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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作业

2024-08-11 来源:乌哈旅游
论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及企业参与的激励机制

摘 要:发展低碳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建立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湖北作为全国老工业基地之一,传统产业、重化工业比重大,经济增长的粗放型特征比较明显,能源资源型对缺乏,环境容量有限,可持续发展面临巨大挑战。而低碳经济正好反映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共性要求,有利于发挥湖北综合优势,激活各种经济资源,形成湖北发展的新动力源和新支撑点。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市场交易;企业参与

一、国际碳排放交易背景

(一)国际形势

气候变化问题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国内外许多学者都在积极研究相关课题。从国际上来看,2005年2月16 日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标志着人们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人类活动的时代已经开始。《京都议定书》对发达国家减排义务作出规定,也规定了3种非常灵活的履行义务机制。即:在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实施的联合履约(JI);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基于市场的国际排放贸易(IET)。这些灵活履行排放义务的机制就促成了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碳排放交易是指买卖双方通过购买合同或者碳减排购买协议,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其基本原理是,购买方向出让方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额,再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一个公司如果排放了少于预期的 CO2,那么就可以出售剩余的额度;而那些排放量超出限额的公司,则必须购买额外的许可额度,以避免政府的罚款和制裁,从而实现国家对CO2排放的总量控制。

根据世界银行的碳交易市场研究:2005 年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额为110 亿美元,2006 年交易额312 亿美元,2007年交易额630亿美元,2008年则达到1263亿美元,全球碳市场交易额在成倍增加。随着各国政府对气候变化问题日益重视,近期发达国家纷纷公布2020年减排目标,各国政府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视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施压必将对全球碳市场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预计

2012年全球碳市场交易量可达60~70亿吨。若按21美元/吨(15欧元)左右的交易价格估算,预计交易额将达到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二)国内形势

根据《京都议定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国目前还不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但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先后发布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等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性文件,并采取了一系列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措施。2009 年10 月26 日,中国政府公布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即到 2020 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CO2排放比 2005 年下降40%~45%,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全人类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

在中国经济发展高能源消耗强度的背景下,中国碳市场增长迅速,碳减排潜力巨大。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统计,在全球CO2减排量供应市场份额中,中国已占到全球的三分之一左右。预计2012年以前中国将可以产生 5 亿吨~7亿吨碳减排,如果按每吨8美元~10美元计算,通过CDM 项目减排额的转让收益在 40亿美元~70亿美元之间。事实上,中国已经被许多国家看做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为解决我国碳减排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首先,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低成本的政策工具,它可以有效的解决像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缺乏足够的环保投入资金制约环境改造的这个重要瓶颈;而利用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经济机制可以使成本最小化,从而达到在资金约束下满足社会发展对环境容量的再分配的目的,并有助于对实行碳排放权交易政策提供更充分的理论支持,通过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研究,可以确定其在中国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有利于为我国环境管理开发新的政策工具,促进环境管理目标的实现;其次,碳排放权交易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排污权交易,它能够引进相应的资金、技术,并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的良性循环与发展,可以达到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针对中国的特殊国情,设计适合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并给出具体的制度框架。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借鉴意义;最后,碳排放交易体制的建立促进新兴的低碳产业发展及相关技术的研发,积极推动我国节能减排事

业,对我国碳减排任务的完成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

湖北作为低碳经济试点省份,通过构建完善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来实现减排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从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立,除了需要一整套与发展全国统一碳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碳排放的认证制度和标准体系、碳排放交易平台等以外,更重要的是要有碳排放交易主体的积极参与,而其中企业是碳排放的主体,也是能最有效地管理自己排放的主体。因此,如何构建一整套完善的激励机制使得湖北企业积极地参与碳排放交易是构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关键。

二、湖北省企业碳排放的现状

(一)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

主要来源于能源消耗性排放和生产工艺性排放,其中,能源消耗性排放是最主要的,占了整个工业排放的90%,工艺性排放占10%。一般情况下,节能能够减碳,减碳的相当大一部分也是体现在节能中。为了有所区分,在以下所描述的减碳是指工业过程中除去节能之外的减碳,即工艺性碳排放的减少。目前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第一,国家有一系列支持节能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节能考核也相当严格,但减碳方面尚未出台相应措施。调研发现,各级国资委、经信委等部门对央企、各级国企都有能耗考核指标,并且是企业领导人一票否决性指标,所以企业领导人对指标的完成情况相当重视,对企业的能耗情况也非常好关注。相比之下,企业对碳排放的关注程度大大不足,除了少数对外交流比较多的企业,大部分内资企业的环保责任感欠缺,对减碳方面的投入相对较少,主要还是通过节能工程来体现。

(二)当前能源价格高涨,导致企业节能的动力很强,但是减碳的意识非常薄弱

最近几年以煤炭为代表的能源价格涨幅大且快,致使企业能源成本大幅攀升,严重侵蚀了企业利润,尤其是火电行业,出现亏损,且亏损年年攀升。以往有些自己发电以供自己使用的企业,已经转而购买电力。因此,最近几年企业的节能动力很强,节能方面的投资也明显增加。相比之下,减碳动力就差多了,大多是为了完成上级任务或者检查。

(三)企业缺乏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意愿和知识

目前对整个市场而言,减碳的强制力度不够,企业普通重视不足;企业对省里的试点也并不热心,尤其是试点成功与否、今后国家究竟会下多大决心,等等这些形势目前并不明朗,企业大多选择观望,甚至回避;企业普遍担心参与试点

会影响日常经营,担心政府会干扰企业的决策行为,担心增加额外的任务和成本;企业普遍社会责任心不足,除少数出口大户,大多企业并不太重视减碳与环保方面的企业形象,当前国内的社会舆论环境也让企业无后顾之忧。企业对自身的能源消耗情况的掌握也很粗糙,尚未实现精细化管理,尤其是中小企业;国内近年来才提倡节能减排,市场和企业的基础工作非常缺乏。

(四)企业缺乏减排的资金和技术

能源技改技术缺乏,国外引进非常昂贵,有些国内有替代性技术,但是国产化的项目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企业有顾虑;能源技改项目的投资一般所需资金量非常大,需要一次性投入巨额资金,企业的现金流的确有困难;一次性投资后,回报却是要等项目成功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逐年收回,因此企业节能投资的动力不足。

(五)企业大都有比较明晰的能源消耗统计,但是还未做到能源审计。 调研发现,重点企业、耗能大户企业大都建有专门的能源统计部门,有些企业是在生产部门中专门设一个科室,有些企业是放在社会责任部门,一般都有专门的统计人员。但是对比发达国家的能源审计,湖北省企业多数还只是能源统计,达不到能源审计的要求。企业对自身的碳排放情况并无统计,但是对自身可能排放二氧化碳的工艺有一定认识。相比企业对能源消耗有比较明细的统计,企业对自身的碳排放情况并无专门统计,大多是将能源消耗数据经过换算而来。企业对自身可能存在的工艺性排放,是有一定认识的,但是没有比较明确的统计和专门的换算。

三、研究内容与指导思想

哈维茨(Hurwiez)是当代著名经济学家,因其创立“机制设计理论”而与马斯金、罗杰-B-迈尔森共获200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他们创立的机制设计理论中的“激励相容”是指:在市场经济中,每个理性经济人都会有自利的一面,其个人行为会按自利的规则行为行动;如果能有一种制度安排,使行为人追求微观利益的行为,正好与实现整体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吻合,这一制度安排,就是“激励相容”。现代经济学理论与实践表明,贯彻“激励相容”原则,能够有效地解决微观利益与宏观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使行为人的行为方式、结果符合整体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让每个微观主体在为宏观多做贡献中成就自己的事业,即微观价值与宏观价值的两个目标函数实现一致化。

激励湖北省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生态文明、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三个历史性转变”,以构建碳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为突破口,加快形成能够反映

环境容量资源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和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权价格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实现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碳排放权交易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市场化手段以最低的成本最有效率的实现节能减排,实现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的效率最大化。而湖北省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激励机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政策设计保障和鼓励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启动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最终实现低成本的节能减排。

激励湖北省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机制设计主要有以下五条原则。第一条,抓大放小、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原则。碳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涉及广大排污单位和多层面的利益格局调整,技术操作和管理比较复杂。如果严格按照完整的制度设计和尺度衡量,条条都要求一步到位,那问题就多了,不但不会有一丝一毫效果,更可能适得其反,推向另一个极端。应把握其情况,抓大放小,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稳步推进,逐一从主到次的解决问题。比如补偿制度,在ETS制度设立之初就可以先不实施,待市场运转步入正轨后再视机启动;再如交易产品,难以在市场建立之初便将所有二氧化碳排放源全部包括在内,可以先将最主要的排放源纳入,今后再逐步补充。

第二条,现有政策巧加利用原则。当前,在工艺性减碳方面的优惠政策尚不多见,但是在节能方面已有不少的优惠政策及财政补贴,但是分散于各个部门管理,也并不是专门用于配套ETS运转,因此ETS的启动和运转过程中,要与相关管理部分充分协调,将已有的这些政策巧加利用,引导企业在ETS的框架下,加大节能减碳投资力度,以确保在全社会范围内最低成本的节能减碳。

第三条,尊重企业、调动企业能动性原则。在碳排放治理方面,湖北省引入ETS的市场机制。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依赖于市场主体即各排放企业的认可,因此在市场设计过程中,就应该尤其重视保持与企业的沟通,争取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将各个行业的标杆企业纳入市场设计,充分的尊重企业,并且调动企业的能动性。

第四条,胡萝卜与大棒并举原则。碳排放权市场的有效运转,既需要强制性措施作为基础,也同样离不开严明的奖罚制度,湖北ETS体系的运转,同样需要配套适当的奖励和惩罚措施,一方面保证市场启动和运转的强制力,一方面激励和约束企业行为,积极引导企业节能减碳。

第五条,公开、公平原则。确保ETS顺利启动及成功运转,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交易制度和规则,需要有公正的第三方核查,所有这些规则都应该公开、透明,才有助于形成公平、规范、有序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在加强和改进

政府监管的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和公众有序参与监督。

四、湖北省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激励政策与措施

(一)该采取强制性措施

湖北省政府与参与碳交易试点的企业签订政府-企业协议(或签署责任状):纳入强制性减排市场的试点企业签署责任状,纳入自愿性减排市场的企业签署政府-企业协议。超过排放又没有购买配额的企业,引入罚金制度,拒不交罚金的,拉闸限电,直至罚金补齐。在企业新建项目申请、土地申请、企业负责人的考核等方面加入强制性要求。

(二)消除企业的顾虑及抵抗情绪

对首批参与碳交易的企业发放一定的工作经费,以抵消参与碳交易试点所带来的额外成本。这样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消除企业的抵触情绪,并且刺激企业第一批就进入试点。技术援助。通过低碳技术博览会等形式,引导企业了解低碳节能技术并适当引进。

(三)采取经济政策和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采取优惠政策。国外一般都是对碳税或气候税予以优惠,而中国目前尚未开征相关税种,可以借鉴环保税收优惠的做法。但是在国内,二氧化碳不属于污染物,所以税收部门的配合至关重要。建立公益性节能减碳技改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金来源可以考虑配额拍卖所得、政府投入、亚洲银行、世界银行等组织的项目资金;引入企业节能还款机制。为企业申请低息贷款,允许企业加速折旧。这样主要是为了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采取有条件的存储机制。企业当年节省的配额,在初始配额的20%范围内按1的系数存储至第二年使用,超出20%的部分,可以按0.8系数存储至第二年使用;不引入借贷机制,即当年不够的配额只能当年在市场上购买。试点企业卖方出售剩余配额所得计入专门账户,只能用于节能项目投资,三年内不用就全额收回。运用惩罚机制。没有完成配额任务又未购回足够配额的,按交易当年年内最高价格的3倍处于罚款。

(四)使市场尽快展开企业培训

培训内容:节能减排对于企业的意义、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机理、节能技术介绍、优惠政策介绍、企业的策略选择。引入第三方机构/企业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技术引进、政策咨询、策略选择等服务。在试点企业中推行能源审计

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省企业,使相关管理单位及企业自身精确掌握企业的能源消费情况。在全社会宣传节能减排,使之深入人心,使企业提高自身社会形象的同时提高节能减排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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