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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牌管理规定

2021-06-01 来源:乌哈旅游
门牌管理规定

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20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门牌的管理,实现门牌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门牌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门牌包括:建筑物门牌号、楼(幢)牌、室(户)牌、楼层牌、单元牌等。

第四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门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门牌的编制、安装、发放《门牌证》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地名主管部门依法编制的门牌为标准地名,安装门牌并发给《门牌证》。

第六条 门牌需变更、撤销时,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门牌编制本着统一性、适用性、科学性的原则,实行一体化的科学编码,做到科学规范、有序可循,不得漏号、同号、跳号。第八条 门牌按以下方法编制:

(一)道路两侧门牌编制一般采用自东向西,自南向北,左单右双连续编号。

(二)由市区向郊外延伸的道路,可以自市区内向郊外编排。由道路两侧延伸的巷(弄)或住宅区(小区、楼)以道路为门牌(楼)号编制起点。

(三)长度较短、两侧建筑物较少或道路一侧为河流、绿地、公园等自然地理实体的道路,门牌号码的编制可采用自然数连续编号。

(四)道路两侧门牌号的编制应基本相对应,待建空地则应给予预留号。较短的巷(弄),可视情况而定。

(五)如门牌使用单位或相关建筑物占据一侧距离较大,可采取集合式门牌号,如编制为:“××街××号—××号”、“××路××弄××—××号”。同一单位或住户拥有多个门牌号的,应择其一对外统一使用。

(六)道路两侧一般不使用连接号“—”设立分号,对于起始于道路一侧长度在50米以内,不贯通的里弄,以该处门牌号向内连续编入。(七)道路两侧的里弄以该路所处地的门牌号为里弄名称。

(八)住宅区(小区、楼)门牌的编制,采用自东向西,自南向北的编制顺序编码,楼幢号即视为门牌号。封闭式的住宅区(小区、楼),临街的应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号,内部的住宅楼编号可以从主入口处,按规则编制。

(九)建筑物、住宅楼如有必要编制单元牌的,单元号按自东向西、自南向北的编制顺序编制。每个单元可作为一个独立的门户编制室户号,室户号自下而上排列。

(十)高层住宅楼临街的,其底层的店铺、住户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而底层以上的一般按建筑物名称编制楼(幢)、户(室)号。

(十一)多层以上住宅楼应设置楼层牌。楼层牌自下而上,连续编号。(十二)住宅区内的车库、公建配套用房及特殊建筑物如需编制门牌,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编制门牌。

第九条 建立门牌数据库,保持门牌资料的完整性,为当事人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条 门牌的设置必须规范、科学和统一,严格按省、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门牌按下列位置安装:

(一)建筑物门牌号一般安装在门框正上方,或者为该道路门牌排序起始的一侧的隔墙上,高度在2-2.5米。集合式、特殊门型的门牌安装在醒目位置。

(二)室(户)牌一般安装在室户门正上方。(三)单元牌一般安装在单元门的正门上方。

(四)楼(幢)牌一般安装在每幢楼的两侧山墙上,五层以下安装高度一般为2-3层楼的山墙中线上;五层以上安装高度为3-4层的山墙中线上。特殊情况视具体情况确定。

(五)楼层牌安装在建筑物内相应楼层的内墙上,按统一位置安装。第十二条 门牌工本费用由物价部门核准,由下列单位承担:(一)新建住宅区(小区、楼)或建筑物,由建设单位承担。(二)因道路建设变更门牌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承担。

(三)已建成或改建的建筑物需更换门牌的,由产权人承担。

(四)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牌而重新设置门牌的,由当事人承担。

(五)因政府行为发生门牌变更的,由批准机关承担。第十三条 门牌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20日起施行。

 湖州市门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地名标志管理,实现门牌编制、设置、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房屋建筑的地名标志,包括住宅楼牌、单元牌、户室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中的门牌编制、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地名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门牌管理工作,其所设的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内的实施。

  第五条 门牌应经地名管理机构依法编制、设置。

  经地名管理机构依法编制、设置的门牌为标准地名标志。

  第六条 门牌由房屋建筑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向所在地的地名管理机构申请。地名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门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编制决定,发放《门牌证》;与申请人约定门牌设置的时间,按约定的时间设置门牌。

  第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工商、税务登记等事项时涉及住所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出示《门牌证》,以《门牌证》载明的住所地名为准。

  第八条 门牌的编制遵循下列规则:

  (一)沿路、街、巷、里、弄的,一般采取自东向西,自南而北,由市内向郊区编号。两侧均需编制门牌的,左侧为单号、右侧为双号;只需编制一侧门牌的,按自然数次序编号;

  (二)住宅楼楼牌、单元牌,按自东向西、自南而北顺序编号;户室牌按自下而上、自东向西编号。封闭式住宅区在主入口处设置住宅区门牌的,按第(一)项规则编制。

  (三)上部为住宅、下部为非住宅的连体房屋建筑,其下部非住宅房屋门牌按第(一)项规则编制;上部住宅房屋按第(二)项规则编制楼号、单元号、户室号。

  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的房屋建筑的门牌编制,由地名管理机构按前款规定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编制。

  第九条 地名管理机构应参与城镇规划工作。根据城镇规划制订门牌编制方案,经地名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按权限批准。

  根据城镇规划,为使门牌编制适应城镇建设发展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置门牌的需要,可编制预留门牌号。

  第十条 地名管理机构应及时汇总、归档有关门牌编制资料,保持门牌资料的完整,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门牌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17733.1-1999)的样式制作。使用的文字和号码应为国家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公布的规范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罗马字母拼写,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第十二条 门牌应规范设置。非住宅房屋门牌及住宅楼单元牌、户室牌,应设置在单位大门或房屋正门及单元、户室出入口的正上方;无法设置在正上方的,则应设置在门牌号码起始方向的一侧。住宅楼楼牌应设置在2至3层(含车库层)外墙。

  第十三条 门牌设置的费用承担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非住宅房屋门牌和新建住宅区的住宅楼牌、单元牌、户室牌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承担设置费用;

  (二)已建的非住宅房屋门牌需要更新的,由相应单位和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承担设置费用;

  (三)已建住宅区的住宅楼牌、单元牌等公共地名标志需要更新的,由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请,费用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户室牌需要更新的,由户室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户室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设置费用。

  (四)已设置的门牌因街、路、巷、弄地名变更而更换的,由地名管理机构统一设置,费用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门牌设置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批准。地名管理机构应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门牌的义务。地名管理机构应对门牌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门牌损坏或字迹残缺不全的,应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申请更新;人为损坏门牌致使门牌更新的,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地名管理机构在门牌管理中,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坏、涂污、遮挡门牌的行为,应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建议,由民

政部门依据《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予以查处:

  (一)擅自设置门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代为改正,其改正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擅自移动、涂改、损坏、涂污、遮挡门牌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代为改正,其改正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地名管理机构和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门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民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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