙方按照本条款约定的阶段及总工期(及依据合同约定的工期调整)完成的,奖励人民币 元。具体奖励办法另行约定作为合同附件。
8.2.4 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管理单位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管理单位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8.3 开工及延期开工
8.3.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甲方同意延期的方可延期,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 元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
8.3.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
8.4 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承担乙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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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工期延误
8.5.1 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8.5.1.1 不可抗力;
8.5.1.2 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5.2 乙方在8.5.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甲方同意顺延工期。
8.6 工程竣工
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 元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
第九条 质量与检验 9.1 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且需满足甲方的设计及使用要求,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经一次整改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的,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之一执行。
9.1.1 甲方同意降级接收的,乙方支付合同总额 %的违约金。 9.1.2 甲方不同意接收的,由甲方另外聘请其它施工队伍完成,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9.1.3 因此造成的甲方其它损失由乙方负责。 9.2检查和返工
9.2.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9.2.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管理单位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2.3 乙方在每道工序施工前必须充分了解施工节点周边的情况,以免破坏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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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的其他工程;否则,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3.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必要时,甲方可通知设计单位参与验收,设计单位参与验收,则经甲方、监理、设计单位签字确认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9.3.2 甲方、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甲方、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或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
9.3.3 经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9.3.4 对于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且甲方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9.3.5 关键工序主要包括:此部分内容由项目经理部填写。
9.3.6 为维修方便,乙方应在工程隐蔽之前,向监理、甲方提交隐蔽工程大样详图,如有管线则需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并在实体结构上标注。
9.3.7 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做施工样板,样板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9.4当甲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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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价款,如该隐蔽工程在关键线路上并影响总工期则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5 设备调试
9.5.1双方约定需要设备调试的,设备调试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9.5.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调试条件,乙方组织设备调试,并在设备调试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通知包括调试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设备调试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设备调试提供必要条件。设备调试合格,监理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9.5.3 甲方、监理不能按时参加设备调试,须在开始设备调试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设备调试,但应承认设备调试记录。
9.5.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设备调试条件,甲方组织设备联动调试,并就设备调试内容、时间、地点向乙方提出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设备联动调试合格,各方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9.5.5 双方责任
1)由乙方承担设计或提出修改设计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计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批准,由乙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如乙方不承担设计,因设计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备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批准,由该设备采购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的,甲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
3)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甲方、监理要求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的费用。
4)设备调试费用除非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均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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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理在设备调试合格后不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设备调试结束24小时后,视为监理已经认可设备调试记录,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9.5.6 乙方在调试前应充分了解供水、排水、供电等是否正常;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现场管理 10.1 安全施工与检查
10.1.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1.2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乙方不得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0.2 安全防护
10.2.1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
10.2.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提前14天书面通知监理,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0.3事故处理
10.3.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0.3.2 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
10.4 文明施工
10.4.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和管理单位的现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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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如甲方有要求,乙方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可上网)、打印机、传真机等等。
10.4.3 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全部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 10.4.4 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妥善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
10.4.5 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政府部门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 11.1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11.1.1 甲供材料设备清单见附件。
11.1.2甲方在材料设备清单或工程施工中指定的材料设备需要乙方现场搬运及保管的,费用以签证方式处理。
11.1.3 甲方应在材料设备进场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运到现场后,乙方应安排适当通道及卸货位置,乙方应承担的工作如下:
1) 乙方须负责按实地所需加合理的损耗计算应由甲方供应的物料的订货数 量。
2)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交供货计划以便甲方安排物料按时供应。
3) 甲方供应的物料应送到工地地面。若乙方要求送到工地外的中转场地,则 由中转场地运到工地的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供应的物料4小时内开箱验收完毕,乙方可采用抽样开 箱验收的方法,破损及不符合规格的按抽样中的比例乘以总数量进行替换。验收完成,视为乙方已认可验收结果,如以后材料设备损坏、丢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1.4 乙方应在收到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图纸)后7天内编制属甲方供应范围内的材料、设备的供货计划,包括数量、规格、到货时间,并报甲方审核,乙方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数量或规格有误,责任由乙方负责。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甲供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乙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5天内书面通知甲方。
11.1.5 材料设备量由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和此后设计变更引起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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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套用当地定额规定或招标文件有关甲供材料设备损耗率说明计算包干使用,损耗率没有规定的,双方在现场作样板实测确定。属乙方超额订购或使用的材料设备用量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节约,则有关收益由乙方享有。
11.1.6 除非甲方另行通知,超出上款规定的甲供材料设备由甲方采购供应,甲方将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按甲方采购价格及有关税费的材料设备款项,乙方应向甲方提出采购委托,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11.1.7 经征得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设备;因乙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乙方承担,减少的费用归甲方所有;因甲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甲方承担。
11.1.8 所有与乙方施工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包括甲供材料设备)到货后,乙方应进行详细验收并对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甲方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
12.1 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才能按设计变更进行施工。
12.2 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甲方签字批准后实施。
12.3 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甲方采用,或乙方在施工前及时纠正图纸错误,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奖励。
12.4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5 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6 如图纸(或施工方案)由乙方进行设计,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2.7 甲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确认;对于有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小心保护,属乙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乙方负责。
12.8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重大变更,由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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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 13.1 竣工验收
13.1.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天向监理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甲方、监理、物业管理公司初步验收。
13.1.2 初验合格后,甲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设计单位、监理、政府有关部门、甲方、乙方参加的竣工验收。甲方应在竣工验收后 5 天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意见整改。
13.1.3 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1.4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否则,按照本合同第9.1条执行。
13.1.5 乙方在竣工验收后3天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三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并符合城建档案馆对资料的要求)。
13.1.6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甩项竣工时,双方协商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13.2 工程移交
13.2.1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乙方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
13.2.2 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甲方将收取每平方米每天 元的租金,并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3.2.3 乙方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或甲方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 13.2.4 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13.2.5 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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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13.3 竣工结算及其支付和保修金
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后,甲乙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和办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含全部应交城建档案馆的资料,且经市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上报资料或此后提供的补充资料后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结算审核完毕后,双方签署《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支付扣除保修款、乙方向甲方的借款、违约金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后的工程总价余款,留工程总价5%作为保修金 。
工程总价为按照4.1.、4.2.、4.3.条款确定的合同价款及其调整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的调整后的总和。
第十四条 工程接收与工程保修 见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五条 转让与分包 15.1 转让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或任何部分、任何收益、利益转让给他人。 15.2 乙方分包
15.2.1 分包须经监理、甲方书面批准,并向监理、甲方提供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施工方案;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如有未经监理、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甲方有权终止该分包合同,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该分包工程价款 %的违约金;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
15.2.2 乙方分包合同不解除乙方对该分包工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乙方违约。
15.2.3 乙方应在开工后20天内(并且不迟于分包工程开工前30天)提交乙方分包工程的进退场时间,经监理、甲方确认后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十六条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6.1 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应负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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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费用;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应取得现场甲方总代表的认可,乙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16.2 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注意收集有关经验,工程施工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施工总结报告。
16.3 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由此引起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增减由甲方与乙方协商对合同价款和工期进行调整。
16.4 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经甲方及有关单位同意实施,由此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增加由乙方承担,引起工程费用减少由甲乙双方各分50%,缩短或延长的工期由乙方负担。
16.5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7.1.1 烈度为 级以上的地震; 17.1.2 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 17.1.3 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下雪为 mm以上; 17.1.4 及以上未发生过接近或达到人体体温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17.1.5 及以下持续24小时的低温。 17.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监理,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监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监理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监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7.3.1 工程本身(乙方施工质量未达标准除外)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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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2 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7.3.3 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17.3.4 停工期间,乙方应监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7.3.5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
18.1甲方负责办理施工现场甲方人员的生命财产的保险及建筑工程一切险,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承担的工程出险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索赔资料,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并无条件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
18.2 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履约担保
19.1 现金担保方式:乙方履约担保采用现金担保方式,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即人民币 。办理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将保证金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 %时,返还一半的担保金。剩余部分在结算完成后付清。
19.2 保函方式:乙方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的方式,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办理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履约保函在整个合同执行期内有效。
第二十条 文物和工程障碍
20.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 监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方乙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20.2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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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20.4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二十一条 违约、争议及诉讼 21.1违约
21.1.1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甲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甲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3) 甲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 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甲方赔偿乙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按本合同约定,未约定的,双方协商。
21.1.2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乙方原因不能按照的协议约定的工期或甲方、监理同意顺延的工期开工、 完工或竣工;
2)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乙方未按时完成经甲、乙及监理共同制订的阶段性施 工计划;
3)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的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 4) 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赔偿方式按合同约定,未有约定的,双方协商。
21.1.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1.1.4 如果乙方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并经书面要求改正后,15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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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中扣款补偿。
21.1.5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21.1.6 本合同所有违约金乙方应主动支付,否则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尚不足支付的,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收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设备、材料使用于本工程,并有进一步要求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21.1.7 乙方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措施,乙方并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 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乙方所属工人。 2) 解除合同。 21.2争议、诉讼
21.2.1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2.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二十二条 合同解除
22.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2.2 当乙方将已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2.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22.4 甲方根据市场需要,工程停建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承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
22.5 一方依照22.2、22.3、22.4约定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可以依本合同有关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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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乙方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该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完工程价款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并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
22.7 除根据22.4款解除合同外,甲方不支付乙方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支出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并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
22.8 根据22.4款解除合同的,甲方支付乙方 7 天以内经甲方确认在现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解约补偿费用,解约补偿费用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确定,并支付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直接支出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甲方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现场施工设施及仅本工程使用的专用工具设备由甲方折价收购。
22.9 乙方以本工程项目对外抵押、质押用融资贷款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价 %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23.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3.2 除正常质量保修外,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文件的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23.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乙方应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保留 份,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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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盖章) 受托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签订日期: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签订日期: 第 22 页 共25页
合同附件:
1、廉洁合作协议
廉洁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针对于 工程,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洁合作,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合作行为准则。
第一条 甲方责任
1.1 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1.2 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洁合作教育。
1.3 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乙方的宴 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1.4 甲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 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乙方单位领导。
1.5 甲方人员如违反廉洁合作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甲方应视情节轻重、影 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1.6 对于乙方举报甲方人员违反廉洁合作规定的情况,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 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条 乙方责任
2.1乙方应保证乙方有关人员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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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2.2 乙方不得宴请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2.3 乙方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乙方人员任何向甲方人员行贿行为,均 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甲方单位领导。
2.4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2.5乙方单位人员有义务就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甲方单位领导举报;如乙方向甲方人员行贿,或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乙方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甲方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乙方承诺在总价的基础上再让利10%,并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2.6如因乙方单位及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甲方人员,被检查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合同的履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公章): 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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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公章):
代表:
2、工程质量保修书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建设单位自行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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