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对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生产工作岗位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操作人员和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当班领导和公司安全管理部,并保护现场,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防止事故扩大,对伤害人员立即实施抢救;
二、对于死亡事故,公司安全管理部应在查清事故原因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后,最迟在24小时内负责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公司领导及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组织抢救和调查事故情况。轻伤事故现场保护保留由安全管理部批准,重伤事故由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批准。
三、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领导分工,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善后抢救组,恢复生产组,同时开展工作;
四、发生轻伤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报告,安全管理部会同事故单位一起进行事故调查,调查清楚后,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五、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事故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将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向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不能迟于0.5小时)。安全管理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未经安全管理部同意,不准恢复生产。安全管理部在搞清事故情况后,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由主管调查组要查清原因,死亡事故报请市安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参加调查。调查组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制订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最终形成事故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2、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废止了吗
废止了,2017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自2017年5月专22日起废止。同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属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将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更改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
3、什么是安全生产黑名单诚信管理制度
近日,为有效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国务院安委会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着眼于依法依规促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从主要依据、实施原则、纳入情形、基本程序和责任划分、管理和惩戒措施等方面,提出12条规定。“黑名单”的建立,将使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的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5类情形将进“黑名单” 根据《规定》,凡企业有下列5类情形之一的,将纳入国家安监总局管理的“黑名单”: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被指出或责令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等。
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5类情形的行为是必须依法依规受到惩处的失信行为。对于企业安全不诚信行为,既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并强化惩戒措施,让行为主体失“里子”;又要通过向全社会公开曝光,在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让其也失“面子”,从而督促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此外,在失信行为纳入的具体情形上,《规定》体现了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的要求。这位负责人表示,随着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广大从业人员对职业健康的诉求不断增强。目前,我国职业病危害涉及30多个行业领域,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25%以上,职业卫生监管基础工作薄弱。针对此,5类情形中,3类融入了职业健康的内容。 根据《规定》,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的,从第二次起管理期限将变为3年。企业在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可经确认后移出“黑名单”。
严格限制或禁止“黑名单”企业新增项目核准等 按照《规定》,对“黑名单”企业,监管部门将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半年至少1次,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此外,国家安监总局将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企业信息,并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对“黑名单”企业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体现了《规定》坚持上下互动与多部门联动、使失信行为主体失信成本最大化的特点,多部门惩戒为的就是真正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此外,为突出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规定》在“黑名单”信息管理机制上设定了采集、告知、交换、公布和移出等5个环节及相关责任主体,对信息采集的具体要素、相关工作时间节点及执法频次等,提出了多处规范性或量化要求,形成环环相扣、责任明确的闭环管理系统。比如,《规定》提出“每条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等,为实现相关部门间共建共享创造条件。
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为了促进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5、单位因安全事故被失信联合惩戒有什么影响
一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zd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专行为。
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机制,打通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阻隔和“信息孤岛”,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与衔接,为实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共享与公示打好基础,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与煤矿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相关的资料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