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破产重整制度
摘要:我国于2007年出台了新的破产法,破产重整
制度的引入成为其一大亮点,重整制度不是消灭而是救济, 是所谓的雪中送炭。本文通过对破产重整的概念,特征,理 论基础,以及破产制度的价值取向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明 晰其其轮廓,探求其内涵。
关键词:破产重整理论基础价值取向一、破产重整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已具有破产的可能,而同时又具有
复兴的可能,为防止其破产,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裁定,
对其实施强制治理,使其得以维持和再生的法律制度。
重整制度有如下三个特征:
1.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相调和。破产重整制度打破了私 法与公法之间的传统界限,实现了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的调 和。当企业破产时,经营者、股东、债权人、职工、政府等 各方利益代表都不希望立刻通过破产程序对之加以解体和 消失,而是尽可能地对企业进行重组也就是再建,让它能存 续下去。母庸置疑,让一个能存活的企业,整个或者部分地
作为企业继续运营下去,对各方而言都是有意义的。
2.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相结合。重组制度兼有债务清偿
法和企业法的性质。对债务清偿法而言 ,重组指的是在债 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在债务人现有财产的 范围内,实现多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分配和债务了结;对企 业法而言 ,重组指的是对陷入经济困境的企业,进行从产 权、资本结构到内部管理、经营战略等多方面的调整和变 更 ,使之恢复生机。重组制度的这种双重属性,是它区别 于破产清算制度和传统的和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后者一
般被认为属于债务清偿法的范畴。重组制度把清理债务与拯 救企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一方面,它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建立在企业复兴的基础之上,力图使企业的营运价值得以保 留,从而使债权人得到比在破产清算分配的情况下更为有利 的清偿结果。另一方面,通过债务调整,消除破产原因,使 企业摆脱经济困境,获得复兴的机会。
3.程序法和实体法相融合。基于拯救企业的需要,重组 制度有必要采取一些维护企业继续营业的保护性措施。而这 些保护性措施所针对的,首先是债权人的权利行为,例如,
追索债务的诉讼和强制执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行使对担
保物的处分权,以及其他单独索取清偿支付和单独对债务人
的财产实施的行为。其次,还要针对企业在无力偿债的情况 下从事营业所面临的困难,例如,因信用下降而难以获得贷 款,待履行合同的相对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合
同 ,因裁减人员所引起的劳动争议等。所以,重组制度对
债务人企业的营业保护,既要有程序法上的安排,也要有实 体法上的措施。使濒临破产的企业起死回生的关键是维持其 生产经营,而设立强有力的保护性措施又是建立行之有效的 重组制度的重要环节,这就离不开一系列的实体法规定了。 例如,对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继续营业授权以及占有、使用 和处分财产的授权,赋予为企业继续营业提供贷款或者供应 货物的新债权人以优先受偿权,对债权人行使担保物处分权 的限制等,都涉及到对既存的实体权利的处置和新的实体权
利的设置。因此,重组立法须突破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截然 分立、不可混合的教条和偏见,把相关的程序规则和实体规 则有机结合,使之能够适应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同时,也 应防止被拯救企业借此逃废债务,转嫁危机。
二、 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对破产立法冲击最大的是:对处于破 产和清算状态下的公司,各国破产法均开始考虑对公司利益 相关者权利的兼顾。由于企业破产事件对社会的影响是由内 向外逐渐辐射的。首先是企业和它的债权人以及股东,即企业
面临倒闭,债权人和股东面临财产损失;其次是企业的职工、
所在社区和它的交易伙伴,职工面临失业、社区面临税收减 少、经济衰退,合作伙伴将丧失交易关系;再次是其生计与该 企业的营业有关联以及与前两类人有利害关联的人,比如企 业周围的行业因企业的破产而难以维持和经营、破产企业债
权人因自己的损失而无力对其他债权人清偿导致后者也陷 入困境、当地居民因企业破产带来的财政困难而不得不忍受 公共福利方面的不利状况。
为此,破产法的观念要进行更新,不应再局限于债务人和
债权人之间,要开始扩大对破产社会影响的关注范围。新的破 产法理念在立法上体现为各种具体的制度设计,比如让债权 人参加清算组、破产分配时优先考虑企业员工、调动债务人 积极性的和解制度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更大范围的关
心受破产案件影响的人们。但表现最充分、最明确的当属破
产重整制度的诞生了。破产重整制度以其特有的拯救企业、 再图复兴的理念以及围绕这一理念所进行的诸多法律制度
构造与设计,就是对利害关系人在企业、公司面临危机时的关心与保护。
三、 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取向
破产重整制度代表了现代各国破产法发展的主要潮流, 我国新的 《企业破产法》 亦增设了企业重整制度的规定。 破产重整制度之所以能在现代社会中引起如此的重视,与其 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功能是分不开的。破产重整制度将企业的 拯救置于中心地位,维护了企业的“营运价值”,不但着眼于 包含在企业中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着眼于企业在社会
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及其兴衰存亡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破产重整的价值追求是:债务清理与公司复兴,维护社
会利益与实现个体利益的统一。它把社会整体利益放在首 位,同时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和股东的利益。破产重整使得 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退出法,还是一个企业拯救法。现 代经济中的企业存在着大型化的趋势。大型企业,尤其是大 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国经济体系的支柱,在社会经济生 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一且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失 败倒闭,影响很大,各经济单位的紧密联系与相互依赖,易 形成所谓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甚至造成社会秩序的严重破
坏。而破产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仅仅考虑到破产事件对债务 人与债权人的影响,对其他影响则熟视无睹或无暇顾及。因 此,我们很难说这是一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的设计。而重整 制度关注的范围扩大到企业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兴衰
存亡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以社会利益为首要的价值取向,追
求更高层次的公平。破产重整制度实际上是将秩序、公平、 正义、效率这些基本的法律价值元素巧妙地贯彻在整个制度
的价值追求之中,并实现于受法律制度调整的社会生活之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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