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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4-06-24 来源:乌哈旅游


2021年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范X (20)闵民二(商)初字第305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____市工业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唐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X,上海XX律师。 被告XX厂,住所地省市路号。 被告XX厂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对原告XX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XX公司诉称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原告XX公司出具的四份增值税发票,被告XX厂已在相关部门作了认证、抵扣。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厂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其他要件,该合同当属有效,合同的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被告XX厂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抗辩等其他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百九十五条《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第六百二十六条、

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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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XX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货款余额74,979。35元;

二、被告XX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偿付原告XX公司以货款74,979。35元为本金计,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4。06元,由被告XX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____日内向原告XX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XX__月____日 书 记 员 汤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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