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以外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内的规划保留为村庄建设用地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遵循规划先行、依法用地、因地制宜、生态环保、防灾减灾、政府引导、村民自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镇政府负责其辖区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海陵岛经济开发实验区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工作由市住房规划建设局海陵分局负责。
村民委员会应配合市、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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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农业、水务、交通、卫生、文化、环保、城管、供电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村庄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的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镇总体规划中确定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
市、镇政府要按照从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的原则,对建设活动较多以及需要加强保护的村庄进行规划编制工作。海陵岛经济开发实验区的村庄规划由市住房规划建设局海陵分局组织编制。
第七条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庄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满足基本的生产生活要求,并结合村庄的实际情况,明确村庄建设范围、住宅建设布局和整体风格、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等公共社会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第八条 村庄规划以城市、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农业区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当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广泛征询村民意见,镇人民政府结合村民意见形成规划初步成果。规划初步成果必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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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附送村民意见或建议、相关部门意见、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经批准后,依法予以公布。
第十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镇政府可以按程序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和修改。
调整修改村庄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提供修改的原因和理由。
第三章 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应当免费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住宅设计图集,供村庄建设参考使用。
第十二条 村庄建设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各类用地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及其它规划指标。
第十三条 宅基地的面积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第十四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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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市住房规划建设局海陵分局核发。
第十五条 村庄各项建设开工前应当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施工。
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民自建房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证明;
4、村庄规划确定的用地平面四至图、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出具的放线测量报告、建设项目对四邻有影响的需提供四邻无异议书面证明;
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含立面图、效果图和各层平面图),也可以选用通用设计图集;
6、村委会签章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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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
3、土地权属证明或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环保部门意见;
4、村庄规划确定的用地平面四至图;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测量报告;
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含立面图、效果图和各层平面图);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镇政府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其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勘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含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向镇政府申请验线,未经验线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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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个人)应向镇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镇政府收到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勘查、测量,并核发规划验收意见书。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取得规划验收意见书后,建设单位(个人)可以向县(市、区)房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未经镇政府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确保乡村规划的实施,镇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前期和过程管理,确保批准的建筑图件符合乡村规划要求,确保对建设过程中的违规现象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根据《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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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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