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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与限制高消费令一样吗?
失信被执行人与限制高消费令是完全不一样的,一般限制高消费令要比失信的人员严格很多,而且两者的法律依据也不一样,时间的先后顺序也是不一样的,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会大不相同。
一、失信被执行人与限制高消费令一样吗?
不一样;
失信名单是失信名单,限高是限高,两者不一样,限高需要单独做出一个书面的裁定,比失信名单要严格很多,效果好很多
二者的区别有:
1、法律依据不同;
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列入失信名单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
定》。
2、时间先后不同;
强制执行程序先于列入失信名单,被列入失信名单前提是执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且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法律后果不同;
列入失信名单是强制执行的结果之一,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有三种,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程序终结;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等待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再执行;三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且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情形的,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二、限制高消费令实施范畴
(一)、对自然人的限制。
1、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不得在星级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
4、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
5、不得出国出境;
6、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畴。
7、被限制人的子女不得就读高消费的民办高校。
(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限制。
1、不得履行为其单位办理财产抵押、转让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职务行为;
2、不得以公款在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西餐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员以公款进行上述消费;
3、不得在单位报销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等交通费用;
4、不得出国出境;
5、不得向其工作人员发放奖金和分配红利;
6、其单位财务状况需每月定时向法院申报,并随时接受审计。
综合上面所说的,失信与限高两者的区别是特别大的,而且两者也会产生不同的犯罪
类型,但唯一的共同点就是因欠钱而不还,执法人员所给出的惩罚方式,就是为了让当事人可以尽快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把该有的账全部还完,这样才会撤销失信的名单和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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