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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2021-11-10 来源:乌哈旅游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一、概念梳理

正义:

1.当对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做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是,当规范时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p5第八行)

2.正义在此的首要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p6.2.第四行) 3.严格地服从(p7第二段第五行)

4.一个完全正义的社会的性质和目标是正义理论的基本组成部分。(p7最后一行) 5.正义只是社会理想的一部分(p8.第十四行)

6.为了充分理解一种正义观,我们必须弄清使他产生的社会合作观念。(p8第十七行)

7.这种正义观进一步概括人们所熟悉的社会契约理论(p9.3.第一行)

8.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时,它们才是正义的(p12.1.第二行)

9.对原则的衡量是正义观的一个基本的而不是次要的部分。(p33.第一段第五行) 公平的正义

1. 它意示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意志同意。(p10倒数第二行)

2. 它把处于原初状态中的各方设想为是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p11.2.第一行) 3. 即那些需要违反正义才能获得的利益本身毫无价值„„这种正当对善的优先成为这种正义观的一个基本特征(p25第十一行) 原初社会

1. 那里的规定是被广泛接受的(p11.2最后一行) 功利主义

1. 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所有社会成员满足总量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p18倒数第二行) 直觉主义

1. 首先,它们是由一批最初原则构成的,这些最初原则可能是互相冲突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给出相反的指示;其次,它们不包括任何可以衡量那些原则的明确方法和更优先的规则,我们只是靠直觉,靠那种在我们看来最接近正确的东西来决定衡量。(p27.7.第七行) 反思的平衡

二、关于《公平的正义》的提纲

1)正义在社会活动中的作用 2)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 3)公平的正义 4)对照

目标:确立一种正义论

三、评注

1. 公平的正义

1) 理论的真实性其实并不是检验理论的最好标准,而同时,理论需要在实践中才能检验出理论本身的合理性,理论在实践中加强了对自己的论证。因此我们检验理论,无法仅凭“正义”“直觉”等观念加以判断。(p3. 1.第二行“一种理论,无论„„改造或废除”)

2) “天赋人权”的概念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有所体现,但他把他抽象为一种社会的观念,即“正义”,正义与否必须在社会共同体中才能体现,因为人必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因此他所强调的是社会中个人的状态。(p3.1.第四行“每个人都拥有„„社会利益的权衡”)

3) 罗尔斯承认社会的现实缺陷,他设想一种理想的社会只是为了证明问题,并努力得出一种能够适用大多数情况的原则。同时他的原初状态也是发展着的。(p3.1.第九行“允许我们„„可能”)

4) 我不明白“真理与正义是不能妥协”的含义,其中的“正义”“真理”都只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成立的,就是说具有相对性,也就意味着是可以变通的,后文中罗尔斯也承认在不同条件下不同制度的施行是合理的。(p3.最后一行.p4.第一行)

5) 直觉的确信是一种不加考虑的行为,直觉很难作为论证的根据。因此我们也可以看出罗尔斯的先验论色彩,其实人的直觉也是需要斟酌的,人的逐利性无法认为不是一种先天性行为,但这种心理超过了一种限度就是不正义的。(p4.第二行“上面这些„„直觉的确信”)

6) 罗尔斯的国家-社会理论显然过于理想化了,虽然他强调了这种社会的理想性,但是我以为用国家的阶级性理论来解释才是正确的方向“国家是经

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对不占统治地位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不可能存在一种人人遵循规范的社会,因此需要暴力机关,而实际上统治阶级内部也有分等的存在,个人之间存在的不平等状况显然是改变不了的。我以为罗尔斯的想法是为了达到一个正义社会的规则(见p6.2.十三行),因此代表了社会前进的方向。(p4.第一段及第二段) 2. 正义的主题

1) 正义的确与社会经济相关,也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一个角度论述。(p6.2.第一段最后一行)

2) 罗尔斯在“一种对于基本结构的正义观是是值得为自身的缘故而拥有的,不应当因为他的原则不能到处令人满意就放弃它”采取了一种消极妥协的态度,倒不像刚开始时的那么激进,实际上,正义的适用其实也是一种选择的过程,同时正义观不能是一成不变的,我们需要去发展它,充实它。(p8.第七行) 3. 正义论的主要观念

1) 社会契约论本身的立论基础就有误,因此我们不得不怀疑其推论的正确性。人们不可能在一种平等的状态下达成一种契约,规则的制定更多是一种博弈的结果。这就又涉及了道德的起源问题,道德的发生在我看来其实便是一种妥协的产物,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博弈与妥协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种共识,以达到一种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在这里同时也强调个人利益的不受侵犯性)(p9.9.第一行)

2) 无法同意“一个群体必须一劳永逸地决定在他们中间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这忽视了历史螺旋式发展的基本规律,倒有些神创世人的

神秘意味。(p10第四行)

3) 关于正义的起源,罗尔斯采取一种神秘的看法,认为这种观念是在一个平等的“原初状态”人们“一起做出最一般的选择”。这种观点即使在他自己看来也是一种理想状态。因此这种说法完全不符合历史事实,更多的是一种臆测,其实罗尔斯并没有妥善的解决这一问题。(p10-11) 4) 罗尔斯始终固执的把契约作为一种起源性质的社会存在。且声称“只要抱以必要的小心,它是不会被误解的”似乎有些可笑。(p13第二段) 4.原初状态和证明

1)罗尔斯在这段中提出了一个悖论:“体现在这种原初状态的描述中的条件正是我们实际上接受的条件。或者,如果我们没有接受这些条件,我们或许也能被哲学的反思去接受,我们对契约境况的„„做这件事”(p17第二段)我表示我不能接受这种观点,其实罗尔斯可以修正自己的理论而不是坚持这种社会契约论,这样能使他的理论有更多的可信度与现实性。但我们不能不否定正义论本身的价值。 5.古典的功利主义 6.一些有关的对照

1) 社会成员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2)契约论 3)义务论 7.直觉主义

1) 采取直觉来判断究竟有没有可取性?我表示直觉可以作为论证的一方面,但绝对不能成为全部。罗尔斯显然也同意这一观点,它探讨其为目的论亦

或是义务论则体现了这一观点。 8.优先问题 1)选择 2)序列 3)明智判断 9.对道德理论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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