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交通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交通道路标志和标牌的设置、车辆和驾驶、车辆的装载、非机动车和行人的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公司内部的各种车辆和人员的交通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内部机动车辆
指公司内部运送物料所使用的叉车。 2.2 外部机动车辆
指进入公司内部的所有机动车,不包括摩托车。 2.3 客车
指所有客运机动车,包括小轿车、商务车、面包车、大型客车等。 2.4 货车
指所有货运机动车,包括卡车、槽罐车、拖拉机等。 2.5 重型车辆
指大型工程车辆和起重、吊装车辆、履带式车辆。 2.6 非机动车
指公司内部使用的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 3 职责
3.1 公司办公室负责小车班驾驶员的培训考核及车辆维护、检测的管理。
3.2 服务公司车队负责本车队的驾驶员、押运员的培训考核及车辆维护、检测的管理。 3.3 各部门负责所属内部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和维护,负责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3.4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内部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培训考核和领证管理。
3.5 物流管理部和销售公司、进出口公司负责将本公司规定告知所有运输供方,协助处理相关内部交通事故。
3.6 综合管理部负责内部交通管理的日常检查与督查,处理内部交通事故。 4 道路标志和标牌
4.1 综合管理部应对厂前区、进入生产区域有关道路交叉口、桥梁负重、通道高度、行车速度等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因建筑物、构筑物维修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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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工作需移动位置的,应得到综合管理部的批准,并及时复位。 4.2 公司内部道路应确保平坦畅通,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4.3 跨越道路的沟池、窨井必须设置足够强度的盖板。
4.4 设有禁入标志牌的区域,除公司内部运送物料的叉车、电瓶车外,其它机动车辆严禁驶入。 4.5 各部门严禁在交通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由于生产急需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而导致阻碍交通的,须经综合管理部的批准,施工部门应派人现场指挥车辆绕道行驶。
4.6 因生产和基建临时施工阻碍交通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证车辆、行人安全(如设置夜间红色信号灯、安全警告牌等)。
4.7 跨越交通道路拉设电气线路,须经生产制造部的批准,设架要牢固,其高度不得低于5米。
4.8 跨越道路拉挂横幅,拉绳高度不得低于4米。 4.9 各部门应确保所属区域安全通道畅通。 5 车辆和驾驶
5.1 本公司所有客车、货车必须性能良好,应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后方可行驶,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审查,发给驾驶证后方可驾驶。 5.2 公司内部机动车辆由生产制造部负责检审,每年不少于2次,检审合格后发放内部牌照及检审证方可行驶。车辆所属部门应建立机动车档案,定期进行检修,出车前应严格检查车况,防止行驶过程中因车辆故障而引发事故,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使用。
5.3 公司内部机动车辆驾驶员,由人力资源部组织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发给内部驾驶证方可驾驶。驾驶车辆时,应随身携带内部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行驶过程中应集中精力,严禁酒后开车、疲劳开车,行驶中不得闲谈和超规定载人。 5.4 公司内部机动车辆禁止驶出公司大门,必要时应到政工部办理出门手续。 5.5 公司内部行车速度:
a) 直线路为10~15公里/小时,叉车空车10公里/小时、重车5公里/小时; b) 进出公司大门及路口转弯为5公里/小时;
c) 消防车、急救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上述限制。
5.6 各种机动车辆行驶到公司大门及公司内部时严禁鸣高音喇叭,必须遵守内部行车速度,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强行会车和并列行驶。停车时应靠右边,不得阻碍交通。 5.7 各种客车严禁驶入生产区域,必须进入的,应到公司办公室办理登记领取通行证,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并在公司主干道行驶。
5.8 机动车辆发生故障需被汽车牵引时,被牵引的车辆,必须转向灵敏,制动器有效,夜间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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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并由正式驾驶员操作,不准载人或拖挂车。转向、制动器失效应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5.9 重型车辆在厂区行驶或起吊,必须事先查清经过道路有无怕压的电缆或管道等,必要时由相关部门协助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过。
5.10 本公司各种客车、货车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6 货车装载规定
6.1 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6.2 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
6.3 货车不准人、货混载。除驾驶室内可乘坐行驶证额定的人数外,其它部位(如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6.4 载物宽度: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四米,宽度不得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得超出车箱两米,超出部分不得触地,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
6.5 特殊情况下在公司内部超宽、超高、超长载物运输时,运输部门应与综合管理部联系,采取特殊安全措施,并做到仔细检查、减速慢行,注意了望。
6.6 装载危险化学品要包装牢固、严密,装卸应轻拿轻放,性质抵触的物品严禁混装,应指定专人押运,保证安全。
6.7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7 内部河道管理
7.1 所有需进入公司内部河道的船只应到物流管理部办理“进港单”。
7.2 公司内部河道采取闸门专人管理的方式,每天7:00~18:00凭“进港单”开闸放行,关闸前由公司专职消防队负责巡查,对滞留在内河区域内的船只通知出港,未卸完的煤船可暂留在热电桥西侧河道内。
7.3 进入公司内部河道的所有船只严禁动火或带入火种,严禁吸烟,严禁横堵河道。 8 非机动车和行人
8.1 公司内部非机动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或被机动车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驾驶三轮车不准并行。
8.2 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由各部门设定停放地点。 8.3 人力车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后应及时冲洗干净,防止车辆移动残留物引起燃烧事故。 8.4 厂内行人必须靠道路两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8.5 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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