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生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龙固镇中心小学小学近日邀请龙固派出所李警官为全校师生作了一场生动的法制讲座。李警官从当前我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情况,当前我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的主要特点,我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这三个方面作了深入浅出的讲解,让学生受益匪浅。最后,李警官真诚地希望同学:在学校做个好学生,刻苦学习,团结友爱;在家做个好孩子,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在社会上做个好公民,遵纪守法,坚持正义,并祝所有同学身体健康,学习进步!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是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这所称的不良行为是违德、违纪、违法等越轨行为。越轨行为的发展轨迹,往往是从轻微越轨发展到严重越轨即犯罪。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需要研究产生这些不良行为的多种因素,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行为发展成犯罪行为,这是我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策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
一、了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阶段特点
我国未成年人常见的不良行为,主要是打架、旷课、离家出走、酗酒、吸烟、不良交友、轻微违法犯罪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实际上是一些不良习惯从轻到重的不断强化过程。如果在这个过程的早期就能有效地加以遏制,不使其向不良行为方面发展,就能够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目的。我国学者对于未成年人的行为问题也有很多分类研究。如把中小学生的问题行为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即过失型、品德不良型、攻击型和压抑型。专家研究表明,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的问题行为的类型也不同:
儿童期(6—11岁),过失型问题行为最多,占77.5%,主要表现为:违反纪律或一般的行为规范,如打架骂人、恶作剧、说谎、逃课等,这些行为多带有偶发性、情境性和盲目性。其他依次为品德不良型占12.9%,压抑型占6.4%,攻击型占3.2%;
少年期(12—14岁)品德不良型占第一位,为38%,主要表现为:违反纪律道德规范,如偷盗、欺骗、斗殴、浪荡等,具有经常性、倾向性和有意性,还可能有集团性。其次是过失型占27.5%,攻击型占27.2%。(主要表现为:对特定的对象采取对抗、报复和迁怒等行为,一般带有公开性和发泄性。这种类型基本属于
或深或浅的情绪性格问题),压抑型占7.3%;
青年初期(15—17岁)品德不良型问题行为继续增多,占48.4%,其次是压抑型,占27.2%。主要表现为对学习和学校活动逃避或退缩,悲观消沉,一般带有隐蔽性和持续性。这是属于比较深刻的情绪性格问题。攻击型占13.8%,过失型占10.6%。
青年期(18岁以后)品德不良型问题行为继续增多,占64.2%,过失型和压抑型并列第二,各占14.3%,攻击型占7.2%。
这些研究、分析为我们有针对性地做好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工作提供了生理和心理上的依据。上述可见,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品德不良型问题呈上升趋势,而品德不良则有可能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上述类型分析中,12—14岁是攻击行为的高发期,这也是值得注意的。有关研究认为:习惯性的攻击行为可用来解释和预测犯罪行为;儿童产生攻击行为的年龄越小,未来发展成反社会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越高;而在各种情境中都出现攻击行为的儿童将来更可能发展成为反社会行为和行为偏差的人。据报道,在北方某大城市的在校学生中,有50%以上的学生有过被校内同学或校外学生敲诈、勒索、抢劫、欺侮和其他滋扰的经历。
一般来说,人的行为的发展是一个连续的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呈现阶段性。特别是个体行为的发展还存在着所谓的“关键期”,也就是说在某一阶段中,某一特定的行为最容易形成,在这一阶段以前或错过了这一时期以后就比较难以形成。可以说,在校未成年学生处于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的“关键期”。因此,学校的预防犯罪工作,应掌握未成年人个体行为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特点,抓住未成年人成长的各个阶段的有利时机,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行为习惯,预防和减少不良行为。 二、学校要转变教育观念,帮助学生克服厌学心理
厌学,是指学生厌恶学习或学业的心理。包括厌学情绪、厌学态度和厌学行为。可以说,厌学是所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旷课等不良行为只是厌学心理的外在表现。以学习为主的未成年人的严重厌学后患无穷,这是我们必须重视的。
厌学心态是一种消极的学业和学习价值观的表现。厌学的原因很多,如学习
困难、课业负担重、家长期望过高等,但主要的是由错误的学业和学习认识如“读书无用”、“学而无望”等所致。由此,人们会很自然地想到应该对学生进行学习目的的教育,解决学习动机问题。虽然这个话题对于学校来说是老生常谈,但是,如果不能解决厌学背后的“价值观”的问题,单纯的说教在如此残酷的升学竞争面前,显得太苍白无力了。很多学校的教师公开地宣传“上高中就是为了上大学”。这些极现实的说法,虽有一定道理,但对于学生来说,他们的思想负担和学业压力就太大了。他们的前途只有一个——上大学,所以,当有相当数量的学生预感到升高中无希望、上大学不可能时,就会泄气,认为前途渺茫,对学习也就没有兴趣了。在这种情况下,还要硬着头皮上课、补课、考试、排名次,学习真成了无边的苦海。他们的厌学是很自然的了。一些学生的厌学达到一定的程度,为逃避学校的学习生活,轻则旷课逃学,重则中途离开学校,也就是辍学。厌学不仅导致学业失败而且还会造成学生无心上学,不求上进的消极心态,并将持续影响一生。学校教育要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还要从教师的教学方式方法上加以突破,把学生培养成多方面的人才。
三、注意未成年人的同伴关系,防止他们不良交友
一般地说,进入初中以后阶段的未成年人,他们的“自我意识”、“成人感”都有所强化,他们和同学可以有说不完的话,但对父母或老师却感到无话可说。他们更乐于和同龄人交往,寻找志趣相投的伙伴,而交往的范围也会逐渐扩大。有调查表明,中学时期是一个人交友愿望最强和交友最多的时期。对于中学生,同学和同龄伙伴的影响已经超过了成人对他们的影响。一份问卷调查表明:当初中生受委屈时,有46%的学生习惯于闷在心里;38%的学生爱告诉好朋友,而愿意告诉父母、教师的只占6%—13%(年级不同有区别)。
四、关心学习不良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
学习不良,是学习困难、学习障碍等的统称。因其主要特征是学习成绩差,故学习不良的学生被称为“差生”。在所有中小学学业失败现象中,学习不良或学习成绩差是大量存在的现象,初中尤甚。从整体情况调查看,全国小学生学习不良的比例约为20%左右,初中学习不良学生的比例在25%以上。学校教育中出现学生成绩的分化本来是很正常的事情,但由于现实学校应试教育的现状,思想教育的缺陷以及社会上消极因素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和诱惑,学生一旦学习
不良,便有可能产生消极厌学的态度,有些品德不良的学生便有可能发生越轨行为,从“单差”变为“双差”。因此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应把学生由学习不良可能会导致的问题作为切入点,这不仅对学生的学习本身有益,而且还可以防止厌学、逃学,并进而预防违法犯罪。当前学校对于学习不良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的教育应当加强,应当重视和改善对这一部分学生管理教育的方式方法。
第一,学校、教师应当增强教育、挽救所谓“差生”的责任感。这首先要转变教育观念,贯彻以素质教育为基点的教育思想,克服“重优轻差”的倾向,为全体学生的身心素质全面和谐的发展提供均等的条件。改变一味追求升学率,只注意“尖子”,忽视、放弃“差生”的教育现状。特别是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的教育处理,不要动辄停课、粗暴训斥或冷嘲热讽。尤其是班主任老师对后进学生的教育方法至关重要。值得重视的是,有些学生因为学习成绩差而受到教师的冷落,进而影响了学习积极性,产生了厌学情绪,最终成为“差生”。这说明教师的态度对于学生的情绪是有很大影响的。未成年人都有一种“向师性”,他们不仅把教师当做模仿的榜样,而且希望得到教师的肯定评价。当他们感受到教师的喜爱和信任时,就会获得心理上的满足,并在这满足中激发出上进的力量和信心。反之,一个经常遭到教师冷落、批评的学生,他们会因周围环境对他的否定和排斥而产生自卑感、怨恨和敌对等情绪,甚至失去上进心而自暴自弃。这种情绪下的学生是很容易产生不良行为的。
第二,学校、教师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特别是对那些经常旷课的学生,应给予最大的关注。因为,学生旷课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学校生活的逃避行为,这种逃避实际上是学生出现了某种问题的预警:学生可能因为学习负担太重而厌学并逃离课堂,可能在社会上交上了什么不良伙伴,可能迷上了游戏厅等地方,可能做错了什么事或有了什么违规行为害怕惩罚而逃避。事实上学生的旷课问题又最容易引发不良行为,甚至导致违法犯罪等严重的社会问题。调查表明,发生逃学行为的高峰年龄是14到16岁,这也正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高峰期。所以学校、教师和家长都应当十分重视学生旷课的问题,应当弄清楚其中的原因,而不能因为他们是差生就不闻不问,甚至于习以为常。学校应当高度重视学生厌学有可能导致旷课逃学,由旷课逃学便极有可能发展到辍学这一现实。而流失生、辍学生
犯罪的情况是相当严重的。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旷课列为未年成人不良行为之首,是足以说明这类问题的严重性与危害性的。
第三,不要把“差生”往外推。一般来说,“差生”在学习上既无主动性又缺乏克服困难的精神,不能指望他们单纯靠自己的努力走出困境。实际上处于困境的人最需要外力的帮助,尤其是家长和教师还有他们的同龄学友。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对于未成年人负有的保护责任,就是要保护其受教育的权利,对于那些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而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本是未成年人的保护者,不但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且保护其健康成长不受干扰。这是因为未成年人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还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要依靠父母或社会有关方面的保护,在学校则要依靠学校的帮助和保护。那些对差生采取的简单粗暴的处理方法,或以各种理由把他们往外推的做法,都是与学校的职责背道而驰的。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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