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财政局关于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后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农税字[2005]15号)
各市(区)财政局,市契税征收管理所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5]105号)、《苏州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苏府[2005]61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市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后契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普通住房标准问题。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内。
二、关于契税征管衔接问题。以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即对于2005年6月1日(含6月1日)以后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按调整后政策执行;对于2005年6月1日以前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按调整前政策执行。对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按规定执行2%的契税征收标准;对高档住房按规定执行4%的契税征收标准。
三、在政策交替之际,各地要及时发布公告,让纳税人提供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以便征收部门合理鉴定契税纳税义务时间。
二OO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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