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部门如何应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律师会见权问题
2021-06-05
来源:乌哈旅游
213"1D年11月(上) 反贪部门如何应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 过程中的律旰会见权问题 秦 强 摘要新的律师法对律师会见权作出了新的规定,该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对现有反贪部门侦查模式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重 大影响,反贪部门可以通过改善现有的侦查模式,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沟通,找到一条应对之路。 关键词律师会见权侦查模式反贪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 I-130·02 新律师法对于律师会见权的新规定对反贪部门在职务犯罪 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有权进行部分补充和修 案件中的侦查活动产生了不可忽视的重大影响,律师会见权在行 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使的程序、时间、程度上得到了法律更为充分的保障,同时也对反 新律师法,在律师会见权问题上与现有刑事诉讼法的差异,构成 贪部门的侦查活动在力度、精度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通过 对现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且此修改的目的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 分析律师会见权的新规定,结合现有的反贪侦查模式,初步探讨 疑人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现有刑事诉讼法打击犯罪、保障人 有关反贪部门侦查活动中面临新律师法重新定义律师会见权的 权的基本原则并不矛盾。因此新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对旧有 应对之策。 法律的修改,其效力应高于旧有的刑事诉讼法。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问题上新律师法与现有刑事诉讼 第三,笔者合理预期,现有的刑事诉讼法也将在短期内进行 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差异 相应的修改,与新律师法协调一致,因此以两法冲突作为不适用 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及相关 新律师法的理由是短视的,应付式的,不能解决长远问题。 司法解释简称“前法”)上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点: 三、新律师法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对反贪部门侦查活动带来 第一,在律师会见权行使的时间上,新律师法予以提前,“犯 的冲击 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1]起”比前 (一)现有反贪侦查模式的概况 法少了一个“后”字,看似漫不经心,实则颇费思量,这是否意味着 1.反贪部门规模偏小,香港廉政公署有雇员l200多人 ,而 律师有权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之时提出要求会 广州地区反贪部门根据笔者的估计,人数约有500人左右。很明 见犯罪嫌疑人呢?律师是否有权打断反贪部门正在进行的讯问 显,我们反贪部门的人员编制过少。 呢?从字面意思上看,这样的疑问并不能得到排除。 2.现有反贪部门的侦查活动,以获取口供为侦查活动正式展 第二,在律师会见权行使的程序上,新律师法予以松绑,律师 开的起点。也许部分案件的初查可以进行的很细,时间可以进行 只需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 地很长,但除了极少数案件可以无需口供即可构成证据链条直接 函,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这意味着律师行使会见权在任何情 指证犯罪外,绝大部分案件,没有调查对象的口供,反贪部门是下 况下都无需任何机关的批准,也意味着律师会见权的行使不受前 不了立案侦查的决心的。 法所规定的“四十八小时内”或“五日内”“安排会见”的限制,律师 3.反贪部门规避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 有权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任何部门“安排会见”。 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 第三,在律师会见权行使的程度上,新律师法予以强化,“律 罪嫌疑人”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反贪部门:降调查对象带至检察 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言简意赅,前法规定的 院进行调查的时候,并没有对其立案,调查对象并不具有“犯罪嫌 “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条文不再适用。 疑人”的身份,对其调查也不是所谓的“讯问”,调查过程也不属于 二、新律师法与现有刑事诉讼法的效力问题 “传唤”或者“拘传”。如果要从刑事诉讼法中找依据,只能勉强 有人提出,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全国人大制 说,被调查对象是“证人”,反贪部门对其进行的调查是“询问证 定的基本法律,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为全国人大常委会 人”,而刑事诉讼法对于询问证人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这样的 制定的一般法律,在效力等级上基本法律优于一股法律,两法之 规避在实践中可以实现:调查对象在被反贪部门立案之前,反贪 问的冲突,以适用刑事诉讼法为宜。笔者认为不然。理由有三: 部门可以在时间上无限制地对其进行调查;在立案之后,反贪部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并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制定的 门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还有l2个小时的时间进行讯问。 法律效力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4.受贿型案件,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往往只有行、受贿 第二,《【lI|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 双方的口供,而其他的相关书证材料只有间接的证明力,无法单 作者简介:秦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130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笨I占缸会 己口1口年1 1月(上) 第一,要转变观念。律师的介入,不是检察机关的对手,而是 独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锁定犯罪。而当行、受贿双方都只有一人 或只有一人直接参与的时候,这两个人的口供就缺一不可。面对 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需的过程。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是刑事诉讼 这种情况,反贪部门在实践中,通过笔录的制作,将两份口供协调 法建立控辩审三方架构的结果,是与公诉人、侦查人员承担不同 致,以求构罪。这时,往往是通过已做成的一份笔录来做另一 职责的刑事诉讼过程的一分子,他享有的权利应当与公诉人是平 份笔录。如果前份笔录出现了与事实不相符的情况,例如犯罪的 等的,只是各自的职责不同。我们转变了这个观念,才能平等地、 数额不够精确,后份笔录的真实性u三会打折扣。 正确地面对律师法的修订内容,才能正确地开展钊对律师的监督 (二)新律师法对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对上述反贪侦查模式 来改进自己的工作。《 的影响 第二,要提高反贪侦查活动的力度和精度。面对当前反贪部 门侦查活动依赖口供,“由供到证”现象突出的特点,如果不JJu强 J.对于反贪部门将调查对象带至检察院进行调查的活动,律 师将进行干予!j{。由于只是调查,还没有立案,因此反贪部门不受 调查期限的限制。但作为律师,为了尽速行使其会见权,会要求 反贪部门尽快立案。反贪部门将调查对象带走,往往只是知会其 所在单位,甚至是秘密地抓捕,因此调查对象所聘请的律师可能 要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才知道调查对象被反贪部门控制调查。这 就存在一个问题:反贪部门在控制调查对象之后立案之前,是否 有义务通知调查对象的所在单位、家属或者聘清的律师?相关法 律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实践中反贪部门为了保证侦查秘密,不会 主动通知家属或律师。因此,在没有相应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在 立案之前,律师会见权对反贪部门的调查活动影响不大。 2.口供的问题。首先,由于前述的,反贪部门制作的口供笔 录有可能出现不精确的情况,当律师在不受监听的情况下会见犯 罪嫌疑人的时候,无需律师的刻意引导,犯罪嫌疑人基于心态的 变化,就有可能对律师作出与之前的供述不一致的供述。其次, 如果律师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的暗示,I:L ̄N 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说:“受贿犯罪要双方的口供一致才能定罪”, 或者说:“贪污犯罪一定要有书汪的佐证,检察院可以找到相关的 书证吗?”这时犯罪嫌疑人就有推翻原有供述的冲动,或者产生 刻意隐瞒相关书证去向的意图。再次,如果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 疑人,违法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则同一犯罪嫌疑 人的笔录有可能会出现完全不同的两个版本——反贪部门制成 的有罪版和律师制成的无罪版,影响有罪证据的证明力。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得知其已向反贪部门做出的供述后, 会第一时间找到相关的征人,也许这时证人已经被反贪部门找 过,已经做出询问笔录。但律师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向其重新作 出的供述向证人要求进行核对,由于反贪部门制作的笔录本身就 有可能出现前述不精确的情况,因此,律师从证人处拿到的证言 有可能也与证人之前向反贪部门作出的证言不一致。当然,如果 律师有意要求证人作虚假的证言,则可能彻底推翻证人之前的证 言,给反贪侦查活动带来破坏。 4.有可能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犯罪嫌疑人知晓的相 关同案人员并不为反贪部门所知,这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将这些人 的犯罪情况只告知律师,要求律师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串供,反贪 部门可能无法防范。如果律师不自律或者出于某种意图,这些线 索就将被泄露无遗。特别是涉及律师自身的线索或者与律师关 系密切的法官等司法官员的线索或者涉及个别高官的线索,情况 就更JJu复杂。 四、反贪部门应对新律师法中律师会见权的几点建议 反贪部门侦查活动的力度和精度,势必无法迎接新律师法的挑 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改善现有的侦查模式: 1.反贪部门侦查人员编制过少的弊端,短期可以通过从其他 部门抽调人手暂时予以缓解,但从长远来看,只能通过大幅度增 加编制来解决。人手充足,才有可能摆脱对口供的依赖,从而JJu 大立案前的初查力度,尽可能的获得除言辞证据外的其他证据材 料。JJu大查办窝案串案的力度,在最短的时问内并早于律师接触 相关的同案人与证人。 2.反贪部门技术侦查手段相对落后,而且使用受到严格的限 制,这 有国情的因素,更有政治的考量和法律的限制。笔者认 为,应通过立法与财政支持,强化反贪部门的相关技术侦查手段, 例如窃听、偷拍、偷录、卧底、诱惑侦查等,并赋予合法的证据能 力,以求摆脱侦查活动对于当事人口供的过度依赖。当然,这有 赖于最高执政者执政观念的更新。 第三,应通过JJu强与律师协会的协作、沟通,进一步要求律师 l办会约束其会员的行为,通过其内部执业规则,规范律师合理行 使会见权,不予滥用;行使会见权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 相应的,反贪部门应对律师行使会见权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可 以考虑在检察机关大楼内建设专用的律师会见室,保障律师会见 时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人身安全。 第四,对于接受律师会见之后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及时的突 审,巩固原有供述,防止翻供,并尽力进行扩线。对于 将接受律 师会见的犯罪嫌疑人,提前打好“于!j{防钊‘”,告矢u其违反法律妨害 司法的严重后果。 第五,要JJu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严厉追究律师帮助犯罪嫌 疑人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笔者建议,通过立法,授权对重大的 职务犯罪案件(例如省部级高官的职务犯罪)的相关诉讼参与人, 包括律师,进行跟踪和监听等技侦手段。 第六,对于证人,应该在询问证人的时候告知律师可能将找 其取证,要求证人积极配合反贪部门工作,告知其作伪证的严重 后果。 洼释: ( 香港廉政公署官方简体}f1文嗣.http://scicac org hk/gb/wwwicac org hk/tc/abouticac/ os/index hind,2007年I1月27日. ②陈永春.《『聿师法》修改剥反贪办案 作的影响.http://www.hIjoy 8ov cn/detail cfiu? id=228E458539EDFDDDOEC4FBF3473C86D9C4DDl3FF&news;d=228C45932BFB.2008 年6月26日. 唾珂长丽红.如何迎接律师法带给检察:[作的挑战.http://www hijcy8ov cn/detail Cflll? newsid=228C45932BF9&id 228E458539EDFDDD0EC4FBF3473C86D9C4DD I 3FF.2008 年6月26口. 13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