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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2022-08-03 来源:乌哈旅游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公司各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保证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企业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1.2 按照“谁主管、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方或项目总承包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1.3 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分为建设方管理和承包方管理两方面。对于技改类及我方投资项目按照业建设方管理执行。对于外部承接的工程项目,按照承包方管理执行。 1.4 公司及各单位将发生农民工欠薪事件作为目标责任书中的一项考核指标。

1.5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

第二章 建设方管理职责

2.1 建设方主管领导负责对所投资工程项目工程款按期支付,各项目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负责监督、落实施工方将农民工工资发放人。

2.2 建设方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有过欠薪事件的企业严禁使用。

2.3 在每笔工程款审批时,应要求承包单位附农民工工资发放计划。工程款支付到位后,由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监督承

包人的发放过程,确保工资发放到人并留存经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影视资料等。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不按计划发放工资,按照合同违约条款进行处罚。

2.4 各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当月发生的工作量当月核算,不得无故拖延。

2.5 对于施工过程中存在欠薪隐患的,及时与承包单位管理层进行沟通,必要时发书面函件。

2.6 对于承包人不按期发放工资并已导致农民工上访等严重后果的,各项目部可在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的介入下,将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支付给农民工,支付后继续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必要时,申请动用施工单位缴纳的民工保证金进行农民工工资发放。

2.7 对于出现农民工虚报、瞒报工资数据或采取围堵、上访等过激行为恶意讨薪的,各项目部第一时间及时处理。对欠薪属实的,及时发放。发生欺诈虚报的,报公安管理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各经营单位应对项目经理及施工单位作出处罚。公司对各经营单位处理不力进行考核及处罚。 2.8 监督、检查承包单位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到位情况。

第三章 承包方管理职责

3.1 各施工项目部经营单位做好对项目部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管工作,项目部具体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并将该

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之中。各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为农民工工资保障与发放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管理工作。

3.2 各施工经营单位作为总包单位应统一管理所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劳务。各经营单位开工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或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

合同内容必须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等内容,在合同中要特别重点明确农民工每月生活费的支付方法。项目部、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3.3 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三账一册”制度,“三账”是指: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台账、考勤管理台账、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一册”是指:建设领域务工人员考勤记工册。 3.4 项目部必须对劳务队伍使用的农民工建册管理,随时掌握农民工的数量。项目部必须通过劳务公司管理施工现场的农民工,不得通过“包工头”代管。劳务队伍必须每月25日向项目部提供本月在场人员花名册和退场人员花名册。 3.5 劳务队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按双方签定的合同,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编号)、支付的明细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情况。

3.6 每月25日,劳务队伍必须向项目部上报当月考勤表(出工汇总

表)、工资计算表等有关资料原件,与工资数额相关的考勤表、工资计算表等需经劳务人员书面签认,并按手印,电子版相关资料也须一同上报。

3.7 项目部将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结算方式以及劳务队伍提供

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留原件(加盖劳务队伍公章)存档,复印件留项目部一份,原件上报各经营单位,电子版相关资料也须一同上报。

3.8 劳务队伍必须提供进场人员花名册、退场人员花名册(进、退出场花名册人员必须一致)、农民工工资表、授权委托书、退场承诺书、工程量割算清单(其中进、退出场花名册人员、农民工工资表、授权委托书、退场承诺书人员姓名必须一致),经项目部审核确认后申请各经营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

3.9 劳务队伍拟申请发放农民工工资必须提前10日以书面文字上报项目部,项目部在接到劳务队伍的申请后5日内完成审核。若工资申请与劳务队伍的资料不一致,项目部有权拒绝劳务队伍的工资申请;项目部审核通过后必须在5日内向各经营单位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申请,各经营单位将在5日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

3.10 农民工工资必须发放到本人。农民工需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领取工资,且每人限拿一张身份证(或一个户口本),防止冒领现象的发生。若本人不能亲自领取,可以授权别人代领,但必须提供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项目部留存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备案。

3.11 农民工领取工资时需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并按手印后方可领取工资。如有特殊情况,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款支付情况,可按比例逐月或者季度进行发放工资,将工资发放进行制度化,但最低发放比例不得低于维持工人基本生活水平所需款额;急需回家人员劳务队伍做好工资表格后垫付工人工资,项目部监督,并负相关责任。离场人员或急需回家人员,项目部必须将未发部分工资及时发放至民工手中。

3.12 项目部不得将农民工工资一次性交于班组长或小联合承包体的“包工头”手中,必须由劳务财务人员直接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手中,不得由班组长或者“包工头”代领。凡因代领代发,发生农民工本人未领到工资的,项目部和劳务队伍均应当承担未支付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项目部和劳务队伍进行处罚。

3.13 班组长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支取工程清包款,班组长或承包人所产生的利润待该劳务合同完成、农民工工资发放完成后,一次性或者根据合同要求付于班组长或承包人。

3.14 各经营单位在工程项目完结后做好劳务资金汇总统计,将人工费占比与发放情况做出分析报告报股份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3.15 公司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第四章 罚则

4.1 各单位支付工程款后不履行监督承包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责任,致使造成讨薪事件的,给予经营单位月度考核3-8分。

4.2 各单位拖延应付承包人工程款致使造成讨薪事件的,给予经营单位月度考核3-8分。

4.3 各单位作为承包人未建立“三账一册”管理制度的,给予经营单位月度考核3-5分。

4.3 各单位作为承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缺失,致使农民工讨薪造成不良影响的,股份公司给各单位月度考核5-10分,并对经营单位总经理及工程主管领导处以5-10万罚金,予以降薪降职处理。对项目经理处以1-5万罚金,解聘项目经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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