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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期末概念复习

2022-11-17 来源:乌哈旅游
概念题:

信托: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等而必须随时支付的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债权:

破产债务是指破产受理前成立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能够通过破产清算程序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并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破产债权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自己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从中牟利或者避免损失的行为。

操控市场:

操控市场是指操控人利用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采用不正当手段,人为地制造证券行情,操纵或影响证券市场价格,以诱导证券投资者盲目的进行证券买卖,从而为自己牟取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的保险。

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要约,并按照该要约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等内容进行收购的方式。

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的特定股东进行协商达成收购协议,并按照该协议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等内容进行收购的方式。

股票,债券:

股票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给出资人的股份凭证,并以此获取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背书承兑: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章,将票据上所载明的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承兑是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期货交易所: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法律规定的指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

是指依法设立,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公司:

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合营企业:P91

合营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企业。

合作企业:P98

合作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用书面合同约定所有合作事项的企业。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普通合伙企业:P76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P76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一人独资公司:

一人独资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P86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代销:P155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包销:P156

证券报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问题 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景:P81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P106

1.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 2.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3.保障存款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P51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的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P50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的住所。

下列破产企业中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东西:P128

1.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 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 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 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P162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的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P154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商事行为的种类:P23-25

1.商事买卖;2商事代理;3.商事行纪;4.商事居间;5.商事信托;6.商事信用;7.证券交易;8.商事期货交易;9.融资租赁;10.商事仓储;11.商事货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内容:P51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公司的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法人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P107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P59

《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P254 P272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1.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5.保险金额;6.保险费用以及支付方法;7.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9.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特有条款:10.不可抗辩条款;11.年龄误告条款;12.宽限期条款;13.复效条款;14.不丧失价值条款;15.贷款条款;16.自杀条款;17.战争条款。

我国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P164

1.持股披露制度(持股披露制度是各国证券法用以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措施,它要求投资者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一定比例时或者达到该比例后持股量发生法定比例的增减变化时,必须向证券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披露持股情况。其目的在于防止出现操纵市场等行为,也使上市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及时了解这些大宗股份买卖行为,对今后的投资作出决策。);

2.要约收购制度(《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3.协议收购制度

海商法的特征:P308

1.海商法具有国际性 (一方面,海上运输关系涉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从而使海商法所调整的关系具有涉外性;另一方面,随着海商法的国际统一化趋势的增强,统一规范的国际公约会随着国际航运的发展而发展,各国海商法也逐渐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接轨,从而使各国海商法的国际性越来越强); 2.海商法具有公法性

(海商法所规定的事项,大多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海商法属于私法。同时,国家为贯彻海事政策,维护海上安全,海商法中也有关于海商管理事项的规定,由此反映了海商法的公法性); 3.海商法具有技术性(海商法是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法律规范,涉及许多技术规范。);

4.海商法具有责任限制性(责任限制是海上运输中发生损害赔偿时的一种特别法律规范,按照责任限制规定,责任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负赔偿责任,超过规定限额的,责任人不负赔偿责任。这项特殊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船东从事航运的风险,从而在法律上给予特别保障); 5.海商法具有航运习惯法的规定

(航运习惯法是规范海上运输的一项重要的法规,早在中世纪就制定了罗得海法以及三部著名的法律。当今许多国家海商法都吸收了古老海商法的精华和原则,国际公约也引用了它们的法律典范为当代国际航运服务。)

保险合同的主体:P250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前者是订立保险合同并规定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后者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对于保险合同规定的利益享有独立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缤纷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保险经营组织;保险人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被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人;被保险人的资格有一定限制;

4.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无偿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受益人的资格没有限制。)

我国的票据行为:P213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分类:票据行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除包括狭义票据行为以外,还包括付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更改、涂销等行为。除狭义和广义的分类以外,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点和性质:

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票据行为具有抽象性;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票据行为是单方面法律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构成条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能力,它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票据具有要式性、文义性和无因性的特点,因而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书面、签章、记载事项、交付)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载明本人的名称及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表明本人的名义;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明确记载为本人代理的意思;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代理人必须具有票据代理权限) 2.无权代理(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而以代理人的名义代本人实施票据行为或者处理权人超越代理权限而实施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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