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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立案如何写复议书

2024-01-17 来源:乌哈旅游
公安机关不⽴案如何写复议书

很多案件在当事⼈报警之后公安机关确不予⽴案,这对于当事⼈来说肯定不好,⾃⼰的安全利益得不到保护,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呢?这时候可以申请复议。但是公安机关不⽴案如何写复议书?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予⽴案复议申请书申请⼈:

被申请⼈:XX县公安局法定代表⼈: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作出的《富公刑不⽴字【2012】1号不予⽴案通知书》予以撤销。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诈骗、抢劫犯罪对刑事⽴案侦查。事实和理由

20XX年XX⽉XX⽇,申请⼈向被申请⼈提交《b控告a诈骗、抢劫案》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以富公刑不⽴字[2012]1号不予⽴案。申请⼈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案。申请⼈的具体依据如下:

贵局所谓的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20XX年,XX县XX镇XXX煤矿是申请⼈个⼈独资企业,a是申请⼈聘请的会计。a利⽤会计负责年检的职务之便,冒⽤申请⼈的名义,提供虚假不全的材料,于20XX年7、8⽉间注销申请⼈独资企业,并采取同样虚假⼿段设⽴申请⼈与a.c的合伙企业,将申请⼈独资企业篡改成合伙企业(名称没有变、法定代表⼈没有变、公章没有变,以便欺骗申请⼈)

20XX年8⽉1⽇⾄20XX年7⽉28⽇的5年期间,涉案企业所有收⼊都归申请⼈个⼈所有,没有分红记录、没有合伙⼈会议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a的主张【a单⽅书写或伪造的或骗取的不具法律效⼒的证据除外(法院已经判决合伙不具真实性)】。

已经⽣效的(2009)富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结合本院调取的证据,对**⼭煤矿为合伙企业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a.c)对被告(b)质证的,本院调取的⼯商档案第6、7、15、42、52页不是被告(b)签字盖⼿印的质证意见⽆异议。”。

a在虚假注册合伙企业时提供的富云会师验字(2003)第28号验资报告(虚假验资报告),因申请⼈“b”(实际是a)提供给**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委托代理⼈的委托书》、《验资业务约定书》等不是b签字摁⼿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曲云会师决字【2009】第1号《撤销验资报告决定书》予以撤销。

20XX年7⽉28⽇,a以煤矿经营困难、资⾦短缺为由,将申请⼈煤矿“28.8%股份”转让给他⼈获得1060万元并协助他⼈进驻煤矿。申请⼈以煤矿属于独资企业为由阻⽌a转让股份,并阻⽌他⼈进驻煤矿。

20XX年5、6⽉间带领⼏⼗⼈强⾏进驻煤矿,致使⼀⼈受伤、⼀⼈死亡、⼀⼈判刑。将煤矿强⾏占为⼰有。(2011)曲中⾏终字第31号《⾏政裁定书》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申请⼈的起诉,并没有做出对企业性质的认定。综上所述,以上事实⾜以证明a的⾏为构成诈骗、抢劫犯罪,被申请⼈应依法及时以诈骗、抢劫犯罪对a进⾏⽴案侦查。

被申请⼈在没有对控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上的签字、⼿印进⾏刑事鉴定的情况下,对a“没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作⼈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罪的⼈⽽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为。

根据最⾼⼈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段,故意使罪重的⼈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

轻的⼈受较重的追诉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规定,被申请⼈涉嫌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请贵局查清事实,依法追究a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的合法权益。此致XX县公安局申请⼈:申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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