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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矿业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

2023-05-14 来源:乌哈旅游
淮南矿业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根据《淮南矿业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考核的原则,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单位自查与上级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测评相结合. 第三条 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负责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情况; (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 (四)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情况; (五)解决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突出问题情况;

(六)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集体研究决策单位重要事项; (七)重视、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按规定设立纪检机构、配备专职纪检人员,以及案件查处、效能监察、信访处理等工作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五条 考核按照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情况反馈和廉政谈话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述职述廉。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在年度职代会或工作会议上进行。 (二)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专项考核工作中进行。

集团公司副三总师、机关部室副三总师及其以上领导人员年度述职述廉以书面为主,书面报告分别报集团公司纪委、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

第七条 领导班子述职述廉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落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

(二)建立并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机制、规章制度以及执行责任追究情况;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情况;

(四)对所属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监督、

检查和考核情况;

(五)来信来访处理、违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 (六)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情况。 第八条 领导人员述职述廉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工作部署和要求,履行岗位职责以及学习、思想、作风等方面情况;

(二)有无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三)有无利用职权或影响为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四)有无违反规定提拨任用亲属情况;

(五)有无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插手工程、设备、材料招标; (六)有无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个人住房、投资、配偶、子女就业情况;

(七)个人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履行情况;

(八)分管范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责任追究及处理情况. 第九条 述职述廉前,单位党委要广泛征求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反馈给班子成员本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集团公司纪委反馈。领导人员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认真起草述职述廉报告,并由主要领导审阅.

第十条 集团公司纪委要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工作进行指导,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发现领导人员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经集团公司党

委同意后,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应有代表性。一般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副三总师、所属单位(部门)科级管理人员、部分管技人员和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测评表的内容、式样,由集团公司纪委确定。

第十三条 民主测评按“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评定.评定为好的,其民主测评“好”栏得票比例应达到60%以上;评定为较好的,其民主测评“好\"和“较好”两栏得票合计比例应达到70%以上;评定为一般的,其民主测评“一般\"和“差\"两栏得票合计比例达到40%以上;评定为差的,其民主测评“差”栏得票比例达到30%以上,或“差”栏得票比例达到20%以上且“一般”和“差\"两栏得票合计比例达到50%以上。

第十四条 个别谈话。个别谈话人员一般应从领导班子成员、副三总师、所属单位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部分职工代表及其他熟悉了解情况的人员中选定。每一名考核人的谈话对象一般不少于20人。 谈话了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考核对象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三)领导人员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情况。

第十五条 查阅资料。围绕考核内容,查阅反映有关工作的原始资料。主要包括:

(一)工作文件。主要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安排,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制订出台的各项纪律规定、制度措施以及对违规违纪单位、人员处理情况的文件、卷宗等.

(二)会议记录。主要为研究落实集团公司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部署本单位年度及阶段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研究对违规违纪单位、人员查处等会议记录;召开的纪委会、纪委办公会记录;廉政谈话记录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档案登记记录等。 (三)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以及年度自查、考核情况等资料。 第十六条 情况反馈。考核结束时应由组长将考核的基本情况向被考核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反馈。反馈的内容包括: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民主测评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 廉政谈话。廉政谈话的方式,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集团公司中层及其以上领导人员与管辖范围内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集团公司纪委负责人可根据来信来访和工作需要,适时与集团公司中层领导人员进行廉政谈话,或以书面形式对其进行函询。

第十八条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进行廉政谈话: (一)发现工作作风及廉洁从业方面存在值得注意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来信来访反映存在有较轻微问题的;

(三)对承担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主要工作任务落实不认真、效果

不明显的;

(四)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测评中个人后两档次票数之和在30%以上的;

(五)管辖单位(部门)发生严重违规违纪案件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被定格为“一般\"的;

(六)其他有必要谈话提醒的。

第十九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纪律观念、善待职工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应注意的事项;

(三)在严格管理、慎用权力、遵守廉洁从业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应注意的事项;

(四)在思想品质、道德修养、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应注意的事项;

(五)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应注意的事项。

第二十条 廉政谈话要做好谈话记录,谈话内容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根据工作需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派员参加谈话时,要在谈话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廉政谈话中,谈话对象要求向党组织转达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整理,如实反映。对谈话中反映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两级党委、纪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发现各级被谈话对象存在违规违纪苗头而不及时谈话,以

致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要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和主(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组要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考核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考核组情况,形成完整的书面考核材料,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会议汇报,向党委书面报告。

第四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按照 好、较好、一般和差四种档次划分.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组在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基础上,按岗位类型分别集中听取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机关有关部室意见,并了解掌握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的信访件调查核实等方面资料,为准确定格提供事实依据.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组要进行充分地讨论和分析考核情况,按照好、较好、一般和差四个等次,初步确定考核对象的相应等次,形成完整的书面考核材料,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选拔担任上一级管理岗位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定为“好”或“较好”的管理人员中产生。

第二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被评定为“好\"的领导人员,方有资格参加省级以上的先进评比。

第二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定为一般的,或民主测评一般和差两栏得票合计比例达到30%的,实行廉政谈话;达到40%的,给予诫勉处理。是正职的,由集团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对其诫勉谈话;是副职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第三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定为差的,或民主测评中定为差的领导班子,由集团公司党委予以调整;考核等次为差的领导人员,视其责任给予免职(解聘)、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试用期内的领导人员,考核评定为一般的,或民主测评定为一般的,给予延长试用期半年处理;考核评定为差的,或民主测评定为差的,取消试用期职务,按原职级重新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严重问题,由集团公司纪委牵头组织核查。

第三十三条 年度考核情况,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反馈;考核结果在适当范围内由集团公司党委通报。

第三十四条 考核意见反馈后,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要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整改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并向集团公司党委、纪委报告.

第三十五条 考核材料存入基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副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党组织由淮南矿业集团党委管理的独资(控股)子公司.淮浙煤电公司、淮沪煤电公司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淮南矿业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煤发〔2006〕2号)、《淮南矿业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煤发〔2006〕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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