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甲方在位于 位置建设了一期项目,因现场地理环境因素,需要
对项目北侧护坡进行支护工程施工,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自行对现场进行踏 勘,已充分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并对相应的技术措施有充分考虑,双方经谨慎 商议,根据《合同法》,就“
关承包施工事项签约如下: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范围: 建造物主体开挖范围内基坑边坡支护工程,具体包括:
1.3.1 护坡工程: 建造物主体开挖基坑边坡范围的基坑支护工程,相应的护坡
桩、修坡、排水沟等所有辅助工程,以及相关的设计工作(具体基坑支护方 案、施工技术方案等施工措施应由乙方根据地质资料及周边道路、建造物情况 提出详细设计方案),甲方批准后执行。
1.3.2 包含基坑边坡支护以及可能发生的地基处理、塌方工作,不此外取费。 1.3.3 工程所涉及需申办的手续全部由乙方负责,相应外协工作均由乙方完 成,所需相关费用乙方自理。
1.3.4 有关施工产生的扰民的全部责任及协调工作由乙方完成,相应责任及
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1.3.5 为完成上述工作而进行的必要的其它工作。
1.4 工程造价
1.4.1 承包方式:现有施工方案范围内,采用固定单价方式,不作任何调整。 护坡工程
承包综合单价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上述综合单价中已经包含了测量放
线、成孔、锚固、钢筋网、喷射砼、基坑周边水平方向的喷锚网返坡工程费 用、护坡桩、修坡排水沟制作、沉降观测等所有辅助工程费用、工程施工中可 能发生的技术措施费(如因冬雨季施工、周边管网和地下障碍物妨碍等原因发 生的计措费等),有关施工产生的扰民责任和费用、安全文明环保责任及相关 费用、外协责任及相关费用、政府收费,以及所有机械、人工、运输、管理 费、设计费、利润、税金、可能发生的罚款、风险等所有直接和间接费用; 1.5 工程期限:开工及竣工日期应紧跟土方开挖进度,如进度延迟所发生的费 用(如,脚手架,人工)等由乙方承担。 1.5.1 工期说明:
1.5.1.1 开工
a、乙方应当在现有条件下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 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2 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 的理由。
b、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 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不负责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 相应顺延。
1.5.1.2 工期延误 (1)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可相应顺延,不作经济补偿: a、因甲方、监理原因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b、因国家或者市政府的有关政治活动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c 、不可抗力,详见本合同第六条不可抗力。
d 、条款中约定或者甲方允许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 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24 小时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 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 48 小时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 见,视为允许顺延
工期。由于乙方的原因,受到甲方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停罚,工期不予顺延。 1.5.1.3 工程竣工
(1) 工程完工后,甲方审批竣工验收报告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如 一次验收即通过甲方及监理的验收,以甲方认可的申报竣工验收日为本工程竣 工日期。如一次验收
未通过,则以最终通过甲方及监理验收日为竣工日。
(2) 工程量变更在总投资额的 1%范围内增减时,工期不做调整,超过上述 范围,则以总造价除总工期每天完成造价相应时间予以顺延。 1.6 工程量:
1.6.1 边坡支护工程量自现场自然标高算,按实际施工平方米计算。
1.6.2 边坡支护工程量依据乙方实际施工量计算,不得调整相应的现有工程量 和价格。
1.6.3 如果有设计变更发生,则按本合同相对应部份的综合单价来计算工程 额。
1.7 本合同附件 1 《施工方案》明确了本工程各部份的详细技术措施及施工组 织安排等具体要求。
2.1 甲方工作
2.1.1 甲方驻工地代表为 ,本合同工程内所有的文件变更、洽
商签证必须先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签字后上报公司审批。签证金额超过 壹 万元 的项目需办理补充协议方能生效。甲方代表如有变动,应书面通知乙方。 2.1.2 组织乙方、总包方及监理参加施工交底。提供标高、桩点等。 2.1.3 积极协调乙方和有关方面的关系,为工程施工提供便利条件。
2.1.4 组织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 签证、工程验收、工程进度拔款签证等工作。
2.1.5 负责提供乙方的施工、办公、仓储等用途的场地。乙方自行解决办公设 施和仓储设施。
2.1.6 提供施工、照明用电及施工用水,并供应其调试所需负荷。从配电箱引 出的分电箱由乙方自行解决。
2.1.7 组织对工程分部份项及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2.2 乙方工作
2.2.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定后 7 日内与土建总包方签定《总分包施工配合协议
书》、《安全协议书》,并服从总包方的现场管理,落实好总包方提出的各项 要求,合同总金额 2%总包管理费由甲方扣除支付于总包方。
2.2.2 乙方指定 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即为乙方
驻工地总代表,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的 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加盖乙方项目部公章后递交甲 方。项目经理如须更换,乙方应当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 甲方允许。
2.2.3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乙方项目部管理及技术人员在所辖工程或者 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 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 周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并经允许后方可执行。否则,甲方有权视情况对乙方进 行处罚,罚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 5%。
2.2.4 乙方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 的应提前 4 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 200 元/人次。
2.2.5 乙方应严格遵循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并提供完整的相关 产品的材质、性能检测等证明文件。
2.2.6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 进场计划,并于合同签订后 3 日内报送甲方审查批准。施工中严格按照甲方批 准的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进行施工。经甲方 核准的总进度计划具有法律效力(见本合同第五条 违约责任)。
2.2.7 按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图纸交底会议记要、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 件和国家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建造安装质量评定标准》和乙方施 工方案中所作施工技术、组织安排来组织施工。
2.2.8 乙方临建位置须经甲方允许后方可搭建,否则影响甲方施工时,甲方有 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拆迁。
2.2.9 在施工中由于乙方本身的原因造成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运、机械 设备的二次进出场或者造成甲方及第三方物品、建安成品的损坏,费用均由乙方 承担。
2.2.10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 卫。
2.2.11 在工地保存齐全的技术资料,供甲方代表随时查阅。在工程竣工时提供 3 套属于乙方工作范围的竣工资料。
2.2.12 工程竣工后三日内清理完现场的建造垃圾和其他堆积物,拆除相关的临 时设施,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工完场清的要求。
2.2.13 乙方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施工,不得再行转包,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 的一切后果。
2.2.14 工程需要的所有机械设备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2.2.15 本工程为包设计包施工工程,乙方所提供的计算书及方案须经有设计资 质的单位认可。乙方的设计方案需保证本工程的安全性及对周边原有建造物和 市政道路、管线不会产生破坏。因设计方案或者施工质量导致有问题发生,由乙 方负全部责任。即便甲方对该方案认可,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2.2.16 施工时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造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 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因施工中保护不力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2.17 乙方应按时做好沉降观测工作,随时注意边坡的位移及对周围建造物、 构筑物、市政道路及管线的影响。如导致周围建造物、构筑物、市政道路及管
线产生破坏,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观测期自工程开工时 起,至主体结构出±0 且土方全部回填完成时止。
2.2.18 乙方须对现场及周边资料进行翔实的核查,并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 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仅做参考使用。
2.2.19 凡乙方未能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损失。 2.3 现场管理
2.3.1 安全施工与检查
(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 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 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 乙方承担。
(2) 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 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 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3.2 文明施工
(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 例,遵守甲方和总包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2) 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
(3) 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造垃圾 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的多余材料、建造垃圾必须放置于指定地点,
否则,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甲方要求清理出工地。
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
(4) 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 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 担。
(5)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保修期内,由于乙方责任浮现质量问题、安全 事故或者其他乙方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暴光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 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5 万元 违约金,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者保修款中扣除。
2.3.3 现场用水用电管理: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用水用电计划,施工暂时水电设 施由乙方自行设置,并安装计量装置,水电费需经甲方驻现场项目经理认可, 待
结算时扣除,价差不补。
2.3.4 工程变更
(1) 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甲方批准并加盖甲方公章后,乙方才干按图 进行施工。
(2) 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者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由设计 单位(或者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甲方签字批准后实施。
(3)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工期不予顺延。
(4) 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者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 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3.5 工程移交
(1) 根据工程需要,在进场及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配合单位及下一工序 的施工单位办理技术交底手续。
(2) 乙方应在竣工后 10 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 (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 及时拆除或者清理,甲方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 承担。
(3) 乙方应填写工程移交书,提交质量保证书,经甲方及监理验收通过后, 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导致甲方受到损失,造成的费用 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 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如甲方提前使 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5) 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 程。
3.1 施工过程中的检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 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 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
改的费用。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乙方引起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责 任,赔偿甲方的直接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2 验收标准:
3.2.1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者行业现行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 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2.2 满足本合同约定范围条件,具体如下: (1)边坡支护需充分考虑现场荷载的要求,保证施工期间场内通车(包括 砼罐车、钢筋车等重型车)及堆放钢筋等材料的安全,保证在施的人防竖井和 周围建造物、构筑物、道路及管线的安全。 (2)不得对周边现有的建造物、构筑物及市政道路、管线产生破坏。 3.2.3 为保证工程的质量,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地方及行业规范、标准进行施 工,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应按甲 方要求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 行。
3.3 验收程序:
3.3.1 乙方单项工程安装完毕并自检合格后 3 日内填写单项工程验收单,书面 报请甲方验收。若乙方达不到验收标准则甲方有权要求供方重新施工直至达到 验
收标准,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给甲方带来的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3.3.2 乙方在竣工验收后 10 日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三套及 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属于甲方应提供的资料由甲方负责及时提供给乙方,由 乙方汇总整理。
4.1 付款
4.1.1 合同范围内工程量每完成 ㎡后,甲方支付乙方 工程进度
款。
乙方必须同时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的“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市建造、安装业专
4.1.2 工程完工甲方总计支付到乙方 60%工程进度款,待主体结构出±0 且土方 全部回填后并办理完结算后十日内,甲方支付至乙方结算总价的 100%。乙方 必
须同时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的“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4.2 变更洽商
市建造、安装业专用发票”,否
4.2.1 甲方对工程进行变更引致合同价款调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联系单、设 计变更单或者签证单 3 日内编制补充预算并报监理及甲方(补充预算必须含详细工 程量计算书及价款,否则视为无效),如导致合同价款调增,逾期上报视为乙方放 弃补偿要求;如导致合同价款调减,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调减价 款。
5.1 乙方责任
5.1.1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 失,赔偿方式按合同约定,未有约定的,双方商议。
(1)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甲方、监理允许顺延的工 期竣工;
(2)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5.1.2 如乙方提供的产品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标准,则相应的货物视为不 合格产品,乙方必须无条件退货,工期不予顺延。
5.1.3 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 整人员素质、数量及驻工地负责人,乙方不得延误,如三天内乙方还未实施,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质量、进度情况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执行本条第 4 款)。
5.1.4 因乙方产品质量、安装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由乙方无条件退货、返 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5.1.5 除经甲方批准外,任何理由的工期迟延,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按(1%
+n×1‰) ×总合同价(n 为延迟的天数)计算乙方的违约金;
5.1.6 已开工程若中途停建、缓建,甲方有权中止合同,甲、乙双方对在建工 程应商定做到合理部位,并按实际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
5.1.7 如果乙方对合同的执行敷衍了事,或者忽视履行合同中实质性义务,而且 从书面要求其改正之日起 15 日内仍无实质性改进时,甲方有权废除合同,并书 面通知乙方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任何 款项中扣款补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