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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规定

2022-01-30 来源:乌哈旅游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规定

为了加强《学报》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编辑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高技能、专业化的编辑队伍,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规定:

(一)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中级职业资格通过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高级职业资格通过考试、按规定评审取得。

(二)凡在编辑部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在编辑部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本规定所称的责任编辑是指在编辑部为保证《学报》的质量符合出版要求,专门负责对《学报》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和加工整理并署名的编辑人员。

(三)担任主编、编辑部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条 职业资格登记规定:

(一)在编辑部拟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应首先进行职业资格登记,然后申请责任编辑注册,取得责任编辑证书后,方可从事责任编辑工作。责任编辑注册申请可与职业资格登记申请同时提出。

(二)申请责任编辑注册的人员应具备与责任编辑岗位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编辑部应对拟申请责任编辑注册人员的上述情况进行审核。

(三)被注销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3年内不得申请责任编辑注册。责任编辑调离出版单位并不再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由原所在的出版单位收回《责任编辑证书》,并交原注册机构统一销毁。

第三条 法律责任

(一)责任编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

1.有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为的;

2.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的。

(二)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1.聘用未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 2.未按规定履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手续的。 第四条 继续教育规定

(一)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形式参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相关文件。

(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每年累计不得少于90学时,出版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参加继续教育所取得的学时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或顺沿至下一年度。

(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申报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

(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培训期间违反学习记录和管理制度,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退还培训费等处罚。

(五)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由编辑部与继续教育人员共同规划与执行并上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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