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的通知。市场各相关参与者:为规范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涉及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制定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现予发布。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
(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涉及的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本公司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A股股票(不含非流通股)、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下同)、权证等证券,因发生证券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之一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作为过出方和过入方(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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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赠与情形,本公司暂仅受理经省级(含)以上民政部门或作为受赠方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向基金会捐赠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且本实施细则所指基金会需是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合法设立,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不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二)对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情形,本公司暂仅受理离婚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
(三)对于法人资格丧失情形,本公司受理法人已处于解散状态(含在有权登记机关未完成注销或已完成注销)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
上述情形中,继承、离婚等情形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托管证券公司或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但涉及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需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捐赠、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申请人需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证券数量占该只证券总发行数量5%(含)以上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信息披露规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完成信息披露程序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再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第四条 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过户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申请人应当确保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通过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的,证券公司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承担审核责任,并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确保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证券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公司在审核通过(需加盖公司公章或授权印章)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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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本公司,同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要求,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
第五条 在申请办理过户登记业务前,证券持有人需查询其证券持有情况的,可向证券公司或本公司查询,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查询申请;
(二)证券账户卡原件(如有);
(三)证券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持有证券的自然人死亡的,符合《继承法》的法定继承人可办理查询,并需提交有效死亡证明、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申请查询人身份证明文件等;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继承人办理查询,另需提供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的司法文书或经公证的证明文件;
(五)持有证券的法人资格丧失的,其清算组、出资人或合法承继人等可以办理查询;其中,清算组、出资人还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合法承继人还应当提供法人资格丧失的证明文件、证券权属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等;
(六)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因继承、离婚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过户登记申请(离婚情形的,需过户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继承情形涉及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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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的,需全部继承人共同申请);
(二)证券权属证明文件:
1、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证券权属或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
2、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券权属变更行为的,需提供相关公证文书;
(三)涉及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需提供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
(四)过入方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过入方身份证明文件;
(五)过出方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涉及离婚情形的,过出方还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过出方因限售股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申请人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
(七)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八)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因法人资格丧失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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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户登记申请;
(二)法人资格状态证明文件:
1、原法人处于解散状态但尚未注销的,需提供证明原法人已处于解散状态的文件(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原法人解散的决议,有权机关责令公司关闭、撤销的文件等);
2、原法人已依法注销的,需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法人资格注销的证明文件(如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等);
(三)证券权属证明文件,且该文件应当为经公证的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等;
(四)涉及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需提供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
(五)原法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六)过入方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八)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向基金会捐赠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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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户登记申请;
(二)捐赠协议(如为协议的复印件,需捐赠双方盖章确认);
(三)捐赠人和基金会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双方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省级(含)以上民政部门或作为受赠方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对捐赠出具的确认文件;
(五)涉及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需提供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
(六)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七)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涉及以下情形的,还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涉及国有主体所持股份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
(三)银行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四)证券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证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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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五)保险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10%的,需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需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证券过户登记,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有关主管部门对以上涉及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过户登记时,提供的证券权属证明文件属于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且所涉及的当事人无法同时到场的,申请人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证券公司或本公司按有关协助执法的规定协助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过户登记时,如过入方为境外投资者且未开立证券账户的,该投资者应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并承诺所开证券账户只用于处置通过继承、离婚或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受让的证券,不进行其他证券买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因组织资格丧失或向基金会捐赠等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比照本实施细则中有关法人资格丧失、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等情形的规定办理证券持有查询、过户登记等业务。
第十三条 本公司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交易、司法执行等情形导致申请过户的证券数量不足,非交易过户登记处理失败。
第十四条 自然人死亡、法人丧失资格等所涉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完成后,过出方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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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无证券余额的,申请人还应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涉及境内企业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涉及基金会、事业单位等其他法人的,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涉及境内自然人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涉及境外法人的,需提供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未包含该法人合法存续内容,还需提供该法人合法存续证明),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境外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涉及境外自然人的,需提供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除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上述涉及境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等还需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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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地区)外交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
3、澳门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经过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4、台湾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1993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投资者还应提供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四)涉及合伙企业、非法人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涉及清算组(含合伙企业清算人)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清算组成立的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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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涉及出资人的,需提供有权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需登记机关盖章确认),或其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需该行政机关盖章确认)。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对证券权属变更行为公证的材料应包含对该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的内容。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业务应当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过户登记费。过户登记业务涉及税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应采用中文;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与外文一致的中文译本。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一一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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