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的
为加强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X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监督。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解释
3.1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使用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3.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 管理职责
4.1安全监察部、施工部负责公司施工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4.2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督,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5 管理内容
5.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5.1.1公司重点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安全监察部、施工责任部门应分别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预评价:
5.1.1.1储存(包括长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5.1.1.2重点建设项目。
5.1.2安全监督部门和施工责任部门对本规定确认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状况进行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1.2.1建设项目内部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5.1.2.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商业活动与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互动;
5.1.2.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5.1.2.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5.1.3 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除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估报告,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客观的规定。
5.1.4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监督部门和施工责任部门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5.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2.1 公司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在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中,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5.2.2 建设工程安全专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2.2.1设计依据;
5.2.2.2建设项目概况;
5.2.2.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危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5.2.2.4建筑和现场布局;
5.2.2.5重大危险源分析、检测和监测;
5.2.2.6安全设施设计中采取的预防措施;
5.2.2.7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2.2.8员工教育和培训;
5.2.2.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5.2.2.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估算;
5.2.2.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采用的安全对策和建议;
5.2.2.12预期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5.2.2.13可能的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措施;
5.2.2.14法律、法规、规章、本标准规定的其他事项。
5.2.3本规定确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监察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2.3.1建设项目审批、批准或归档的文件;
5.2.3.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5.2.3.3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证书;
5.2.3.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和安全部分;
5.2.3.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
5.2.3.6法律、行政法规、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安全监察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在工作日内移交给有权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2.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开工建设:
5.2.4.1无建设项目审批、批准或归档的文件;
5.2.4.2未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5.2.4.3安全预评估报告由没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编制;
5.2.4.4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5.2.4.5未采纳安全预评估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5.2.4.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获批准,经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5.2.5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5.2.5.1建设项客观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的重大变化;
5.2.5.2改变安全设施的设计,可能降低安全性能;
5.2.5.3施工期间重新设计。
5.2.6本规定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技术监督部门和施工责任部门组织评审,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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