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和赔偿分摊办法
(讨论稿)
为切实加强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更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事故和纠纷防范
(一)遵守法律法规:要认真学习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提高法制意识,守法经营。做到医院依法执业,医务人员依法行医。
(二)加强业务建设:严格执行诊疗操作规程和查对制度,检查要仔细,治疗要对症,反应要灵敏,抢救要及时。要树立安全意识,禁止蛮干、乱干和不干。
(三)改进服务作风:对病人服务要热忱,态度要和蔼,要注意观察患者的治疗反应,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要认真听取患者和家属的意见,正确解释患者和家属提出的问题,防止因态度生硬和解释不当而引发纠纷。
二、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处理
(一)各科室发生或可能发生医疗事故以及重大医疗差错时,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汇报,重大问题还须及时向医院报告。
(二)疑为输液、输血引起的不良反应事件,要在医患双方共同见证下将剩余药品(血袋)进行封闭,封签由双方人员签字认可后由医院保存,不得交于患者或随意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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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及时完善有关记录:抢救一旦结束或告一段落,有关医务人员必须抓紧时间,及时完成抢救记录和其它各种记录,并妥善保管好病历资料,严防丢失和泄露。
三、医疗事故赔偿费的分摊
根据责、权、利相结合和医院出大头,科室和个人出小头以及既要承担风险,又要考虑承受能力的原则,对发生医疗事故的科室及相关责任人按赔偿金额分摊比例如下:
(一)科室承担30%,第一人责任人承担10%,第二责任人承担5%,剩余部分由医院承担。
(二)如无第二责任人的,所赔部份由医院承担。
(三)科室承担的30%,其上限标准为3万元;主要责任人承担的10%,上限标准为2万元;第二责任人承担的5%,上限标准为1万元;超过上述标准的部份由医院承担。
四、医疗事故责任人的认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核心一是有违反,二是有损害。
五、医疗事故责任人的划分:
(一)第一责任人是指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其根本原因是由该错误所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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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生诊断错误(如把宫外孕误诊为痛经,把急性阑尾炎误诊为肠炎等等);治疗方案错误(把阑尾炎当成肠炎治疗或把肠炎当成阑尾炎而行手术治疗以及开错手术部位等等);药品选择错误(如无高血选用降压药、糖尿病人输大量葡萄糖等等);用法用量错误(给药途径错误:如不能口服的口服、不能静注的静注,应做过敏试验的药品未注明是否皮试,超剂量给药)。
2、护士不坚持查对制度而打错针、输错液或其他护理措施的严重错误。
3、药剂人员发错药或对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的告知错误(主要指直接对病人)。
4、医技科室出具错误报告导致临床诊疗方案的错误如:输血科:血型鉴定和配血错误导致临床输错血;检验科:高血糖误报为正常甚至低血糖导致临床大量输入葡萄糖;B超室把胆囊炎误报为胆石症导致手术取石失败等等。
5、临床医生过于自信,对护理人员、药剂人员、药品复核人员提出的已存在明显违规行为的处方(医嘱)拒绝改正,或临床医生认为必须超常规处理才能达到诊疗效果时,应在违规处再次签字确认,表明其责任由本人承担后,药剂、护理人员方可执行。此种情况导致的医疗事故,护理人员、药剂人员、药品复核人员不承担连带责任。
6、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已知患者对某种药物存在严重不良反应(如过敏反应)而临床医师不知又开具使用时(包括用法用量不违规)不提出更换意见,盲目执行而导致的医疗事故。
(二)第二责任人是指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其错误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因素,但不是最主要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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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生对辅助检查结果不作认真分析,一概盲从而导致诊疗方案的错误。
2、护理人员、药剂人员及药品核对人员不履行查对职责,对医生的失误、错误不询问、不提出纠正,一概盲目执行而导致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责任科室是指发生医疗事故的第一责任人所在的科室。
六、其他:
1、凡发生医疗事故的科室,当年不得参加先进科室评选;
2、凡发生医疗事故的第一、第二责任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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