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场地所在地区的土壤环境现状进行调查,制定科学的保护和恢复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造成土壤侵蚀、退化、减少施工活动对土壤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2)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3)建设项目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确需迁移,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施工。
(4)堆场地内无法移栽,必须原地保留的古树名木应划定保护区域,严格履行园林部门批准的保护方案,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5)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通报文物保护部门.
(6)建设项目场址内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地上文物,应积极履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保护方案,确保其不被施工活动损害.
(7)对于因施工而破坏的植被,造成的裸土,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土壤侵蚀、流失.如采取覆盖沙石、种植速生草等措施。施工结束后,被破坏的原有植被场地必须恢复和进行合理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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