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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案例分析题00524

2022-08-05 来源:乌哈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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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题,42题12分,43题8分,共20分) 42、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

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

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 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

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答案: 42.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1分)、鱼塘经营费用(1分)、鱼塘承包费用(1分)、污染 清除费用(1分)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1分)。

(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2分)对因“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1分)对因“当地连降暴雨,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1分)。

(3)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责任作出了如下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1分),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1分),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对化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是因为化肥厂没有及时采取防范废水漫溢可能造成损害的合理措施。对此,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对待。(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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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第(1)项答题时各小点意思相同即可各给1分,例如“鱼饲料费用”或“用工费用”均可认为是“鱼塘经营费用”。

第(2)项第1点回答化肥厂应当承担部分损害的赔偿责任的,也可给2分。 第(3)项有关化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部分,回答化肥厂存在过失也可给1分。

43.

(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有关。(3分) (2)杜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1分)具体罪名是:非法捕杀和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1分)

(3)李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1分)具体罪名是: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罪(1分);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1分)。

[评分标准]

第(1)项每答出一部法律(公约)名称给1分。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回答为“《华盛顿公约》”的或者用英文

“CITES”表示的,以及答案对公约名称的表示意思相同的均可给1分。 第(2)、(3)项的具体罪名,必须与标准答案一致方可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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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1.某造纸厂向当地一条主要河流排入大量废水,严重污染了该河流,导致水质大大下降,从而使下游农民的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发生困难,并造成大量农作物死亡。该县环保局检测后发现,造纸厂排放的废水各项指标均超过该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允许的排放浓度,但未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环保局遂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造纸厂赔偿受害农民损失人民币若干元。造纸厂认为自己排污并未超过国家标准,不服环保局的决定,进而以环保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环保局所作的决定。 问:(1)造纸厂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造纸厂能否以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请求撤销县环保局处理决定的诉讼?为什么?

2.A市有一垃圾处理站原本靠近市郊;但一家公司打算在该垃圾站所在地段兴建一个游乐场,就找到该垃圾站,表示愿意出高价租用垃圾站,改作修建游乐场所用。垃圾站看到有巨大利益可图,遂将垃圾站高价租给该公司。垃圾站另将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全部拉到附近的一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填埋。 问:(1)垃圾站将本站出租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垃圾站将垃圾填埋到附近的自然保护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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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水利部召集陕、晋、豫三省相关部门及部分专家学者在郑州举行会议,研讨三门峡水库的去留问题。三门峡水库是黄河上修建的第一座以防洪、防凌、供水、灌溉、发电为目标的综合大型水利枢纽。然而,小浪底水库投入运用后,小浪底水库成为直接控制下游洪水的重要枢纽。在此背景下,专家学者提出了三门峡水库的去留问题,废除、炸坝、敞泄、停运等不一而足的观点再一次叫响。

据悉,三门峡水库在规划阶段就一波三折“三起三落”。反对三门峡工程的主要理由在于:沿黄流域水土保持好就能解决黄河水患问题,无须修建三门峡工程。但三门峡工程并没有因此停止。

由于三门峡水库规划和设计的先天不足,迫使工程在投入运用不久就不得不进行两次改建,三次改变运用方式,主要改造是针对泄流排沙。1960年,大坝基本竣工,并开始蓄水。1961年下半年,反对者的担忧变成现实:15亿吨泥沙全部铺在了从潼关到三门峡的河道里,潼关的河道抬高,渭河成为悬河。关中平原的地下水无法排泄,田地出现盐碱化甚至沼泽化,粮食因此年年减产。1962年以来陕西省曾多次呼吁国务院从速制订黄河三门峡水库近期运用原则和管理的具体方案,以减少水库带来的严重问题。

三、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7小题12分,第38小题8分,共20分)

37. 1997年以来,王某等18户渔民经当地政府批准,集资数百万元,在某

县滦河出海口沿海滩涂合伙开办经营了一个大型贝类养殖场。2000年10月上旬,来自某市造纸、化工等企业的工业污水沿滦河河道顺水流入大海,污染了王某等经营的贝类养殖场的海水水域,造成大面积海洋生态破坏,致使即将成熟上市的滩涂贝类、鱼类成批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惨重。 经渔政部门监测,贝类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养殖海域内存在的大量有机物和悬浮物所致。经环保部门沿滦河对上游排污企业的排查,发现有三家排污企业排放的有机物和悬浮物数量相当、排污口地理位置相近。其中,A造纸厂排放的有机物和悬浮物严重超标;B造纸厂排放污水虽然达标,但主要污染物仍为有机物和悬浮物;C化工厂也将大量未达标的工业污水直接排入滦河,虽其污染物中不含悬浮物,但有机物的排放也严重超标。

2000年12月,渔政部门对这次污染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评估,污水造成贝类养殖场的损失为860万元。同时,污染事件对养殖区域及附近海域的海洋生态造成了重大损失,经有关部门评估,损失约为3600万元。

为此,王某等18户渔民欲联合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问:(1)本案中A、B、C三家企业是否都能成为被告?为什么?(6分)

(2)王某等18户渔民是否有权对污染事件引起的海洋生态破坏损失提出赔偿请

求?(6分)

38. 1997年,某市一化工公司将在生产除草醚替代品时封存的化工废料1

97桶,送到某市洪山区环保固体废弃物交换中心处置,并交付处置费用19900元。1999年3月,洪山区环保局决定处理这批废料,并决定由时任分管副局长的李某具体负责此事。经时任洪山区环保固体废弃物交换中心主任朱某推荐,朱某的两位朋友刘某和杨某可以处理这批废料。于是李某便提议先给197桶废料做个化验以弄清废料的化学成分再行处理。不久李某便收到了一份没盖公章的“某市化学研究所检验报告单”,上面写着送检样品只含铁、锌等物质,无毒无害。这时李某已意识到此检验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但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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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指出,仅委婉提出化验单上需要加盖公章。

1999年3月底,朱某告诉李某准备将此化工废弃物交给刘某和杨某处理,李某此时既未督促其提供加盖公章的化验单、也未予以制止,便同意将这批废料交给刘某和杨某处理。刘、杨二人遂将其中80余桶化学废料随意倾倒在汉阳锅顶山半山腰。倾倒完毕后恰逢天降暴雨,废料顺地势侵入下游的仙山村和龙阳湖,导致土壤、水中苯酚含量严重超标,村民鱼池、菜地、藕田和湖水遭受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万元。

问:(1)本案中刘、杨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5分) (2)本案中原洪山区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

什么?(3分)

1.2000年10月,孙某伙同他人在西藏猎杀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藏羚羊一头,并将其皮毛高价出售给境外商人王某。王某出境时携带的藏羚羊皮毛被海关查获。经海关查问,王某交代该皮毛是从孙某处购买的。孙某因此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问:(1)孙某和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

(2)孙某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假如构成犯罪各自构成什么犯罪?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 2.甲厂新建投入生产,同时投入运营的还有该厂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厂运营三个月后,认为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营增加了企业成本,遂私自决定不再运营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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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当地有一农民乙在甲厂投产后,就从甲厂的排污渠中抽水养鱼,以利用污水中的养分。但自从甲厂停止运行污染处理设施后,污水中的污染物含量大大增加,乙鱼塘中的鱼因为养分过多开始大量死亡。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厂赔偿损失。

问:(1)甲厂停止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2)甲厂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7.A县某石化染料厂、硫酸厂长期将含酸废水通过其排污管道排入离其厂区不远的一条河流,该河河水进入位于B县的镜花湖。1997年上半年,当地由于长期干旱无雨,湖水水位下降,但工厂排放的含酸废水却没有减少,致使湖水呈酸性。B县周楼村村民周某承包湖面养鱼多年,一直未发生大量死鱼现象。但从1997年6月开始,水面漂浮的死鱼却越来越多。环保部门对湖水监测的结果,pH值为4.8。对死鱼进行化验分析,其结论为受酸水腐蚀而死。经B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死鱼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5万元。周某沿河找到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两家排污单位,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遭到拒绝。于是周某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石化染料厂提交了由A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其排放的废水pH值符合排放标准的监测报告,并认为不应由其承担污染死鱼赔偿责任。硫酸厂认为,虽然自己排放的废水没有达到排放标准,但已经向环保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B县人民法院仍然判决石化染料厂向原告周某赔偿10万元,硫酸厂赔偿15万元。

问:(1)周某在诉讼中是否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为什么? (2)石化染料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3)硫酸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38.某化工厂是一家生产化学添加剂的企业。1997年,该厂通过了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废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2000年,该化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企业利润,在未向环保局申报的情况下扩建了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以改造,在投入生产使用前也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扩建的设备投入生产使用后,因原废水处理设施无法处理大量新增废水,造成处理池废水外溢和直接排放,污染了附近的河道。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但化工厂以保守技术秘密为由阻拦环保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并拒绝提供扩建工程的任何资料。经环保局对排污口污水排放进行监测,表明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请说明化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39.1992年6月23日,上访人孙某诉称:他家从1981年春开始成立贵玉养鸡场,至1991年10年间一直越办越好。由初期年收入2000多元发展到1990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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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

1991年下半年鸡西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紧靠他家鸡舍不到3米远的地方新建了一座预制板厂,该厂搅拌机、震捣器、汽车、吊车、推土机等各种机械设备整天轰鸣震响,混凝土搅料水直浸他家住宅墙基致使正在孵化的1800只小鸡全部震死,已经孵出的2400只小鸡也相继死掉。鸡场内产蛋鸡全部吓得乱飞乱跳,不得不按肉鸡卖掉,正在下搌的母猪像疯了一样闹圈,也不得不处理掉。从1991年8月起至1992年6月止,直接减收了3万多元。家中房屋被震动和水浸造成下沉,出现裂缝,全家人黑夜白天均不能很好休息,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伤。为此,来环保部门投诉,要求该建设公司承担责任。后经市环保局查明,该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预制板厂从筹建、投产到扩建均未履行环保“三同时”审批手续。同时市环保局监测,他家室内噪声70分贝,距声源5米处震捣器旁95分贝,均超过国家噪声质量标准,所反映情况属实。 请问:(1)该户人家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2)该建筑公司有无违法行为?

34.河南省某县农民张某,承包水库水面,用网箱养鱼,并租了一条水泥船和雇佣两个工作人员在水库中日夜看护,张某本人也经常住船看护。一天早晨,张某起床后,看到许多死鱼漂浮水面,且水面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张某意识到可能是水体受到某化工厂污染致鱼死亡,于是马上到县环保局要求察看死鱼现场。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说: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渔业水污染事故应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于是张某又马上到负责渔政管理的水库管理局渔政管理站要求其调查处理死鱼事故。但渔政管理站的站长说,不可能是污染致鱼死亡,所以既不组织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也不到现场调查死鱼情况。为了固定证据,张某只好让县公证处对其死鱼情况进行公证,证明死鱼损失达40多万元。死鱼事件后不久,某化工厂就收到渔政管理站发出的因渔业污染事故罚款15万元的决定。由于缺乏渔政管理站的现场调查监测资料,张某无法向排污者索赔,于是便以渔政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40万元。法院以渔政管理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由,让张某变更被告,但张某拒绝变更,于是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试分析:(1)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2)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3)张某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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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张某系张楼村村民,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起了一砖瓦厂,并核发了30.7亩的《土地使用证》。在该土地能够用于做砖瓦的土壤被取用完以后,张某为了继续经营砖瓦厂,便与村干部协商,将村里的16.1亩耕地划归砖瓦厂使用,并与该村二组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张某向村里缴纳种植补偿费共4800元。同时还与村民唐某、沈某、贾某等私下达成用地协议,占用耕地5亩用于取土烧砖。经村民举报,县土地管理局对张某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张某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限期恢复土地原状,责令加倍赔偿唐某、沈某、贾某土地两年不能耕种的损失。 问:(1)张某与村民组签订的用地协议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指出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 34.答:

(1)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水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2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2)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因为渔政管理站是水库管理局的下属单位,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张某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变更被告人。

(3)在目前情况下,张某可以通过下列两条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 1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的上级单位水库管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张某造成的损失。

2对向水库排放废水的化工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污染损失。 35.答:

(1)张某与村民组和村民签订的用地协议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因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村委会和村民组都无权批准使用耕地用于企业取土烧砖。农民个人更无权转让其承包的耕地的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生产。 (2)县土地管理局对案件的处理存在下列问题:

1只处罚了张某,未处罚同样是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村委会和私下转让耕地使用权的村民。

2对非法转让耕地使用的,没有给予没收非法所得这种行政处罚。 3责令加倍赔偿损失的行政决定无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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