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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收益权质押合同

2021-05-15 来源:乌哈旅游
租金收益权质押合同

甲方(出质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质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鉴于乙方为借款人 向贷款方 借款人民币 万元,出具了编号为 《 合同》承担了担保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的规定,甲方自愿以其有处分权的租金收益权出质,用作向乙方为其贷款担保的反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租金收益权质押作为反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借款合同》设立的借款种类、金额及期限

一、 借款种类: 二、 借款金额 三、 借款期限: 第二条 甲方以其拥有的预期租金收益权设定质押。甲方质押的租金收益权具体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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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名称及编号 租赁物名称 租赁物地址 承租人 租赁期限 租金及支付期限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的租金收入权为依法享有。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利共计(大写) 元整,

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大写) 元整。

第五条 本合同担保的担保期间,自《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

间开始之日起至届满之日延续两年止。

第六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乙方为履行原《担保合同》所履行的债务

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乙方提供担保应向借款人所收取的所有费用,乙方实现反担保抵押权的费用,以及本合同项下的各种费用、违约金等。

第七条 甲方须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的租金收入在本合同生效后的

每年 日内,按以下指定的专户存放: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对此账户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甲方不得随意动用,待乙方对原《担保合同》的担保义务确定后,依本合同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八条 原借款合同期满前五日,若甲方存入专户的存款不足偿还债

务,甲方须调用其他账户的资金到该专户。否则,按甲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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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处理。

第九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赠予、免除、

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租金收益权。

第十条 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在承租人对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的租赁合

同(以下称“原租赁合同”)违约时,行使甲方的合同权利,追究承租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物所得的价款

应存入乙方指定帐户提存,原合同担保义务未了前不得动用。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实现质权:

1、依照原借款合同需提前履行但借款人不清偿债务; 2、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3、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4、原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等致乙方担保义务即将形成,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利益等情况。

第十三条 甲方因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挂失、提前支取、被

查被扣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涉及诉讼或仲裁、已设定质押权等以及其它严重危及质权实现的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担保金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的收取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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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质押合同下担保金额 %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副本按需制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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