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模式在地下交通工程中的应用
作者:李泽航
来源:《装饰装修天地》2015年第09期
摘要:BT建设模式是一种很好的建设模式,只是由于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应用得还不够多、不够成熟。只要我们这些从业者多参与、多总结,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合同文本就指日可待了。本文通过总结分析BT建设模式在地下交通工程中的应用,为今后类似工程的建设和施工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提出了改进措施,对我国的地下交通工程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BT建设模式;地下交通;应用 前 ;言
BT建设模式是一种项目融资建设模式,即建设(Build)-移交(Transfer)简称BT。这种模式是指政府招募一个项目公司来融资建设本该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然后再由政府出资回购该项目的产权。尽管BT建设模式已经运用到政府的各种基础设施建设中,但是毕竟起步较晚,经验和有关的管理人才不足,造成一些具体的运用仍然不够完善。而地下交通工程具有一般市政工程的特点,同时也具有其自身特殊性,因此在地下交通工程中如何应用BT建设模式仍然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政府立项、可研、规划阶段的有关事项 1.科学合理的计划BT建设项目
目前我国在选择使用BT建设模式的程序上仍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在选择建设模式的时候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尤其是地下交通这类项目,投资大、技术复杂、涉及较多的社会层面,资金、技术和管理缺一不可。所以科学合理的计划BT建设项目是项目成功的第一步。 2.立项时政府出具支持性文件的难度
地下交通工程的投资额都很巨大,而且项目位置一般都在市区内,涉及的管理部门较多,如果采用BT模式,政府内部之间需要协调的部门较多,由于在立项方面欠缺有关的法律支持,一些政府部门没有相关的行政依据,导致立项决议没有固定格式和完成时间。目前,有关方面和人士已经看到并呼吁尽快解决法律瓶颈问题,但是在还没有出台有关的BT建设模式法律法规之前,仍然只能由政府高层领导直接推动,方可缩短立项审批的时间。 3.项目审批文件的申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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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能直接进行项目申报,一般情况是政府下属的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办理有关的手续,而地下交通工程中的产权单位、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有时候是相互独立运作的,尤其是地铁项目这种情况较多。为了更好的完成BT工程的申报工作和材料,优先选择产权单位负责申报工作,而产权单位则需要得到政府的授权来协调建设、运营管理单位甚至是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完成这项工作,同时产生的相关费用也需要有明确的条文来确定归属问题。 二、招标、签订合同阶段的有关事项 1.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格式、内容
目前我国的BT建设工程还没有标准的招标文件和合同范本,这就使得BT建设模式的项目容易产生合同分歧。尤其在地下交通工程中,建设周期长,情况复杂多变,合同双方的责权利界定不清会给双方带来不可预计的风险。由于担心合同纠纷和风险,项目发起人和投标人往往都互相选择合作过的,信誉好的,相互认可的业内合作伙伴,这就造成融资渠道相对较少,BT建设模式发展受制约。 2.资格预审的标准
地下交通工程的专业性很强,投资额巨大,选择合适的BT建设
公司十分重要。如果资格预审标准过低,会造成潜在合作对象的实力参差不齐,项目建设风险增加。相反,标准过高,会造成融资渠道变窄,难以找到合作对象。 3.报价系统决定BT风险
BT建设模式的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不一样,有很多项目是需要投标人自己测算的。尤其是地下交通工程,需要自己测算的项目更多,造成竞标者标价差距很大,这种情况下,项目发起人和投标者的风险都会变大。所以,合理报价是BT建设模式中双方降低风险的根本途径。
三、BT公司融资阶段的有关事项 1.投资人的资金要求
资金是项目建设的根本,也是BT建设模式的核心。项目发起人需在合同中对投资人的资金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以及违约的责任和补救措施等。地下交通工程的资金需求量大,前期专项工作所占的比重也较大,因此BT公司的注册资金控制尤其重要,注册资金的数量和到位时间必须保证前期专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起来,否则将会影响到BT工程的工期,进而连锁的影响整个项目。
2.政府或者项目发起人的回购资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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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地下交通工程投入的资金很多,前期所占比重也很大,再加上地下工程的建设周期较长,对投资方的资金考验很大,一般建议政府或者项目发起人尽可能的在BT建设项目的某些关键节点进行部分回购,例如主体结构完成时进行部分回购,以保证BT项目公司具有持续的建设能力,顺利的实施BT项目的建设任务。 四、前期专项工作阶段的有关事项
地下交通工程的前期专项工作存在很多不可预见因素,因此在合同中一定要不留死角的明确双方责任,以减少双方的经济纠纷。BT建设合同的双方均应该把前期专项工作作为建设成本的重点控制项目。 五、施工阶段的有关事项 1.设计、勘察的代位管理要求
在地下交通工程中,项目发起人为了完成立项、审批和招标手续,必须提前委托设计和勘察单位进行有关的工程咨询。因此,对BT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范围中,项目发起人要考虑BT建设单位代位管理设计和勘察的有关要求。
2.监理单位与自身具备总承包资质的BT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
由于地下交通工程的专业性很强,项目发起人倾向于选择自身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BT建设单位。而工程监理单位面对这样的情况时,很难找到清晰的角色定位。因为作为监理既要服从BT建设单位的管理,同时又要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如果这两个对象重合,既要听从又要监督就很难了。 3.设计的变更管理
地下交通工程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导致了相应的设计变更会比较多。设计变更会导致工程造价的增减变化,对于固定总价合同,造价降低将会增加BT建设单位的利润,因此为了盈利,BT项目公司会影响设计做出降低标准的变更,这是项目发起人和未来的运营管理单位所不愿看到的。
六、竣工验收和移交阶段的有关事项 1.BT与非BT的验收配合
作为一个整体工程的验收,非BT范围的工程内容也应该与BT建设项目同时验收,而负责总体协调管理的最佳人选仍然是BT建设单位。 2.接收单位提出的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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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交通工程在移交运营管理单位时,常常会出现运营管理单位从管理运营的角度提出来的一些新增内容。这些内容一方面会造成造价增加,另一方面会造成接收时间延后,影响回购,增加投资者的资金利息。对于这些内容,应该在设计阶段多注意,要从管理运营的角度考虑一下设计内容,另外BT建设合同可以采用单价固定合同,便于对新增内容的造价确认。如果新增内容工期较长,造价较高,建议由政府出面协调,列为运营管理的改造项目,重新招标施工。
七、回购与运营维护阶段的有关事项 1.回购条件的认定
在回购阶段最重要的是回购条件的认定,这是合同双方争议的根源,而现阶段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条件进行约定,因此只能依据双方签署的合同。所以在项目发起人起草合同时一定要对回购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而且回购的条件要尽量的准确和可执行,如果回购延误的责任无法界定,那么不仅会产生经济纠纷,更会造成政府公信力下降,打击BT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
2.质保期内的维修保驾
质保期内的维修保驾一般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但是作为BT建设的项目公司将在回购以后不复存在,或者作为一个空壳归属于产权单位。如果需要维修保驾,回购完成后的项目公司也是有心无力了。因此,建议BT建设项目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质量保修协议,回购时由回购单位一起将此合同作价回购,BT建设项目公司将质量保修金移交回购单位,以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对产权单位质量保修。 参考文献:
[2]李今早,任树本,杜尊亚.BT投资方式[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 [3]王耀辉.基础设施建设BT投融资运行模式研究[D].长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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