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内部流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 ***** 公司员工(不含董事长、董事、总裁)。 第二条 目的
为了加强员工队伍建设,规范人员流动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人员流动概述 第三条 人员流动的内涵
人员流动是指具有人力资源存量的人员,其工作地域(工作地)、工作岗位、工作关系发生变化的人事活动,合理的人员流动有利于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使用。
第四条 人员流动的类型
人员流动从范围来分,可分为国际流动和国内流动。国内流动分为企业之间的流动和企业内部流动。企业层次的流动包括流入、流出和内部流动三种形式。
第三章人员流入管理
第五条 人员流入管理包括:人员入职、任命、转正的管理。 第一节人员入职管理 第六条 入职管理范畴
人力资源部门接到《新员工录用报到核批单》,即进入入职管理。 第七条 入职手续办理 1 、发布《入职通知》 2 、报到面谈(省略)
3 、入职资料填写及签署(省略) 4 、入职资料验收与审查(省略) 5 、 背景调查(省略)
6 、入职资料、物品申领(省略) 第八条 入职介绍(省略)
第九条 入职培训(省略) 第十条 入职试用(省略)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 第二节 人员任命管理 第十三条 任命的含义
这里所指的是人事任命,即因为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对指定人员赋予职务、职责及权利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通常以书面形式公布。
第十四条 任命的原则
1 、以公正、公开、公平为原则; 2 、时效性原则; 3 、激励原则。
第十五条 任命权限(省略) 第十六条 任命流程(省略) 第三节 人员转正管理 第十七条 转正的含义
转正是相对试用而言的,是指员工经过新的环境、岗位、工作等方面的适应和熟知,在心态上已趋向稳定,在能力上趋向快速提升时,由非正式成员变成正式成员的一种人事关系变化。
第十八条 转正的对象
主要对试用期的员工以及岗位异动的员工。 第十九条 员工试用期限
1 、新入职的员工一般试用期为 1 个月,经理级或以上为 3 个月; 2 、岗位异动的员工,试用期为 1~3 个月。 第二十条 员工转正条件(省略) 第二十一条 员工提前转正条件(省略) 第二十二条 转正申请(省略) 第二十三条 转正考核(省略) 第三章 人员内部流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员内部流动管理包括:人员晋升、竞聘、平调、轮岗、降职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流动的意义: 1 、满足企业调整组织结构的需要; 2 、使公司职业渠道保持畅通;
3 、使员工获得不同工作经验提升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 4 、满足员工工作、生活和家庭等客观需求;
5 、是处理员工与员工、员工与领导等劳动关系冲突的有效方法。 第一节 人员晋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晋升的含义
晋升是指员工在组织中,由低能级岗位向更高能级岗位流动或者同一岗位中,由低级别向更高级别流动的过程。
第二十七条 晋升的作用
晋升是一种承认员工忠诚度、工作态度、工作绩效和开发员工能力的重要方法,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作用:
1 、减少外聘新员工所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节约一定的时间和管理成本;
2 、最大限度地激发各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
3 、使各类人员的晋升路径保持畅通,维持人力资源的稳定性,同时也有利于吸引外部人才;
4 、有利于保持企业文化及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十八条 晋升的原则
1 、综合考评原则:以综合能力为依据,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2 、规范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九条 晋升的权限
1 、主管级以下人员的晋升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
2 、主管级及以上人员的晋升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审批。
第三十条 晋升的种类(省略) 第三十一条 晋升的方向(省略)
第三十二条 晋升标准
1 、晋升标准是衡量员工是否达到晋升要求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工作绩效,从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对申请人进行考察;
(2)工作态度,评价申请人工作责任感、事业心和进取精神; ( 3 )工作能力,结合考察申请人与工作相关的能力和技能; ( 4 )学习成绩,考察申请人参与岗位培训、职业发展训练情况及所修学分;
( 5 )品行,从个人的诚实性、勤勉性、容忍性、合作性等多个角度进行评价;
( 6 )资历,申请人的工作年限和各种经历。 第三十三条 晋升流程(省略) 第二节 人员竞聘管理 第三十四条 竞聘的定义
竞聘是对于空缺岗位,公司优先考虑内部招募实行公开竞聘上岗,是晋升的一种特殊形式,是鼓励员工自我增值,自我提升,发掘自身潜力有效方式。
第三十五条 竞聘的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 、竞争与择优相结合原则; 3 、员工申请和岗位需要相结合原则; 4 、人、事、岗相匹配原则; 5 、双向选择原则。
第三十六条 竞聘的方式(省略) 第三十七条 竞聘的程序(省略) 第三节 人员平调管理 第三十八条 平调的含义
平调是指员工在岗位能级、工作强度等相当的岗位之间的调动。 第三十九条 平调的种类
1 、部门内部调动:因工作需要或员工个人申请,在同一部门内的岗位调动;
2 、跨部门调动:因工作需要或员工本人申请,在不同职系或不同部门之间的岗位调动;
第四十条 平调的`权限(省略) 第四十一条 平调的流程(省略) 第四节 人员轮岗管理 第四十二条 轮岗的含义
岗位轮换是指员工轮流在公司各个部门或不同类型岗位工作的一种流动方式。是一种防止因为工作单调和精神疲劳所产生的效率低下的问题,防止对公司有价值的员工的流失,激励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多价值的有效方法。
第四十三条 轮岗的作用
1 、可以改善团队小环境的组织氛围,舒缓因为工作关系在员工之间所出现的不和-谐、不团结现象;
2 、新的工作或岗位能重新唤起员工的工作热情,提升工作士气、工作效率;
3 、岗位轮换是一种学习过程,使员工了解整个部门或公司的流程,增加对其他部门或岗位的了解,增强合作意识、全局观;
4 、增强员工就业安全性、广阔性;
5 、成为员工寻找适合自己工作岗位的一个机会,是员工获得评价自己资质和偏好的良好机会;
6 、对有害或身心影响的工作岗位实行轮换制度,可以有效地降低职业伤害和各种职业病的发生率。
第四十四条 轮岗的权限(省略) 第四十五条 轮岗的期限(省略) 第四十六条 轮岗的流程(省略) 第五节 人员降职管理 第四十七条 降职的含义
降职是员工由现有工作岗位向更低级别工作岗位移动的过程。
第四十八条 降职的原因
1 、员工因为综合素质不能胜任岗位要求,并经培训仍无法提升技能;
2 、员工因为自身原因,导致其工作效率低下,无法在短期时间内改善心态或客观原因;
3 、因为公司管理层级调整或裁减一些岗位,原所在岗位人员不能继续留任;
4 、因为工作严重过错,需给予惩戒性处罚。 第四十九条 降职注意事项
1 、采取降职必须有理有据,合情合法,以避免劳动纠纷; 2 、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应做好负面情绪疏导; 3 、减少降职对员工可能造成的精神创伤 ; 4 、健全新任岗位试用期考核免职制; 5 、维护当事人的自尊; 6 、做好人才储备和资料管理。 第五十条 降职权限(省略) 第五十一条 降职流程(省略) 第四章 人员流出管理
第五十二条 人员流出管理包括:辞职、自动离职、劝退的管理。 第一节 人员辞职管理 第五十三条 辞职申请(省略) 第五十四条 辞职流程(省略) 第二节 人员自动离职管理 第五十五条 自动离职的含义
未办理离职手续或擅自离开公司(或岗位)的即为自动离职。 第五十六条 员工出现下列情况视作自动离职(省略) 第五十七条 自动离职责任
1 、自动离职者一律不予结算工资,并从自动离职日起停止享有一切福利待遇;
2 、公司有权追究自动离职者对公司或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有携款潜逃,将另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节 人员劝退管理
第五十八条 员工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直接劝退(省)。 第五十九条 劝退流程(省略) 第五章 员工流动率管理 第六十条 人员辞职率
1 、人员辞职率是指能胜任岗位要求及创造价值的员工,因为公司(或部门)的管理原因或员工直接上级个人原因,导致自动辞职的比率;
2 、公司各级领导必须提升个人管理能力及公司整体管理水平,减少人员辞职率;
3 、员工辞职率 = 某时期内自动辞职(不含劝退)的员工总数 / 同期的员工平均人数﹡ 100%
第六十一条 人员流动率
1 、人员流入率 = 某时期内人员流入公司(部门)的总数 / 同期的员工平均人数﹡ 100% ,可作为招聘效益的参考数据之一;
2 、人员工流出率 = 某时期内人员流出公司(部门)的总数 / 同期的员工平均人数﹡ 100% ,可作为人员管理稳定性的参考数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省)
员工内部流动管理办法2015-05-02 18:50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飞行人员流动管理,确保飞行队伍稳定,维护公司和飞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航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15]104 号,以下简称《五部委文件》),以及民航总局《关于规范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民航人发[2015]199 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民航发[2015]109 号)和《关于加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的紧急通知》(总局
发明电[2015]3752 号)、《关于印发〈民航东北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XX通用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XX通用航空公司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发生的飞行人员流动。
第三条 飞行人员流动是指持有航线运输或者商用驾驶员执照的飞行人员的流动。
第二章公司和飞行人员的行为规范
第四条 飞行人员流动应当尊重飞行人员择业自主权、尊重公司用人自主权。公司、拟用人单位和飞行人员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飞行人员可以流动: (一)已经向公司递交了流动申请并已获得同意;
(二)拟用人单位和公司已经协商一致、订立同意飞行人员流动协议并对培训费用的支付金额作出约定;
(三)尚未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机队规模和飞行人员实力及生产情况,每年确定飞行人员流出的比例和办理流动申请的时间,在本单位公示并报地区管理局备案。飞行人员每年的流出比例控制在公司飞行人员总数的1%以内。
第七条 公司应与现用人单位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按本《办法》收取相关的培训费用;飞行人员的流动应当实行公司对公司的协商与流动,拟用人单位不得与公司的飞行人员个人以不正当手段达成流动协议;对于未与公司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飞行人员,拟用人单位不得与之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也不得为其安排航空理论和机型训练。公司同意飞行人员与其它单位订立的劳务合同除外。
第八条 飞行人员应遵守CCAR-61 部第153 条和第183 条中关于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的要求,不得以扰乱机关、单位、企业正常工作秩序,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形式,以及静坐、绝食等影响国家声誉和行业形象的方式达到流动的目的。
第九条 飞行人员流动不受公司性质、个人身份和性别的限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对于发生飞行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严重不安全事件并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飞行人员,以及局方明确暂停飞行的人员,未经局方批准不得流动。
第三章飞行人员流动的程序 第十一条 飞行人员流动的步骤:
(一) 拟流动的飞行人员向公司提出要求流动的书面申请; (二) 公司受理流动申请,并在30 日内给予同意或者不同意流动的答复;
(三) 公司和现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四) 对于确定同意流动的飞行人员,由公司和拟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不同意流动的飞行人员,应服从公司的一切运行管理。
凡递交流动申请报告的飞行人员,自递交报告之日起30 日内,应将本人的飞行执照、飞行经历记录簿、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空勤登机证交回公司,由公司交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对逾期不交者,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第十三条 未取得仪表等级的飞行人员的培训费用参照50-110 万元的标准向公司支付。即以飞行人员初始培训费用人民币50 万元为基数,从飞行人员参加工作开始,综合考虑后续培训费用,按年均15%递增计算,最高计算8 年,最高支付费用为110 万元。40 岁以后再从110 万元开始,以50 万元为基数,按年均15%递减计算。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已取得仪表等级或教员执照的飞行人员的培训费用参照70-210 万元的标准向公司支付,即以飞行人员初始培训费用人民币70 万元为基数,从飞行员参加工作开始,综合考虑后续培训费用,按年均20%递增计算,最高计算10 年,最高支付费用为210 万元。45 岁以后再从210 万元开始,以70 万元为基数,按年均20%递减计算。
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将根据运营特点,安排在生产淡季办理飞行人员的流动申请。
第十六条拟用人单位和公司应当充分协商,对同意流动的飞行人员,必须达成书面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公司上报地区管理局备案一份。
第四章飞行人员流动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条 公司与飞行人员因流动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XX通用航空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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