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1.08.24 2021.08.24 京绿办发〔2021〕224号 城乡规划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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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园林绿化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
为进一步严格城镇绿地的分级分类管理,夯实养护管理经费保障的基础,不断提升城镇绿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同时结合近几年小微绿地、口袋公园等养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对《北京市城镇绿地分级分类办法(京绿城发〔2016〕10号)》作了部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1年8月24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定方式与指标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北京市城镇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城镇绿地的分级分类管理,夯实养护管理经费保障的基础,不断提升城镇绿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绿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规范》及市园林绿化局下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实施。
第三条 各类城镇绿地质量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和责任处理适用本办法,遵循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凡在本市的城镇绿地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四条 本市城镇绿化分为公共绿地和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绿地)。
第五条 根据绿地管理水平的高低将城镇绿地养护管理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特级养护管理、一级养护管理、二级养护管理、三级养护管理。(各级养护管理质量标准见附件1)。 第二章 评定方式与指标
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城镇绿地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评定办法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特级、一级绿地在区园林绿化局初评的基础上,向市园林绿化局申报,由市园林绿化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核定。二、三级绿地由各区园林绿化局组织相关专家自行评定,评定结果以正式文件通报全区并报市园林绿化局。各区的评定申报工作应在每年的7月中旬前完成,市园林绿化局的核定工作应在9月中旬前完成。
第八条 市级单位管理绿地的评定工作由管护单位初评,由市园林绿化局组织专家进行核定。 第九条 道路绿地可将绿化隔离带、行道树、道路两侧绿地的质量等级合并评定。
第十条 大型公园,应分区域评定。按照乔、灌、花、草相结合配置绿化景观较好的重点区域,植物配置相对单调的区域分别进行申报和评定。
第十一条 城镇绿地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城镇绿地要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北京市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质量评分标准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城镇绿地质量等级评定小组由市园林绿化局在城镇绿地养护管理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担任。根据所评定绿地的类型与特点,评定小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养护等级质量目标:公共绿地应达到二级以上,其中:特级率应达到60%以上。特、一级率应达到80%以上。附属绿地应达到三级以上,特、一、二级率应达到60%以上。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区园林绿化局建立绿地等级动态管理机制,对已评定等级的绿地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查以及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和复核。经复核不达标的,视情降低或取消绿地等级。整改后,可在次年重新申报相应的等级。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城镇绿地分级分类办法(京绿城发〔2016〕10号)》
即行废止。
附件:1.北京市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2.北京市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质量评分标准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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