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略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略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2021-10-11 来源:乌哈旅游
第16卷第10期2017年10月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Vol. 16 No. 10

Oct. 2017

略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何之君

(南阳师范学院文史学院,河南南阳473061)

摘要: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是由我国的刑事侦查机关和人员通过非法的手段、方式和程序收集的证据, 其获取的证据违背了我国刑事证据收集合法的规则。一方面,收集非法证据,其规则和适用不符合我国刑事 诉讼的发展要求,另一方面,收集非法证据,将会导致各种冤假错案。因此,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在刑 事诉讼中,必须排除非法的证据。如今,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已经在实际运用中采取非法证据排除的方法, 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更加有效地提高我国侦查机关及其人员的办事效率。为了保证程 序公正,应在刑事诉讼中合理的适用非法证据的排除,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非法证据;合法;排除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 -6132(2017)10 -0006 -03

一、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特点和程序审查

(一)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特点

系的认识,必须是对客观上确实存在的某种联系的正 确反映,不能是凭空捏造的案件事实。非法证据的关 联性,是判断证据有无证明力及其大小的重要标准,因 而也是证据的基本属性。

3.客观性。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就是指证据的客 观性,证据具有客观性。同样的,非法证据也应当具有 客观性。非法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 志为转移的,不管人们有没有认识到它,它都是客观存 在的[2]。这就要求,非法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的外在表 现形式以及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对于毫无根据的猜 测,凭空捏造的证言以及不切实际的谎言等都是非法 证据客观性所禁止的。所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 能更好地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二)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审查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我们可以通俗地理解成是 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通过非法的方法获取的 证据使得其不具有证据资格,相应的也就不可以作为 定案的根据。其深层次的意义在于,由于其违反法定 程序所收集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最终导致实体程序 无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 规则,是对证据合法性规则的进一步强调,已成为我国 乃至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适用的规则。同样的,非法 证据排除的特点也十分明显。

1.

要积极地去寻求和发现,最终才 非法性。刑事诉讼中最本质、最重要的特点就这 些客观存在的证据,

是非法性。这也是非法证据区别于合法证据的关键之 处[1 ]。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刑事证据的规则和制度要 求我们在收集、保存等方面有着严格的限制和规定。 对于符合其中内容的,就是我们希望的合法证据。同 理,对于不符合其内容的就是我们所探讨的非法证据。

2.

1.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一是审查

起诉阶段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现《行刑事诉讼 法》表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的过 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3]。可以看出,在审查起诉阶段 对非法证据程序的启动采取的是诉权和职权相结合的 方式。同时,审查起诉中也要为支持公诉做准备,而且 在支持公诉环节中,检察机关又成了追诉者,并承担证 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所以,检察机关具有调查证据合 法性的职责,应当提前对证据的合法性展开调查,做出

定。

关联性。其实关联性就是我们所讲的相关性。 中,程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

也就是说非法证据应该与案件所要证明的事实之间具 有一定的联系,即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与犯罪行为是否 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等之间都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联 系。非法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是与案件事实存 在某种联系的事实,这种联系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可 以为人们所认识,从而对证明案件事实起到一定的证 明作用。司法人员对于非法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

收稿日期$2017 -08 -24作者简介:何之君(1987—

),女,河南南阳人,南阳师范学院文史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2017年第10期何之君:略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二是审查起诉阶段处理非法证据的排除。对于在 审查起诉阶段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审查的情况 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非法证据的意见,在必要时可以 建议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员,以确保证据的准确充分。 所以,对于暴力手段获取的证据,以威胁、欺骗手段搜 集的证据以及通过违法程序取得的证据都应该积极调 查。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准确认定刑讯 逼供罪,要准确把握刑讯逼供罪与一般刑讯逼供行为 的界限以及和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对于在司法实践中 发生的种种刑讯逼供致人伤残和死亡的情形,应视具 体情况而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性质。

2.法庭审理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一是如何

在法庭审理阶段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法庭审理 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违法情形时,应当及时 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同时,诉讼参 与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 予以排除。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启动方式一样,都是采 取诉权和职权相结合的方式[4 ]。但不同的是,在法庭

中, 人 人 动 据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法庭应在公诉人宣读起诉 书之后先行对该供述取得手段的合法性予以初步审 查,而不得先开始针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的证据调查,以 确保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做出合理的处 理。二是如何处理法庭审理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经 过法庭审理,对于排除的非法证据,不能将其作为批准 逮捕、提起公诉和定案的根据。这不仅意味着有关法 律文书在说明理由和列举相关证据时,不能以该证据 为依据,更意味着检察官和法庭在做出相关判断时不 应受到该证据的影响。如果排除了非法证据,案件中 的其他证据对犯罪事实的证明仍然可以达到刑事诉讼 关于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定案的证明标准,那么,法 庭仍然可以依据其他证据做出相关的决定和裁判。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陷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在刑事诉讼方面 的改革也在不断完善。而证据规则的建立是刑事诉讼 改革的关键,其也经历着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在我国 不同的发展阶段体现着不同的特征。如今,我国的新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这明显是 对证据规则不断发展的重要体现。

(一)在刑事诉讼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只是简单地概括了刑事侦查机 关不能够利用职权来收集非法证据,对于通过其非法 手段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相对于这方面 而言,对于取得的非法证据是否可以在案件开庭审理 中使用、拥有多大的证明力以及在取证过程中哪些的 手段是非法的这些方面讲述的都比较笼统。同时,对 于证据中的物证以及书证在一定条件下要予以补正并

做出合理的解释没有详细的规定。立法以及司法解释 应当在各个环节,针对不同的实体以及程序问题都应 当做出明确且详细的规定。

(二) 在人权保障方面有所欠缺

我们所讲的惩戒司法人员,杜绝非法取证行为,从 根本上就是真正地实现人权的保障。人权保障有所欠 缺,那么我们所做的一切都将是不尽合理的。在法律 规定中,非法证据的存在,必将从相应的程度上使得对 方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侵害,其诉讼权利相应的 也得不到一定的保障,这对人权的保障是很不利的,不 仅会出现冤假错案,而且还不利于我国法律事业的 发展。

(三) 惩戒力度不彻底

诉讼 行的 个 中, 现行法律

然针对一些司法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取证以及违法乱纪 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严厉的处罚[5],但是其相应的惩 戒力度并不彻底,并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非法证据排 除现象的发生,这种情况如果不予纠正,将会进一步出 现刑讯逼供等非法现象。所以,只要相关的司法人员 没有依照职权办案,违法进行一系列侦查活动,就必须 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惩戒。同时,对于当事人而言,不 能真实地提供证明、给予司法人员假口供、不能合理配 合相关司法人员办案的,也要给予警告,情节恶劣的更 应该加以处罚。

(四) 监督机制不完善

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强调人民检察院对侦查人员

的 法 行 行 效的 。 人 发现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时应当及时有效地进行调查 核实,对于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经核查确实违法的必 须严格追究其责任,不能随意草率做出决定。因此,人 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在该方面应加强惩戒力度,充分 行使国家给予的法律监督权利。

三、关于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完善

(一) 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首先,应当明确对于“补正和做出合理解释”所应 当达到的程度,满足怎样的条件下才能达到那样的标 准。其次,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实物证据的界限并 不明确,所以,还应该进一步地明确它们之间的界限, 这就 出

的 释, 从 法 物据能够

排除。

分工合作,人民检察院充分行使国家给予的监督权利, 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也应合理地使用自己的职权,防 止利用职权收集非法证据。这样,才能够在人员编制 以及机构设置方面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二) 加强

权保障

我国现行颁布的法律中都十分注重对人权的保 障,因此,只有公民的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才能树立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10期

司法权威。在非法证据排除的过程中,被害人的相关 权利已经受到了损害,虽然我国法律已经对被害人给 予了相关的补偿,但这往往不能真正体现保障人权的 本质,所以,不仅要加大对提供非法证据人员的处罚力 度,同时,也要对搜集证据的司法人员加以惩戒,杜绝 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最终杜绝非法证据的出现,使当 事人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真正维护自己的相 关利益,最终使得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个人利益更 加协调发展。

(三) 加强惩戒非法取证行为的力度

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对于有疑问的,应当交有关人员 立即审查。同时,对于案件审理的程序问题也应当进 行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运行的各 个环节都要合理进行监督,保证各项工作能够合理有

效地 。

总之,非法证据是遏制非法搜集证据的重要制约 因素以及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在刑事诉讼中明确非 法证据的排除,无论是在法律规范上,还是在制度上, 都需要不断地完善该规则。要知道,一切司法的前提 就是真正地实现有法可依,我国目前对非法证据的排 除是不完善的,但是经过司法人员和全体社会成员的 共同努力,我们必将从根本上防止非法证据的出现,最 终杜绝非法证据的发生[&]。只有这样,在我国才能真 正地实现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在惩罚犯罪的同时,真

现人 的保障。参考文献:

[1 ]光承管.现场勘查[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25.

[2]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27.

[3 ]刘向阳,等.论非法证据的效力及排除规则[M ].成

随着近年冤假错案的不断增多,司法机关的权威 也面临着严重的威胁,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决 不姑息任何违法取证的行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检察 机关对侦查机关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促使侦查机关 不断提高其侦查技术,认真履行职责,查明真相。在非 法证据排除的过程中,规定明确的合法的搜查手段,从 而有效地弥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具体适用时所出现 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水平。这样可以防止刑讯逼供现 象的发生,使得侦查机关真正有效地行使职权,真正做 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四) 强化监督机制

的法律 , 法

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 :83.

[4]

张桂勇.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J].中国人民大学学

中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尤其是在非法证据排除方 面也充分发挥着检察监督职能,对于侦查人员在调查 取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要立即进行调查,查明真相,认 真对侦查取证情况进行核实,进行合法性的审查。对 于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也应当及时地予以惩戒,真正 做到尽职尽责。此外,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于

报,1995(6):103.

[5]

王光贤.也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反酷刑的视

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13.

[6] 社, 2000:41 .

陈瑞华.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

The Exclusionary Rule Concerning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in China5 s Criminal Proceedings

HEZhijun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History,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Nanyang, Henan,473061,China)

Abstract & The so-called ilegally obtained evi(ience in criminal cases refers to the scenario in which police or prose­

cutors extort confessions,witness testimonies collection in China) s criminal als that led

to

proceedings.

and In and

victim depositions through recent years,mistakes were execution

of defendants.

the

ilegal means made

in

or

ture, threat or subterfiuge. The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goes against the rules and principles governing evidence

wrongfiul conviction

The mistakes process of

were

pr

adopting ev

th

crimination under torture or duress. Therefore,the new regulation taking effect on the exclusion of illegally obtainedevidence in criminal cases will

further guarantee procedural

justice in

pected to ensure that the evidence is collected,examined and employed in accordance with laws.

evidence c

Key words: criminal lawsuit evidence; illegal evidence; legality; exclusion

[责任编辑:李玉恒]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