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人:刘留柱,曾用名刘威,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小芦庄村45号。
被申请人:河南霍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53号院2号楼3层31号。
法定代表人:白永亮,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项
1、请求执行招商提成款198511.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 月 日起至执行终结);
2、请求执行由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270元; 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业经一、二审审理并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第463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豫01民终436号判决书,两判决书均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招商提成款198511.2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4270元。两判决现均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执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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