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遗失、损毁报告税务办理流程
2021-06-27
来源:乌哈旅游
2.4.3—05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事项名称】发票遗失、损毁报告【申请条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办理材料】序号1材料名称《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数量1份备注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材料名称《挂失/损毁发票清单》数量1份备注【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6.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