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如何正确行使担保追偿权(最新)
近期,X法院民三庭审理的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已经出现数起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求被驳回的案件,这类案件中,当事人诉讼请求被驳回的主要原因,就是当事人不知该如何正确行使担保追偿权,从而导致最终败诉。对此,X法院民三庭对行使担保追偿权时应注意的几个方面进行了总结。
第一、担保人在主张担保追偿权时应当对基础债权的真实存在负有举证义务。所谓基础债权,就是担保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主债权不仅是担保的基础,也是行使担保追偿权的基础之一。如果主债权不是真实的,担保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更勿论担保追偿权了。当然,在大部分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对主债权的真实存在并无争议,在此情况下,担保人也就无需对主债权的真实存在另行举证。
第二、担保人应当对其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负有举证义务。这是行使担保追偿权的前提条件,也是最容易出现争议的环节。担保人在就其承担担保责任举证时应当特别注意区分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和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区别。部分案件中,担保人仅出示判决其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判决书作为其行使担保追偿权的证据,而对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事实未能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在这种情况下,其追偿请求很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支持。
第三、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举证要求。如前所述,担保人行使担保追偿权应以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为前提。那么,如何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进行举证就关系到担保人的追偿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担保人对此进行举证的方式多样化,但都以能够证明其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为目的。比如,通过法院执行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出具法院执行部门开具的案款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自行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出具相应银行汇款等支付凭证;当然还可以提交债权人收到担保人清偿款项收据等证据予以佐证。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仅仅只有债权人收到担保人清偿款项的收据或书面证明材料的,通常无法确认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尤其是在清偿款项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仅仅依据债权人的收据或书面证明材料只是佐证,而不能据此确认担保人已经承担担保责任。
高校涉诉案件的特点并落实对应举措
X区内教育资源丰富、高校众多,随着新《行政诉讼法》及立案登记制的实施,高校涉诉行政案件成为新的增长点。截至X年12月22日,X法院共受理高校被诉案件87件。而《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
纲要》中要求并鼓励中关村企业、高等院校先行对接津冀,预计未来此类案件还将持续增多。经调研,X法院行政庭认为此类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一、辖区内被诉高校众多,且呈持续增多趋势。经统计,新法实施以来本辖区内被诉高校包括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电影学院、北京理工大学、中国解放军艺术学院、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等。本辖区内现有各类高校共计54所,涉诉比例高达20.5%。
二、案件类型广泛,新类型案件频现。经统计,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如下三类:一是信息公开类案件,共计60件;二是涉及丧失学生身份的处分行为的案件,共计8件,案由包括不服退学决定、不服户籍迁出北京、不服停止学生医疗保险待遇、确认认定结业违法等;三是涉及招生录取行为的案件,共计19件,案由包括不服取消硕士入学资格、不服取消博士学位、研究生复试申诉等。此外还有不服高校作出的警告处分并附带行政赔偿案件2件。
三、高校应诉意识急待加强与原告滥诉现象并存。一方面高校应诉意识急待加强,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均有待加强。高校对于新法及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并未做好充分准备。现行X法院审结高校涉诉案件中,信息公开案件败诉案件较多,均因信息公开不全而败诉。且高校答辩意见中仍多认为其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亦非行政行为,不是适格被告。另一方面原告滥用诉权、无理产诉等问题逐渐凸显,同一问题反复起诉各高校的现象明显。现行审结的78起高效涉诉案件中,裁定驳回47件,占比高达60.2%,裁驳理由集中被诉行为系学校内部管理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不构成影响、不属于受案范围等。
四、此类案件社会影响大,媒体关注度极高,需审慎审查。因高校具有较强的自治属性,显著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司法审查如何平衡高校自治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关系就备受社会瞩目。对于法院公开审理的白某诉北京语言大学不服信息公开案、于某诉北京大学不服博士学位取消案,均受到社会广泛,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新京报等诸多媒体都进行了广泛报道。
高校涉诉行政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针对此类案件,行政庭落实如下三大举措:一是庭室领导牵头成立专门审判小组,专案专办,确保此类案件坚持审慎审查的标准,既要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又要尊重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二是建立健全会商机制,明确此类案件的可诉基准与可诉范围,做好案件分流工作。
三是在全面推行司法改革试点的背景下,进一步探索延伸审判职能的长效机制,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加强与高校沟通,监督和促进高校管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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