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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管子》中法家思想的发展理路

2022-12-20 来源:乌哈旅游
2009年第4期 船山学-T4 Chuanshan Joum ̄ No.4,2009 (复总第74期) (rest.tot Nol74) 重构《管子》中法家思想的发展理路 侯磊 (南京大学历史系,江苏南京21 009 3) 摘要:文章对《经言》、《外言》、《区言》和《管子解》等文献进行了分组讨论,可以看出其中对“法”、 “术”、“势”的 ̄A/7,进一步深化,最终在《管子解》中出现了三者融为一体的趋势。这可以反映出《管子》中法家 思想经历了一个从渊源、形成、发展到成熟的过程。在这个发展过程背后,又是隐含着丰富的思想史背景的。 《管子》在对教化的态度、政治的开明阴鹜上,与晋法家有着明显的区别。 关键词:《管子》;法家;法;术 中图分类号:Gl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O4—7387(2O09)04—0117-04 并不一定就是法家。”【l】笔者认 《管子》作为“齐法家”的代表文献,由于思想庞杂和 张以法治国、重视制度的,文献错误颇多,对其思想的研究很容易断章取义。本文以 为这种看法.不免有过分对立早、晚期法家之嫌。 法家思想集中的《经言》、《外言》、《区言》和《管子解》四组 发展到成熟的发展轨迹,及其背后所隐含的思想史背景。 张先生主要从两个角度来论证他的观点。第一,《经 常用的概念,往往被放在次要的位置。在所引文献中,确 实可以看出这些法家常用概念被放在“亲”、“教”、“爱”等 为主,尝试梳理出《管子》文献中“齐法家”从渊源、形成、 言》诸篇中常使用的“令”、“禁”、“赏”、“罚”、“刑”等法家 《经言》部分 儒家常用概念之下。但这是与这一部分的文献构成有关 系的 因为这批文献.尚处于早期法家思想尚未完全“蔚 2j的时期。与后期法家相比,这里的法家思想尚未 这一部分的法家思想,最明确的莫过于《权修》(本文 为大国”f引用《管子》只注篇名,下同)中的论述,“欲民之可御,则 那么详备而深刻.而且还未上升到第一位的治国思想的 但一个学说是否是治国思想与这个 法不可不审。法者,将立朝廷者也。……法者,将用民力者 地步。这点必须承认.也。……法者,将用民能者也。……法者,将用民之死命者 学说的发展是否完备则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也。”不但明确地提出了“法”的概念.已接近于韩非对法 第二,张先生引《汉书-艺文志》中对法家的定义,认 的定义。“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 为“按照这一经典定义,商、韩诸子‘专任刑法’,刻薄寡 者也”(《韩非子·难三》)。而且对行法的要求是“贵爵服”、 恩,才是法家的最基本特征。”口】并进一步论证《经言》诸篇 “重赏禄”、“审授官”和“审刑罚”,与后期法家无甚区别。 中只有礼、法的思想,并未明确谈论势、术的思想,显然不 这一部分的法家思想,只符 同时这一部分的其他篇中亦不乏相关论述.“严刑罚则民 具备法家的基本特征。因此, 远邪,信庆赏则民轻难”(《牧民》);“国有德义未明于朝 合《汉书.艺文志》中的“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者,则不可加于尊位;功力未见于国者,则不可授与重禄: 所以只是法家的渊源而已。 临事不信于民者,则不可任大官”(《立政》)。对此,张固也 笔者同意张先生认为这部分没有势、术思想的看法, 先生认为这与“法家思想有很大的距离”.提出“简单地主 认为持此看法的学者观点值得商榷。也同意其关于在齐、 收稿日期:2009—02—26 作者简介:侯磊(1983一),男,河南西华人,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从事先秦思想史研究。 1 1 7— 晋法家之间“如果一味强调这种地域特色.淡化法家的基 上根据的尝试 但法家实用主义的基本精神使得他们对 本特征.抹杀法家各派之间前后发展变化的痕迹,这对于 将人性论视作是法的正当性基础更感兴趣.这个基础是 《管子》研究可谓贻害无穷”的看法。张先生认为萧公权先 非形而上的。是内在于社会中的伦理性根据。其次.法是 生在其《中国政治思想史》中提出的区分儒、法之标准有 治国的基本依据.将法上升到了“国之兴灭”的高度上来 指导意义,即“尊君隆势、重法行术,是战国法家区别于原 对待,“置法出令,临众用民,计威严宽惠,而行于其民与 始法家思想以及其他学派的主要标志”。所以他据《经言》 不行于其民,(而兴亡之国)可知也”(《八观》)。除此之外, 诸篇中没有“势”、“术”的思想.认为这称不上是真正的法 家作品.充其量只是有点法家思想的萌芽嘲。但是这种论 证方式.不恰恰符合他所批评萧先生的“以商、韩之标准 衡之”吗? 但笔者与张先生的基本看法还是相同的:即《经言》 诸篇中的法家思想应处于法家思想的较早阶段 只是认 为张先生在论证过程中.因反对过分强调齐法家的地域 特色.而不自觉的过度以韩非的法家集大成思想为标准. 来衡量《经言》部分中的法家思想,从而造成对这~部分 法家思想的评价过于保守。在笔者看来.这里的法家思 想,不仅在法的定义上,而且在行法的手段上,都已基本 定型。基本上与后期法家思想重法的一部分无异.应该说 是远超出了只是“萌芽”的阶段 当然。整体看来。由于《经言》部分主要成于“春秋末 叶至战国早期”。文体和内容都显得较朴素.其中的法家 思想,正如日人金谷治所说的“法的主张,相对说来是比 较淡薄的。总体上说。《经言》诸篇对法的考察,仍不出基 于现实的素朴的阶段 ”[5】在这里.儒家与法家思想的关系 很明确。即在政治体制中,儒家思想是优先于法家思想 的。反映出到这个时期,法家尚未占据优势.但是儒家与 法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的结合,则为整个《管子》中的儒 法结合奠定了基础,所不同的是,儒、法之间在不同的时 期此消彼长而已 二、《夕 部分 《外言》部分着重点在于依法设立官职,官僚体系依 靠法来治理人民。认为法是治国思想的主干,并且对其的 论述也较为全面 首先是法的正当性问题,“人之心悍,故为之法”(《枢 言》)。为什么要实行“法治”而不是其他治理方式,也就是 法作为治国思想的合理性问题,是法家首先要面对的。在 黄老学文献中.有为这个合理性寻求“天道 陛质的形而 118一 在治国上是没有其他东西可以替代的.“不法法则事毋 常”(《法法》)。不以法治国也就失去了治国的标准,就像 是“量之不以少多,称之不以轻重,度之不以修长”(《枢 言》)。这带来的影响是很大的,并可能直接导致君权的亡 失,“乡官毋法制,百姓群徙不从,此国弑君之所自生也” (《八观》)。 在君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的是君服从于法,“虽圣人 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法法》)。这样一来,一整套从 上到下以法而治的官僚体系就清晰了起来。正所谓“君择 臣而授官,大夫任官而辩事,官长任事守职。士修身功材, 庶人耕农树艺”(《五辅》)。 在这种凭借官僚体系以法治国的思想中.君主需要 的是“慎贵(举贤)”、“慎民(置官)”和“慎富(务地)”(《枢 言》),也就是以君主为首设置起来的官僚体系,鼓励人民 以务地,务地以富,从而兵数可胜。即所谓“举兵之日。而 境内不贫,战而必胜,胜而不死,得地而国不败”(《兵 法》)。这里与所有的法家重农战一样,整个统治体系强调 的是在“法”规范下的各司其职、井然有序。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部分里已经有了明确的势、术思 想。“凡人君之所以为君者,势也,故人君失势,则臣制之 矣。势在下,则君制于臣矣;势在上,则臣制于君矣。故君 臣之易位,势在下也”(《法法》)。从而发展出了君应“贵当 贵周”.也就是君驭臣之术的理论。反映出来的是对君臣 矛盾的开始认识.对于臣可能侵害到君之利益的可能已 经有了重视。但整体看来,这里对于势、术认识的重视程 度依然是在法之下的.中心仍然是围绕着如何凭借官僚 体系实行法治上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体现在“国”与“民” 而非“君”与“臣”之间的,后者发展到韩非那里。已经成了 思想的重心 在这种君依托官僚体系以法治国的统治思想中.强 调的是上下分工、各司其职。而且从君到官到民,各个阶 层之间都有法这个共同的行事标准.所以整个政治气象 显得简洁明朗。推崇的是“阳”而不是“阴”.“先王一阴二 阳者霸,尽以阳者王”(《枢言》)。这里的“阴”和“阳”,正是 更为明确的是“夫尊君卑臣也,非亲也,以势胜也” 明 指得“政治之开明阴鹜而言的lfiq。这种政治气象同样存在 法》);“主有三术”(《任法》)。对于君臣之间关系的认识也 于《经言》部分的《牧民》篇中,“言室满室,言堂满堂,是谓 更接近于韩非,“夫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执胜也。百官 圣王。”韩非在《难三》篇中就直接对这句话提出了批评, 认为《管子 非法术之言也”,借此强调法、术的不同,“是 职,非惠也,刑罚必也”(《明法》)。可以看出,对于君臣关 系的认识.这里虽然没有韩非所说的唯利所在那么一针 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之也,不独满于室;用术, 见血.但是基本认识已经趋同。在对待“臣离上而下比 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不得满室。由此《管子》与《韩非 子》中政治之开明阴鹜的区别就显现出来了。 从以上的论述中可知,《外言》部分已经有了较为完 备的以法治国的统治思想.基本精神毫无疑问是法家的。 如果说《经言》部分富民以使民,并施以基本教化的思想, 与儒家还有点接近的话,那么这~部分已很少有教化的 意思,对民的态度也与商、韩趋同。主要任务就是务民于 农战的 但这并不等于说这里的法家思想就完全等同于 了商、韩法家,在双方的区别中.除了因为身处不同的发 展阶段而对法、术、势的认识有不同之处外,《外言》部分 受儒家思想影响的部分,与商、韩相比是非常显著的。 三、《区言》部分 《区言》部分对齐法家思想的继续发展,主要表现在 两个方面:首先,在以法治国和对势、术以及对农战的认 识上都更为深刻。在以法治国的主张上.有了“法者.天下 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任法》)这样的对以法治国 和法的高度概括。对于“上下贵贱皆服从于法”的论述也 更有层次,分工更为明确。“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 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 贵贱皆从于法,此谓为大治”(《任法》)。另外,“法令”一 词,全书使用十九次,《区言》部分占了十一次;“法度”一 词,全书使用十五次,《区言》部分占了十一次。关于“法” 的复合词的使用增多,也是《区言》以法治国思想发展的 个标志【7l。关于农战思想。《治国》通篇都是在论述发展 农业,将农耕与国富、兵强连为一体,“民事农则田垦.田 垦则粟多,粟多则国富,国富者兵强,兵强者战胜,战胜者 地广”。这种务农耕以兵强。兵强以广地的言论,毫无疑问 是具有典型战国中后期色彩的.与商鞅、韩非等晋法家是 无异的。 这里同样有关于势、术明确的概念。《任法》篇中提出 的主所操之“六柄”,主所处之“四位”,就是术、势的意思。 周”、“民务交而不起用”(《明法》)这样的情况时,这里虽 然明确提出了术、势的概念。但具体的措施仍强调“置仪 设法,以度量断”(《任法》)。这样一来,在解决“公”(君)与 “私”(臣)的对立关系上,立足点依然是强调在法之上的。 因此,这里的主术,即便是更加接近于韩非,但“阴谋权术 的气味并不太浓厚”嘲 对法家思想发展的另一个方面,表现在对礼义、教化 的排斥上,但也并不是极端地排斥。《任法》篇中在强调民 道法.百官守法的同时.认为“群臣不用礼义教训则不 祥”.这就在以法治国的体系中安排了礼义的地位.这点 也是齐法家与晋法家的最大区别所在。但是与“法出于 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枢言》)的认识不同,这里明言 “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任法》),强调的是“世无 请谒任举之人,无间识博学辩说之士,无奇服,皆囊于法, 以事其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仁义礼乐的作用. 但是出于维护法之绝对权威的考虑.儒家思想就变成了 多余部分了。而且明确将法立令行放在教化之上了。 四、《管子角犀》部分 《管子》书中从《经言》到《外言》,再到《区言》,齐法家 思想经历了一个萌芽、形成、发展的过程,并在《管子解》 中达到了一个顶峰 这部分对法家思想的论述较之前述 几组都更为繁复和深刻,对法、术、势思想也进行了进一 步的综合。 在前文中曾提到,《管子》所代表的齐法家与韩非思 想的一个很大的不同就在于前者重法而相对轻于势和 术,这种情况在《管子解》中依然如此。在相比而言最为综 合势、术思想的《明法解》中,用法字百余次,为先秦单篇 文献之冠 。但相比于前面几组文献。本篇对于势、术的重 视已大大加强.并初步形成了法、术、势三位一体的思想 体系。全文中用势字十七次.明确地将君与臣的对立依于 势之上。“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势,择群臣不敢为非。是 1 1 9— 成为法家思想的中心问题了。 故群臣不敢欺主也者.非以爱主也.以畏主之威势也”。本 已经超越于“法”之上,篇论术.不仅在全书中堪称最为明显.而且明确地将对臣 用术与对民用法区分了开来.“主无术数则群臣易欺之, 还有一点很值得注意,《管子》中较之商、韩等晋法 家.对于礼义孝弟这些伦理规范更为重视,并且在治国当 国无明法则百姓轻力非”.“明主操术任臣下”,这已接近 中很注意吸收这些伦理规范的积极作用。这个方面无疑 更 于韩非的认识.“凡术者也者,主之所以执也;法也者,官 是优于晋法家的。《管子》中对于这个伦理规范的吸收,之所以师也”(《韩非子·说疑》)。 多是体现在“君”与“民”之间的。君民关系的理想境界有 “人主能安其民,则事其主濡事 有关势、术思想的认识,《管子解》只是对早期相关论 类似于父子关系的一面。述的进一步扩展.但是体现出来的却是融法、术、势于一 体的趋势。虽然它仍是以法为主体的,这也是整个《管子》 书中法家思想的一个共同认识.但这种三者初步一体化 的趋势.却正体现着法家思想逐步的发展过程。 势、术思想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意味着《管子》中齐 法家思想的逐步完善.也可能意味着受到了晋法家进一 步的影响。除此之外,这种现象背后隐藏的思想史背景, 是君主地位的日益提升。早期法家重法,与其建立以法治 国的新型的官僚行政体系有关.这与战国中期开始的轰 轰烈烈的变法运动互为表里 变法的重点在于以官僚体 系代替世卿世禄的旧有的贵族制的统治体系.着力于以 新型之官僚代替旧有之贵族。君主与旧贵族的联系纽带 多在于血缘。其行事方式是为家庭式的,治国如同家天 下。新型官僚与君主的联系则完全依赖于一种“理性”,联 系纽带在于法.立身之本也完全在于以法行事。因此早期 法家思想论证的核心无疑是法治的治国理念.强调的是 “君臣上下皆从于法”。至于如何保证法治的实施。官僚体 系的运转.在君主集权制的条件下。这个保证就不可避免 且毫无争议地落在了君主一身之上。这无形当中又不可 避免地助长了君权的独大,“不管一个国家的政体如何, 如果在它的管辖范围内有一个人可以不遵守法律.所有 其他的人就必然会受这个人的任意支配 ”[1Ol伴随着君权 的日益独大。主要致力于维护君主地位,防止臣侵君的 势、术思想.在战国后期越来越受到重视,就不难理解了。 法家思想发展到后期。到了韩非那里,“术”在一定程度上 120- 其父母,故主有忧则忧之,有难则死之”(《形势解》)。这在 很大程度上化解了晋法家“刻薄少恩”的致命缺陷。是吸 收儒家思想的一个成效。但仔细品味《管子》中对于伦理 规范的吸收,在“君”与“臣”关系上,《管子》并没有将这对 关系与伦理关系联系起来。《管子》中有初步但越来越深 刻的对术、势的认识,对于“君”与“臣”关系的认识,也有 了“势”、“执之所在”的认识。但从整个先秦法家思想的发 展脉络中来看.真正将君臣联系的纽带明白地点出来的 还是韩非.他几乎排斥了一切其他的联系纽带,而只归于 “利”之所在上,这是“非道德”的,却也是建立在一种人性 论基础上的.因此也就能称之为是一种伦理性的联系。在 战 国时期开始的新的官僚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前 期法家对于君臣关系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这个问题。 可以说一直都是含混不清的.一直到了韩非才彻底解决 这个问题。当然,详论只有另待专文了。 参考文献: 【1】[3】[4][7】[8]【9】张固也.:《(管子)研究>,齐鲁书社2006年 版,第94、95、101、309、311、361页。 【2】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 版,第81页。 [5]谷中信一:《从经言诸篇看管-T-- ̄法思想》,《管子学刊》 1995年第3期。 [6]黎翔风:《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250页。 [1O】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 1982年版,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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